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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关于影子银行监测和监管的探索(上)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中国货币市场》2012年第7期 颜永嘉 参加讨论

摘要:金融危机后,全球就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测、监管进行了广泛探讨。金融稳定理事会以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体系为蓝本,研究提出了系列建设性建议,如将“广覆盖”、“窄聚焦”和“深评估”作为监测框架建设的要点,削弱银行同影子银行实体的关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等。我国的金融结构和市场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独特性,应立足本国实际,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关键词:影子银行,金融稳定,监测监管

鉴于本次金融危机中影子银行①对金融稳定的重大影响,世界各国纷纷加强对其监测监管的研究和探索。根据2010年11月G20首尔峰会的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组织开展了深入的探讨和评估,于2011年4月和10月先后发布两份报告,对监测监管的方法和框架提出初步建议,并向2012年4月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做了进度报告。与此同时,其他国际组织,如IMF、BIS、ECB等,以及部分国家也在积极推进相关探索实践。
    一、国际上对强化影子银行监测(oversight)的实践探索
    
在2011年4月发布的报告中,FSB提出了影子银行的监测框架,在2011年10月的报告中对有关监测要求进行了更细致的阐述,其建议具体可分三个步骤展开。
    (一)广覆盖
    
首先要“广覆盖”(casting the net wide),有关当局应当掌握全社会的信用供给状况,特别要关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非银行信用中介发展变化情况。这里的信用中介专指直接参与或部分构成延伸、便利信用供给的实体或业务活动。纯粹的股票交易或外汇买卖等虽然是通过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进行的,但由于它不构成信用中介链条的一环,因此无须纳入监测范围。若交易对象是信用相关的金融工具,比如债券、结构性或合成金融产品等,则应当纳入监测范围。FSB建议采用定量和定性信息相结合的方法勾勒—国宏观(系统视野)和微观(基于实体和业务活动)维度的影子银行体系面貌。
    宏观维度的数据信息来自于资金流量表(Flow of Funds)或分部门资产负债表(Sectoral Balance Sheet),用于了解影子银行体系总的规模、增长变化情况,与传统银行、GDP等指标进行对比。同时,FSB建议改进有关数据的时效性、可比性和有用性,尽量缩短分部门统计数据的间隔时间(granularity),清晰定义并细分不同类型的金融部门,单独统计银行部门数据,努力获取保险公司、养老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性金融工具以及投资基金、对冲基金等非银行金融部门的详细数据,增加反映资产负债期限、杠杆程度的指标以及银行与非银行金融部门之间关联情况的信息。实践中,IMF已在尝试使用一种建立在资产负债表基础上的标准报告,采用“from-whom-to-whom”格式,ECB也提出了类似项目。另外,欧盟(EU)层面正计划建立对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的统计制度,扩展统计范围并提高统计频度。
    宏观统计数据属于二手数据,且一般频度不高,因此微观维度的数据信息对于监测影子银行体系的实时变化十分重要。微观维度的数据信息通常来自于调查问卷(如对证券融资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定期调查)、公开新闻或信息供应商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市场数据,可以及时掌握某类影子银行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规模。另外,从银行部门或其他受监管的金融部门上报给监管当局的对手方头寸数据、金融集团披露的内部业务活动数据中,也能发现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些情况。这些间接数据在一个银行部门占信用中介主导地位的国家尤其具有分析价值。此外,通过与市场参与者定期对话、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也有助于发现该体系的新变化。近期,BIS的银行并表统计中已单设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头寸栏目。BIS的问卷调查开始收集详细的对手方信息,比如OTC衍生品统计表中信用违约互换(CDS)对手方已按照保险公司、SPVs和对冲基金等分别统计。ECB则正在建设中央证券数据库(CSD)和证券持有统计数据库(SHSD),探索将宏观和微观数据分析结合起来。
    (二)窄聚焦
    
其次要“窄聚焦”(narrowing the focus),重点放在非银行信用中介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不当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因素上。其中,系统性风险主要源自期限的不匹配(短期负债转化为中长期资产)、流动性的不匹配(流动负债转化为非流动资产)以及再投资或抵押物再抵押形成的杠杆等。传统的银行业也存在这些操作,但有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有央行的最后贷款人等保护,风险相对可控,大多数非银行信用中介缺乏这些支持,市场剧烈波动易诱发系统性风险。有关当局应当注重识别和发现影子银行可能引发的四大系统性风险因素;
    1.期限转换。建议对分部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或原始期限进行分类,按照“活期、隔夜至1个月、1至3个月、3个月至1年、1年以上”等五档划分,获取资产和负债的“加权平均期限”数据,以评估短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比例和程度。也可以对资金流量表中的资产和负债按照“长期”和“短期”进行粗略划分以便发现问题,比如出现负债方“短期”工具远超过资产方的情况,就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评估。
    2.流动性转换。一种可行的评估方法是使用有关金融工具的二级市场深度信息,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和场外OTC交易的,并参考非常时期和正常时期市场保证金或抵押率以及买卖价差等信息的变动。另外,该金融工具是否能被央行接受成为合格抵押品也是其流动性的重要参考。一些国际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等,不定期开展的问卷调查也能反映出某类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信息。此外,还应当收集历次金融危机中一些流动性缺失的极端事件和案例,用于评估现有资产组合在极端情况下的流动性状况。中央对手方或交易仓库提供的有关市场数据信息对流动性分析也十分有益。
    3.信用风险转移。有关当局要密切关注各金融机构实体的表外头寸(如担保、承诺、信用衍生品、流动性支持义务等)情况,尤其要关注隐性(impl icit)支持业务。要认真评估信用风险缓释技术运用的适当性,判断有关信用风险是否完全转移出去。比如,出售资产的同时仍保留了流动性支持义务,未来出现问题时顾及声誉须将资产重新买回,就是不完全的信用风险转移;再如,向保险商购买了信用风险保护,但非常时期保险商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时只是用对手方信用风险替代了资产信用风险,并没有有效转移风险。
    4,杠杆。其测量方法包括计算分析影子银行实体的资产权益比率,从主要经纪商或回购市场获取抵押贷款规模,以及表外业务活动产生的杠杆(如衍生品中嵌入的或合成的杠杆)等信息。还可以参考BaselⅢ列举的计算杠杆率的框架和方法。
    (三)深评估
    
