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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双重困境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当代金融家》2012年第4期 张肇智 参加讨论

为全面了解湖北省成宁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中国人民银行成宁市中心支行对咸宁市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目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有:政策硬性约束因素、市场约束下的经营困境和监管“空心化”。
    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弹性大
    截至2011年末,成宁市已正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5家,当年累计发放贷款1.29亿元,年末贷款余额1.2亿元,贷款笔数192笔。目前,其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从开办以来,因“手续简便、额度灵活、审批快”等竞争优势,业务发展迅速。
    二是贷款利率弹性大,但执行水平相对较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执行弹性较大,最低年利率6.56%,最高年利率24%。据综合测算,目前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约为16.41%,与2011年全市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利率10.56%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处于较高水平。
    三是贷款方式偏重于抵押担保、期限偏短。小额贷款公司以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占比仅为17.76%。贷款期限大部分都在6个月以下,一年期以上的未发放一笔。
    四是业务经营效益已经显露,经营风险相对较小。2011年,4家已成立1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7.5万元,实现净利润99.3万元。不良贷款仅有一家有一笔15万元贷款逾期3个月,不良率为1.3‰
    五是管理模式初具雏形,经营秩序稳定。
    六是对外融资开始破局,资金实力逐步扩大。据调查,金源小额贷款公司已于2011年12月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成功融入资金1500万元,期限三年,执行利率为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
    小贷公司发展的“瓶颈”
    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有:
    第一,政策硬性约束因素。
    一是审慎原则导致发展滞后。目前,新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要求已经提高到5000万元。这虽然对防范经营风险有一定的保障,但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社会闲置资金和民间资本的进入。
    二是机构布局中的硬性约束。一般来说,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或者更具备后发优势的地区,民间资本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能性就越大。而鼓励“空白县”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提高城区申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标准等控制措施,既有可能导致“拉郎配”“大干快上”现象的滋生,又有可能导致“苦乐不均”现象的产生。
    三是社会认知的硬性约束。调查中了解到,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知度普遍较低,特别是在贷款抵押登记收费上,本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但在实际上,往往不能得到落实。某小额贷款公司反映,本来“股权抵押登记”在行政服务大厅已经明确公示,属于“零收费”项目,但在办理登记时,工作人员却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缴纳2000元的费用,并声称有收费依据。
    第二,市场约束下的经营困境。
    2010年,4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利润率为0.7%,而同期农村信用社资本金利润率则达到了2.22%,这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经营与效益尚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是制度与市场双重约束,诱导信贷资源配置异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约束,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禁止跨区经营、以“支农”为主、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发展初期,经营规模小、前期投入成本高,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有效提高有限资本金的利用效率,信贷资金自然就会倾向于主城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区中小企业。

二是利率风险覆盖缺口与实际利率水平较高的双重矛盾,导致信贷客户拓展困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为16.41%,虽高出全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10.56%和农村信用社9.72%0的水平,但与民间借贷监测样本综合加权利率水平20.64%相比,其利率执行水平仍存在一定的风险覆盖缺口。但是,在调查中,有部分贷款客户反映,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收取担保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服务费用(一般为3%~5%),实际利率水平已经远远高出16.41%,此类贷款一般都是用于临时周转,期限短,尚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如果要承受6个月以上的高利率,企业可能会转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
    三是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持续经营基础不牢固。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管控水平较低,如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出于股东持股分散容易导致信贷决策低效率的考虑,存在主发起人实际控制现象;经营模式粗放,信贷方式简单,从业人员不固定,甚至存在兼职现象。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正规金融所享用的基础资源。
    四是融资增资渠道不畅、成本高,制约后续发展。尽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条件有所放宽,如将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营业年限从两年下降到3个月,也允许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但实际操作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外部融资合作机构少、条件严、成本高。即便其能在金融机构融到资金,融资利率一般都会上浮,如金源小额贷款公司向国开行的融资利率就在基准利率上上浮5%。
    五是政策优而无惠,税负成本偏高。小额贷款公司要参照一般工商企业,缴纳5.3%左右的营业税及城镇附加等附加税,再加上25%的企业所得税,与农村信用社目前实行的3%营业税率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明显偏高。
    第三,监管“空心化”。
    小贷公司虽然已经明确由地方金融办、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监管,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且明确确定各级政府金融办公室是小贷公司的主管部门,但在实际监管中,仍存在着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重批轻管”。各县(市、区)对小贷公司没有全面的认识和清晰的远景规划,有的还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甚至在向村镇银行改造的政策预期上,承诺或误导投资人。二是多头监管导致效率漏损。三是缺乏规范的信息收集、反馈和披露机制。
    以市场引导和政策支持助力小贷公司发展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政策硬性约束与市场激励”不足的双重困难,当务之急,应在降低政策预期的同时,着重加大市场引导功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信息公开化建设,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切实发挥其信贷补充作用。
    在引导的框架下,谋求制度完善。首先,必须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特征与市场定位,其次,要适当放宽规模控制和增资扩股限制。第三,准确引导政策预期。正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利益诉求与制度设计初衷存在一定的现实差异,在制度设计上,应当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政策预期,从而真正让小额贷款公司承当农村金融市场“规则演化推进者”和“信贷补充者”的角色。
    在审慎的前提下,谋求合理发展。首先,要明晰小额贷款公司的产权形式。参照美国社区投资法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产权形式应实行“两合公司”制,即,由一般股东为有限责任,控制权者(董事长或董事)为无限责任,需对清盘时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其次,要放宽控制权者入股限制。第三,适当放宽区域、规模限制。
    在激励的基础上,谋求发展后劲。如在增资扩股及金融机构融资上,采取“区别对待”措施,对运行规范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放宽融资比例。在相关税收优惠上,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定位于“享受金融机构待遇的非金融企业”,将其纳入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一样的税收征管范围,并参照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国九条”中财税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印花税、损失准备金计提、营业税减免等财税优惠政策。
    在合力的原则上,谋求规范经营。针对目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是强化资金流向监控。其次,强化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同时,还要加快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和运用,第三,明确监管授权和监管标准,采取“主监管人”的方式,明确监管授权和监管责任。第四,引入社会监督。实现专业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全面结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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