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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玉华:金融风暴后的金融伦理反思

http://www.newdu.com 2018/3/9 爱思想 单玉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2007年开始的金融风暴,其直接诱因是次贷泛滥和消费过度等经济因素,但是金融道德风险亦多层面、多角度地推动着这次金融风暴,成为金融风暴的内在诱因之一。与此同时,金融风暴使金融道德风险呈现出广泛性、公开性、全球性的新特征;金融伦理关系亦发生了若干变化:金融伦理关系的覆盖面更广、涉及度更深,强势金融群体与弱势金融群体呈现出新的利益对立,金融伦理关系面临的投机性冲击加大,民间高利贷使金融伦理关系恶化。反思金融风暴所带来的创伤,强化人们在金融活动中的信用准则、公平准则和责任道义感,提升金融活动中人们的伦理理性,是金融活动健康发展的必要环节。
    【关 键 词】金融风暴/金融伦理/金融道德风险/金融伦理关系/金融伦理规则
    2007年开始的金融风暴再次显示,金融危机与金融道德风险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金融道德风险不仅成为金融危机的内在诱因,也使金融道德风险及其伦理关系发生新的变化。对此进行伦理反思,提升金融活动的伦理理性,促成健康合理的金融伦理关系,是建立金融活动良性秩序的路径之一。
    一、金融道德风险与金融风暴的内在链接
    道德风险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泛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同时,道德风险还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签约一方在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由于金融活动具有独特的性质和特点,使道德风险在金融活动中有着巨大的演化空间。道德风险在金融领域中的作用和表现,被视为金融道德风险。2007年爆发的金融风暴,表面上看,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次贷危机和过度负债消费的恶果,但透过这些经济因素还可看到,金融道德风险的累积亦是这次金融风暴的重要推手。反过来,这次金融风暴也使金融道德风险打上新的烙印。
    (一)金融道德风险是金融风暴的内在诱因之一
    长期以来,美国为刺激经济的持续繁荣,一直实行低利率政策,放任金融体系的诸多创新,以维持房地产业的“繁荣”。为了眼前利益,华尔街的金融家发明了种类繁多的金融“新产品”,给无还款能力甚至有明显欺诈嫌疑的人提供结构性还款方式的次级住房贷款。次贷本身就存在信用缺失和信用违约的道德风险,而美国的次贷创新又将信用门槛进一步降低,使信用风险不断加大。在经济平稳的条件下,房市价格居高,虚拟经济不断膨胀,金融市场信贷压力小,信贷违约率低,金融活动主体的信用被夸大,风险被低估或刻意掩盖,而充足的流动性资本也为金融活动主体间的交易和融通提供了便利的环境。这时,金融市场中的信用风险隐而不发,金融体系各环节的金融主体或多或少都能从这一金融冒险中受益。但当经济下滑、通胀加大时,美国政府的金融政策突然转向,连续加息,打压房市泡沫,人们开始争相抛售房产,房价迅速下挫,美国消费者的还贷压力陡增。这一切触发了金融道德风险的危机链条,次贷违约增加,金融机构坏账和债务问题凸显,次贷危机不可避免地爆发。
    与此同时,美国等国家过度推行的借贷消费,进一步将美欧本已脆弱的金融信用置于风口浪尖。美国经济的70%依靠私人消费,而且相当比例是负债消费。美国消费者人均拥有6张信用卡,每个家庭平均负债逾1.2万美元,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消费信贷市场。[1]在经济一帆风顺时,所有风险被掩盖。当经济下滑、失业率增加,信用卡信贷违约率就会越来越高,进而引发金融机构债务危机。最后,整个金融体系融通阻滞加剧和流通性锐减,缺乏“信贷”的金融市场无以为继,一些债务缠身的金融机构因无法“融通”而纷纷破产、倒闭,金融风暴全面爆发。
    次贷泛滥看似金融操作的失误,内在则与金融道德风险有着丝丝缕缕的关系。就金融业内人士而言,相对于普通百姓对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无知”,他们对盲目扩张次贷的后患应该具有理性预见能力,甚至心知肚明。但为了追逐个人的高收益和金融机构的高利润,他们却“无视”甚至误导人们的金融行为,把次贷风险抹煞于歌舞升平的产品推介中,放任或引导人们走向次贷陷阱。在责任和利益的选择中,这些专业人士大多站在了利益的一边。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得到了巨额利润提成,这些钱依照当时的金融规范是“合法赚取”的,但在道德良心的天平上,他们倾倒在“昧心钱”一边。在这样的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专业人士与广大消费者处于不平等的对弈平台,一方所拥有的知识、信息和操作能力是另一方严重欠缺的,而产生的后果却要共同承担,这也违背了金融公平的准则。早在金融风暴来临之前,2002年博特赖特就在《金融伦理学》中说道:“金融机构能够为许多公众服务,从而对我们的社会产生强大影响。在极端的情况下,这些金融机构能够通过无情的、公众倒霉的活动而造成毁灭性的社会灾难,有些金融机构的商业活动还隐藏着极大的犯罪阴谋。”[2]这场金融风暴以全球金融震荡的方式为博特赖特所言做了一个旁注。