最后要“深评估”,深入分析个别的影子银行实体或业务活动出现严重问题或运行失败对金融系统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潜在影响程度和以下三点密切相关:一是关联程度。主要看银行和影子银行实体互相持有对方发行的金融工具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等,依赖程度越高,系统越脆弱。二是规模。影子银行实体的规模越大,失败造成的负面影响越大。三是赢利表现。影子银行实体盈利的变化趋势反映了其风险承担程度,盈利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其损失吸收能力,在出现问题时造成的影响必然不同。
    特别要强调的是,前述监测评估过程必须是动态的,因为随着监管政策的改变,出于监管套利目的的创新活动会不断涌现,现有的业务活动也会发生变化。这就需要运用更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去判断整个影子银行体系的变化趋势,包括法律、会计等。以会计知识为例,可以从金融机构实体的收益、ROE、ROA等指标的变化去发现新的端倪,因为通常情况下,若当期收益出现超过历史趋势或行业平均水平的、突然的、大幅度的增长,一般是缘于新的监管套利手段或是因为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二、国际上对加强影子银行监管(regulation)的实践探索
    
在2011年10月的报告中,FSB提出了其对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十一点倡议。2012年4月,FSB在提交给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的报告中阐明了有关工作的最新进展。主要涵盖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削弱银行同影子银行实体的相互关联
    

    该项工作主要由BCBS组织实施,监管建议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调基于审慎目的的并表原则。主要目的是提高透明度同时限制银行对那些未纳入审慎监管的影子银行实体的支持。识别银行支持(Sponsor)的非银行实体类型;考虑是否基于会计目的或风险资本目的将这些非银行实体与银行并表;评估不同国家并表监管实践的差异程度(涉及风险资本比率、杠杆率以及流动性比率等的计算问题)。
    二是设定银行对影子银行实体的头寸限额和种类。主要作用是减少二者之间的关联度并限制影子银行实体的规模和杠杆率。对现行的、1991年出台的大额头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评估其是否获取了对所有实体的头寸信息,尤其是影子银行实体的;哪些对影子银行实体的头寸被排除在大额头寸管理制度之外(不论是集团内部的还是第三方的),排除在外的原因以及对集中度风险测量和管理综合控制的影响。
    三是修订银行对影子银行实体头寸暴露的风险资本要求。该要求将进一步强化并表原则发挥的效力。重新考虑不同类型证券投资的资本要求,因为在原有的资本监管框架标准法(Standardized approach)下,不论所投资基金的杠杆率和基础资产状况如何,一律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算所需资本,可能无法有效覆盖风险,因此需重新评估为证券化工具提供短期流动性便利的资本要求。原有的证券化监管框架覆盖面不够,应当延伸到所有的非银行实体,包括影子银行实体,同时需要根据风险不同调整风险转换系数(credit conversion factor, CCF)。
    四是对提供隐性支持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该要求将限制银行对未并表的实体提供支持,是并表原则的重要补充。需评估BaselⅡ框架下支柱1和支柱2有关声誉风险和隐性支持的监管措施执行情况,研究是否需要改进和提高。
    实践中,各BCBS成员国都在稳步推进落实Basel Ⅱ和Basel Ⅲ的要求,金融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2009年修订部分会计准则要求证券化和其他结构性融资载体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与主办银行并表。
    (二)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MMFs)的监管
    
这项工作主要由IOSCO来组织实施,研究分析MMFs的系统重要性和主要脆弱点,重点关注其在短期融资市场的作用和大规模赎回风险。主要监管提议有:一是改变估值方式,提倡由不变净资产价值(NAV)估值转向可变净资产价值估值。推出结构性制度安排以减少由于MMFs“真实”价格的突然波动引起疑虑而引发的大规模赎回,如引入“NAV缓冲”对不变NAV进行修正。二是改进MMFs的估值和定价框架。限制MMFs使用摊余(amortised)成本会计。三是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安排。如引入流动性缓冲、赎回限制机制以及建立私人流动性便利等增强MMFs应对赎回压力的能力。四是减少MMFs行业对评级的重视程度。如剔除MMFs监管制度中的评级参考因素、完善MMFs评级制度等,减少由于使用MMFs评级而产生的“羊群效应”(herding)和“峭壁效应”(cl iff-effects)。
    实践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2010年修订了有关监管规则,要求货币市场基金保持更多的流动性资产缓冲,并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投资者信心并降低大规模赎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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