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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宸:整治实施方案引导互联网金融有序创新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国际在线 欧阳宸 参加讨论

    一是实施“穿透式”监管。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应当将行政手段的运用摆在突出的位置,强化相关行政机关的主体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一要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各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力度,但由于当前我国行政体系复杂多元化,各部门之间可能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解决此种现象的主要手段就是实施“穿透式”监管。因此,需要在整治过程中甚至今后的监管过程中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联结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辨别业务本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使金融监管和风险排查跟上金融创新的速率和步伐,同时避免因监管规则的不统一导致监管套利。二要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构建多渠道的举报制度可以有效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另外,还可以推行“重奖重罚”制度,增加潜在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的机理机制。三是基于刑事法律的谦抑性的特点,应当将刑法的治理手段作为兜底方式,只有穷尽行政手段、社会监督手段后才可以适用,以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及其发展。
    二是从分业监管向统合监管的模式转变。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还需要坚持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与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商品、金融企业朝着混合化、大型化的趋势发展,金融商品中的交易结构逐渐变得很复杂且混业经营的特征显著,但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模式并不适应混业经营大趋势下的金融监管要求。金融混业发展和金融与产业混同发展都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已经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重视,但互联网金融的强势崛起同样值得注意。目前来看,已经不是简单的金融业本身的混同,更是产业与金融的混同。非金融机构、尤其是互联网机构全面开展金融业务。互联网技术的变革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业态,在互联网金融的条件下,混业经营的特征显著,因此也需要实现从分业监管向统合监管的模式转变,注重行为监管与功能型监管,防止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真空的出现。此外,行为监管、功能型监管还需要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审慎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立足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也是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途径之一,避免因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无序发展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三是建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机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要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最终的落脚点。除了清除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外,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也是实现整治目标的重要实现途径。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金融消费者教育是金融市场建设的基础之一,应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为契机促进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的常态化和机制化,通过金融消费者教育做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预防。同时,应当认识到传统的通过政府强制干预解决纠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只能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变化多端,金融界限的模糊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参与交易,金融纠纷由此呈现新的特点,必须建立快捷简易而又方便消费者使用,并对弱势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的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
    欧阳宸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当前国家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更合理的监管制度、更理性的参与者、更完善的市场,三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将是中国经济新常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抓住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宝贵时机,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制度和良好经营竞争秩序构建,剔除心术不正的违规违法经营者,为踏实、守信的经营者提供“弯道超车”的机会,使互联网金融领域成为“良币驱逐劣币”的健康市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终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无论如何,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正在经历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落实,行业洗牌、转型阵痛都将是这个行业发展的必经阶段。也只有经受住种种考验,使得行业逐步自律,制度日益健全,监管愈加得当,引导互联网金融有序创新,互联网金融行业才能洗去身上的污渍,真正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的新亮点。
        (欧阳宸:现为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城乡发展投融资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金融创新联盟秘书长、中国金融创新发展高层论坛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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