    就一般民众而言,他们的一些消费心理、消费习惯以及消费伦理缺失,也对金融风暴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按照传统习惯,“量入为出”“诚实守信”是朴素的消费伦理和借贷伦理,普通人对寅吃卯粮、超前消费、欠债不还是有内疚感的。这种内疚感可以转化为道德自省和自律,从而有效规避盲目消费和信用欺诈等道德风险。但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西方社会,为了扩大消费以刺激经济发展,从政府决策、金融运作到各种传媒声音,都淡化了举债消费所存在的经济风险和道德风险,而单纯地视其为信用卡消费模式的创新,帮助消费者消除内疚感。“今天花明天的钱,这就是美国式的幸福生活”,在这种舆论的长期诱导下,美国等国家的“贷款文化”盛行,过度消费或借贷消费成为现代人的“时尚标签”。这些国家的金融业由此赢得滚滚利润,却把金融信用和伦理信用置于危险境地。而配合这一消费模式的广大消费者,尤其是那些明知能力不足仍要投机取巧的人,对金融道德风险的积累和金融风暴的酝酿起了“添砖加瓦”的作用。
    就美国政府而言,规制和监管缺失是其在这次金融风暴中凸显的“软肋”。查尔斯•R. 莫里斯在反思金融风暴时尖锐地指出:“在未来的几年里,在我们刚刚艰难地走出金融危机后,面对的首要问题将是恢复经济秩序。而重中之重,则是重新恢复对金融业的监管。”[3]172事实上,规制和监管缺失,是美国成为金融风暴之源的原因之一。所谓政府规制,是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监督、调控的功能。在这次金融风暴中,美国政府在金融政策制定、调控和监管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长期以来,美国推崇自由市场原则,政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调控力度不够,金融监管存在诸多漏洞,刺激和纵容了金融市场的投机和贪婪,这种不负责和不作为的政府姿态,使美国政府客观上涉入金融道德风险,使美国成为金融风暴的孵化器。
    (二)金融风暴下金融道德风险的新特点
    1.金融道德风险的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
    20世纪末,一些学者和金融家开始从金融危机和金融违规案例中关注金融道德风险问题,但以往对金融道德风险的行为定位通常是“个别行为”。2007年的金融风暴,打破了“金融道德风险通常是分散的、个别的行为”的传统思维。在这次金融风暴中,与金融道德风险有关的金融行为遍及美欧等多国的多个层面、多个群体,具有广泛性。
    首先,金融机构广泛涉入金融道德风险。因美国长期的宽松金融环境,使金融机构广泛介入次贷投机,不断调低信贷门槛,放松个人信用审核,甚至无收入、无工作、无资产的人都可贷款买房。以美国曾经的第二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为例,公司截至2007年1月发放的42亿美元贷款中,81%属于次级抵押贷款。同时,美国金融机构又将不良贷款进行打包和风险转移,推出各种各样的金融衍生品。层层证券化的结果是不良次贷被披上华丽的外衣,不断在美国和世界金融市场上流通和升值,金融道德风险也被无限扩张和放大。
    其次,金融监管者、投资人、贷款人、代理人等群体纷纷卷入金融道德风险的漩涡。这次金融风暴中,金融道德风险广泛涉及金融业的各个链条、众多人等,是一次大众化、群体性的金融道德风险演化。金融风暴爆发后,不少学者对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给以指责,认为他对这次金融危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过度奉行自由经济,放松管制,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从法律上松绑,鼓励和纵容金融业过度的投机和贪婪;二是脱离实体经济,一味采取低利率政策,鼓励低储蓄高消费,致使美国社会的逐利和超前负债消费风气盛行,次贷风险不断推高。格林斯潘的作为不仅是金融业务技术层面的问题,其中的某些做法亦存在道德指摘的余地。正如查尔斯•R. 莫里斯在《万亿美元大崩盘》中解析的那样:“在这个游戏的幕后,根本就没有什么乐善好施的市场精灵,有的只是鱼目混珠的骗子、道貌岸然的伪君子、夸夸其谈的吹牛匠和一些貌似严谨的智者,而他们的目的,就是玩弄别人手里的钱。”[3]173从格林斯潘到金融界的投资者、银行家、金融代理人,包括众多消费者,在膨胀的虚拟资本的鼓噪中,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之下,纷纷脱离金融伦理的约束,将次贷风险置之脑后,竞相“冒险”,最终又被金融风暴的潮水吞噬。
    2.金融道德风险的行为过程具有公开性
    在以往的金融危机中,金融道德风险往往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方式表现出来,具有隐蔽性。而在这次金融风暴的累积和爆发过程中,美欧的金融机构和行为主体对信用危机明知故犯,使金融道德风险打上了公开性和故意性的烙印。
