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高利贷——从国际到国内的思考
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下,关于高利贷的内容有60多万条!据统计,从1502年到1875年关于高利贷的书播、文章和相关史料就多达3000多件。很显然,这是一个十分复杂和具有感情色彩的话题,也是让经济学家和史学家流连忘返的肥沃土地。
人类社会自从产生借贷关系以来,关于高利贷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早在公元前1800年巴比伦法典(Code of Hammurabi)就反对贷款收取过高的利息。仅以宗教为例,历史上几乎所有的宗教都对高利贷深恶痛绝,其中尤以天主教和伊斯兰教为甚。根据文献记载,罗马天主教会曾经屡次打击高利贷,惩罚措施极为严厉,包括被开除出教会。《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把任何形式的利息视为高利贷。印度教和犹太教也不例外,从公元前500年到20世纪,同样对放贷收息采取禁止和怀疑态度。然而对高利贷禁止最为坚决的,还要数伊斯兰教。《可兰经》明确禁止提供和收取利息,甚至连目睹和记录产生利息交易的行为都不允许。
如果追溯到很久以前,受禁止的不只是高利贷。这是因为在1000多年前,关于高利贷的定义并不十分明确。在罗马天主教国家,甚至有哲人曾经把货币信贷看作是“罪恶的源泉”,把高于零的任何利率都当作高利贷加以禁止。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货币信贷的作用及其时间价值,以及债权人承受的机会损失和风险需要补偿已经不是疑问。
进人现代社会以后,高利贷仍然受到禁止。美国大约有一半的州有关于高利贷的立法。其他许多国家例如南非、印度等国,也有各种各样的反高利贷的法规。然而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高利贷都顽强地存在,而借贷关系和放贷收息也从来没有停止过。罗马教会曾经在1500年到1650年对高利贷采取过宽松的政策:专门从事高利贷的教徒被允许参加宗教活动,死后也允许在教堂的墓地安葬。各种各样的贷款合同被宜布不具有高利贷性质。以慈善为目的的典当行甚至被允许收取6%一15%的利息用来弥补营运开支。穆斯林国家按照伊斯兰教义开展业务的银行,虽然至今不能对存款支付利息和对贷款收取利息,但是这并未影响他们以其他形式和名目对存款支付报酬和对贷款收取回报。例如贷款的回报按照成本和风险的性质,包括行政开支、通货膨胀和利润等多达6项成本。而存款人和贷款银行等交易主体,则以合同关系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财富。如果按资本和资产回报率衡量,伊斯兰银行业其实是非常赚钱的,业绩并不比其他形式的银行差。
站在政治和道德的角度上,几乎所有的政府都曾经把反对高利贷当作保护穷人的手段,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人们曾经认为高利贷加剧借款人的债务负担,导致农民债台高筑、家破人亡,并且是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就像歌剧《白毛女》所表现的那样。大多数中国人认为高利贷一词有明显的贬义。所以,试图为高利贷正名,需要面对长期形成的普遍意识。
对于中国这样有着社会主义传统的国家来说,受马克思经济学的影响,历来有保护劳动者不受资本剥削的传统。例如目前关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被银行收缴。例如关于破产清算中企业员工工资奖金是否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人问题。但问题是,这些意在保护劳动者的思想和政策,往往会最终伤害劳动者本身。比如,微型和小型企业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的,满足它们的融资需求从根本上有助于创造就业,减少失业。可是关于高利贷的立法,则会事与愿违地阻碍微小企业的发展,从而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同理,关于不准生活必需品作为抵押物的规定,本意在于使作为借款人的劳动者或消费者免受流离失所之苦,但如果第一套房屋不能作为有效的抵押物,那么贷款银行的理性做法就是或者干脆不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或者虽然提供但是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二套住房(可以是虚假的,只要能规避掉所谓的法律庇护,就达到了双方的目的)。结果是徒然增加了交易成本,却没有达到政策的本意。古今中外的历史反复证明,凡是试图通过价格管制达到某种保护目的的措施,结果往往使被保护者承受更大的代价。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过高的、不合理的利息具有高利贷性质。然而,到底多高算是高利贷,几乎从来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美国,相邻的两个州对高利贷的规定就相差很大。纽约的法律规定,超过16%的年利率就是高利贷.而新泽西州的规定则为30%!如果考察古今中外关于高利贷的种种规定和民间利率的水平,人们会发现其实有一个相对集中的范围,底线大约在35%一45%左右。例如,中国明清时期一直都有月息三分的做法。现在大部分地区的民间借贷,仍然是这个水平。考察国际上那些商业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在覆盖了所有成本和风险之后的平均贷款利率也大体在这个范围。
