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奇: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小银行发展机会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共十五大首次提出的概念,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最初,其理论动机是试图廓清公有制经济概念的内涵,将传统意义上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都视作新时期的公有制经济,这样,即使股份制已经普遍化了,只要有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同一经济组织中参股,也很难说中国的微观经济基础发生根本变化,即股份公司的普遍化绝对不会意味着微观经济基础已经私有制化了。以后的几次党代表大会都程度不同地提到了继续巩固公有制经济扩大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等问题。中共18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改革60条》又一次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这一新历史时期对这个概念的重新使用我理解似乎更具策略意义,也就是说,我们党的理论家们,他们脑海中对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信条没有变,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没有变。当然,这些都建立在他们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公有制经济的基本作用的认识没发生变化这一原则基础之上。在这种条件下,《改革60条》中只字未提国退民进这类问题,因此,在这种理论认识背景下的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的提出,似乎是让非国有资本参股国资主导的企业,也就是香港的一些教授所说的,民间出钱交给政府主导的企业,人家的钱让你说了算。
我们知道,从现实生活中说,微观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就是指一个企业或一个公司,其出资人有不同所有制的投资主体,即其出资人不是单一所有制而是可能包括国有、集体、个人、私营、外资。根据我党文件的解释,倡导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基于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特点,为满足搞活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提出的政策,它的最终目的就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上述的所有主流正统理论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解和阐释,似乎忽略了一个不应被忽略的原则,即马克思早就提出过的,生产关系从来都是为生产力服务的,如果一定历史时期一定发展阶段人们要以生产力潜能释放即以生产率提高为最终目的,那么,生产关系包括所有制形式以及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的选择就一定是小平同志所说的黑猫白猫标准,即从实用角度说,哪种制度、体制、政策最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生产率水平的提升,就应当选择哪种制度、体制和政策,这里不应存在任何先入为主的僵化的意识形态偏见。
在传统计划体制下,主流宣传口径是: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特点是公有制,公有制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形式——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相对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只是一种过渡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迟早要完成向公有制最高形式国有制的转变。那个时期在宣传人民公社优越性时就用了一句最有影响力的词汇叫“一大二公”。在社会主义传统计划体制下,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到生产流通的组织再到分配和消费,处处以计划统制为基本特征,而市场机制根本无从发挥作用,显而易见,一个脱离市场无视市场规律的体制模式下的经济体系必然出现持续的低效率现象。同一民族同一文化传统、大体相近的经济发展水平一旦分成两个不同体制的国家,经过十年、二十年的经济发展实践,就会出现巨大的富裕程度差异,如上世纪80年代前的东德、西德,直至现在的朝鲜和韩国,甚至还可以拿改革开放前的大陆和台湾来做体制效率对比。
在世界经济学界,最先想到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进行系统性批判的学者是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他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就开始系统思考社会主义计划体制的弊端问题,并以《短缺经济学》这部里程碑式的著作名动天下。科尔内关于社会主义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和预算软约束的分析其深刻程度迄今无人超越,他当年剖析的国企行为逻辑至今仍有相当的解释力。当然,如果要对近几十年中国的改革发展实践进行总结并进一步对科尔内的分析做补充的话,那就是国企运作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分析。上世纪90年代我在一篇文章中曾提出国有经济本质上是回扣经济,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环节和紧俏商品的销售环节都注定成为滋生回扣勒索者的土壤。可以说,在国企低工资背景下,任何资源支配者都有可能演化为回扣勒索者。在国企内部,资源支配权越集中,企业高层成为回扣勒索者的可能性就越大。十八大以来中共反腐斗争实践已验证这一点,国企高层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化说明单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从企业股权结构着手进行改革才能建立起至少在形式上有制约关系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这一点说,由原来的国有制和国有控股制向混合所有制方向行进,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不论决策者的初衷如何。市场经济没有第二条规律,多元化股权结构一旦建立,久而久之,同股同权以及正常的约束、激励等机制迟早会在企业运行中居主导地位。因此,我呼吁所有的小型商业银行特别是那些具有明显地方政府控制烙印的小银行应抓住机遇,把握这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机会对股权结构进行以非国有资本占较大比例为目的的彻底调整。
据专家总结,中国目前地方小型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主要有五种类型:(1)地方财政局直接控股型;(2)地方国有资本公司或地方企业控股型;(3)职工股占优型;(4)股权较分散,但国企或财政局股占优型;(5)外资金融机构或战略投资人控股型。在上述五种类型中,前两种占比例较大,后三种占比例较小。因此,前两类小型商业银行应成为此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对象。多年前,我在理论上曾把地方小银行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地方政府控制,还有一类是内部人控制,真正按现代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投资人、经营人、上级管理者、地方政府和监管当局关系都处理得很好的小银行数量实在不多。而对小银行来说,需迫切解决的是地方政府控制和干预问题。如果是地方财政局或地方国企占股比例较高,地方政府干预较多也就罢了,现实普遍现象是:即使地方财政或国有股权占比很小,许多地方政府依然表现出强烈的控制欲望,在人事任命和经营控制上插手干预,使得许多小银行难以形成稳定的经营管理架构并勾画长期发展蓝图。根据我的调查,小银行最烦心的是地方政府的人事任命行为,今天派个这个人,明天派个那个人,都是地方政府无法安排的干部,到银行来做高管拿高薪,更为恐怖的是不懂金融不懂银行还什么事儿都掺和乃至于搅局,这给许多有良好经营管理基础的小银行带来了很大的发展不确定性。所以,有头脑的小银行管理者们应当果断抓住混合所有制改革机会,对本行的股权结构进行国退民进式的调整。这样做才算响应了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的号召,他在今年7月份的一次讲话中曾明确指出:“推进有条件商业银行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扩大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激发市场发展活力。”
尚福林主席讲的这两个改革着眼点十分重要,我理解,“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就是上面说的以摆脱地方政府干预为核心内容;而扩大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就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也同时可看作是手段。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是一个永恒的难题,每家小商业银行都应当制定自己的长期资本补充规划,将不断增资扩股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将地方财政及地方国有股的占比降到最低限度。开明的地方政府也应当放手支持本地商业银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拍卖或谈判转让的方式尽量减持商业银行股份,引进民资或外资,让商业银行能够在无政府行政干预的环境下敬畏市场敬畏客户敬畏监管,在市场竞争中去自主成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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