民间发生的小额短期借贷,假设本金是l万元,贷款使用一天就要偿还100元的利息。如果10天内还清,利息1000元,实际支付的利率为10%。但是如果换算成简单的年利率,利息则高达365%!问题的本质在于:把小额短期贷款利率换算成年利率,是否有实际意义?至少从借款人的角度看问题,其实际感受和承受的具体利息负担,是10%,而不是365%。借款人真正在意的是贷款的可获得性(availability)和利息负担的具体数额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一个折算成年率的百分比。
判定高利贷的另外一个因素是借款人从事的经济活动,到底能够产生多少利润。人们往往忽略一个简单的事实:那些从来没有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户和小企业主,他们的边际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大高于大型企业的回报率。从拉丁美洲到亚洲,无数的事实证明,小额信贷借款人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可以获得高达800%的回报率。
据传,古代利息的产生是因为人们互相借用耕牛。借走的是一头母牛,到归还的时候已经生了两头牛犊。那么牛犊到底归谁?是连同母牛一同归还给母牛的主人,还是留下,或者两家各自一头牛犊?撇开问题的答案,这个例子本身就说明,一头母牛所代表的本金,实际创造的利润率高达200%。倘若当场约定借走一头母牛还回来的时候要带回一头牛犊,那么借牛者仍然可以获得l00%的毛利润。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经济机会所能够产生的边际投资回报率超过l00%的例子到处可见,问题是农户和小企业主是否能够方便、快捷、可靠地获得必要的资金,抓住机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其显然可以在偿还了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后,还有相当可观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借款人最清楚在面临36%甚至更高的年利率时,是否还值得借。关于高利贷的硬性规定除了剥夺其借贷的权力以外,放贷人由此承担的额外的法律风险必然要转嫁给借款人,因此会进一步提高借款成本。
微型金融通过20多年的经验总结,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穷人是有资信,有能力借贷还钱的。他们不需要慈善式的资金补贴,而是像其他人一样,需要多元化的、方便快捷和可靠的融资产品与服务。总之,在现代经济社会里,那种按照一定水平或百分比对高利贷进行定义的做法,已经被证明是过时了。
试图通过限制高利贷保护借款人的法规和政策,往往还起到扩大贫富差距的作用。因为按照低于市场利率条件发放的信贷,往往被有钱有势的人截获。结果是需要资金的没有得到资金.不需要资金的反而廉价地获得了资金。中国过去10多年每年多达百亿元的扶贫贷款,真正发放给贫困农民的微乎其微。在很多地方,作为目标客户群的农民甚至没有听说过有这种贷款。而且,世界实践反复证明的一个道理是,如果要降低有钱有势者截获资金的概率,最有效的手段是提高资金价格。因为他们并不需要资金,不会对合理的不具有补贴成分的资金感兴趣。这样,那些有真实需求的农户和小企业才有机会获得资金。从这一点可以说,通过设置利率上限来限制高利贷的政策,本质上是不利于穷人的政策。
之所以说限定贷款利率上限是不利于穷人的政策,还有一个原因。举例来说,当前流行的关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的司法解释,被普遍理解为中国关于高利贷的界定。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5%左右计算,那么借款利率达到20%是合法的。可能不少人会认为这样的利率水平足够了,可事实并非如此。对于贷款规模相对较大的小企业来说,这个水平较为可行。但对于金额小、期限短的小额信贷,这样的利率水平几乎没有金融机构能够不亏损地提供贷款。
那么,政府既然负有保护包括穷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义务,其中包括防止弱势群体免受高利贷盘剥甚至黑社会迫害的责任,如果没有对高利贷的限制,这种义务和责任呢怎样才能履行呢?国际国内的实践反复证明,促进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纠正扭曲的金融和监管政策,建立良性的公共政策,可以从根本上扩大融资服务与产品的供给。来自正规金融体系的信贷供给增加了,会立竿见影地对包括高利贷在内的民间借贷利率产生抑制。银行和非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在有效的监管和竞争条件下,就有动力去开发符合农户和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而不是盲目地把落后的、不符合需要的产品强加于人。
同样,政府通过公共基础设施的改善,也会促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有效供给。例如,在目前关于信贷担保和抵押的法规与做法,一方面无助于提高信贷的可获得性,因为农民和小企业往往不具备银行所要求的担保和抵押条件;另一方面则加剧了信贷市场上的交易成本,因为勉强满足这些要求需要大量额外的时间和资源。现在普遍存在的过度抵押和担保(反担保)就是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部门改善信息的供给,反而有助于在改善信贷合同执行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并最终把市场利率降下来。比如,通过建立有担保的交易框架和消费者信息系统(即俗称的征信体系),可以达到反高利贷法规政策所期望但又达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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