    美国拥有全球最发达的金融体系和众多的顶尖金融人才,但在次贷危机和过度消费推动过程中,美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一些设计者为了高额利息和利差,公然践踏金融伦理中最基本的信用准则,通过所谓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冒险,大张旗鼓地把金融道德风险推向极致。在信用卡创新和推销中,美国的金融机构及代理人亦是如此,他们明知一部分人存在信用缺失和违约可能,但为了提高个人收益,仍自欺欺人地帮助其获得贷款,进行负债消费。
    与此同时,在金融道德风险的激化过程中,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和民众也扮演了相应角色。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严格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正常情况下,评级低的、尤其是“三无”(无收入、无工作、无资产的人)人员很难获得贷款。但是,次贷这一金融创新使美国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形同虚设,评级机构为利益诱使也公然为次贷摇旗呐喊,纵容人们以低信用甚至欺诈行为获取房贷。当然,美国的次级贷款人和消费持卡人也存在问题,他们中的一些人明知超越了自身信用能力谋求贷款和透支消费是不道德的,可是,在金融机构及其代理人的循循善诱和预期收益的驱动下,次贷者和持卡人的道德耻感和违约顾虑都被抛开,纷纷加入到金融冒险的队伍中来。截止2007年底,美国家庭负债率飞涨至个人可支配收入的133%,如此荒谬的数据在美国人看来却见怪不怪。在次贷和过度消费的狂潮中,人们对危如累卵的信用危机没有藏头掖尾,而是视而不见、明知故犯,金融道德风险呈现出公开性和故意性的一面。
    3.金融道德风险的影响具有全球性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打破了以往金融道德风险的区域性特征,美欧等国家共同存在的高风险金融衍生品和负债消费风,加上华尔街扮演的金融道德风险“批发站”的角色,使金融道德风险横扫全球。次贷危机爆发前,在全球金融市场,美国房市已有3000亿~4000亿美元的次级抵押贷款,其打包衍生的产品市值达62万亿美元之巨,
        
    [4]它们播散到世界各地,成为遍及全球的金融炸弹。与此同时,欧洲国家受美国金融政策的影响,效仿和追随者也大为有之。金融道德风险的积累已不只是美国的问题,而是全球性问题。因此,当美国次贷危机拉开序幕,全球金融风暴旋即爆发。
    二、金融风暴下的金融伦理关系
    金融伦理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金融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人际关系的综合表现。它所追求的理想状态,是构建金融活动中合理的、应然的、规范的社会关系。金融伦理关系的主体是金融活动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银行、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券商、投资者、中介机构、国家有关管理机构、银行职员、储户、股民、借款人等。金融伦理关系的客体,是金融伦理关系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及所涉及的金融工具,如借贷、融资、金融交易及与之相关的货币、有价证券等。[5]2007年的金融风暴,使原本复杂的金融伦理关系愈加脆弱。在引发这场危机的各种利益链条中,时常可见不正当的金融行为对金融伦理关系的冲击和破坏。在金融危机的矛盾积累和金融风暴的绵延过程中,金融伦理关系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金融风暴显示金融伦理关系覆盖面更广、涉及度更深
    这次金融风暴涉及的国家之众、行业之多、危机之深是前所未有的。这场金融风暴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发端,继而引发货币危机、债务危机、信用危机……涉及广泛而复杂的金融伦理关系,使之呈现出混乱和分崩离析的状态。
    在这一过程中,次贷链条上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用自己的专业技术、资本优势等,急于通过金融创新逐利,使金融客体异化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使扩大的金融伦理关系处于非正常化发展态势。巴菲特曾经比喻:如果你想弄懂某个CDO产品,不得不看大约1.5万页的材料。如果你想再从这个CDO产品中取出低层级(junior tranches)与其他50个同类的CDO共同组成一个CDO平方(CDO Square),就要阅读超过75万页的材料——这显然是不可想象的。事实上,当规模巨大的结构化产品在市场交易时,几乎没有人知道这些产品到底是什么,这是很荒谬的……金融创新实质上是金融活动的主导者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异化了金融客体,使更多的行业、更多的人盲目地参与进来,这无形中扩大了与金融活动相伴而行的金融伦理关系;由于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专业性、神秘性,使其被“专业人士”人为操作的空间扩大化,同时也意味着金融活动中与金融伦理关系密切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定位在更深的层次上表现出来。
    这种不负责任的金融衍生品使金融伦理关系的主体之间发生严重的信用危机。因银行对贷款者资格认定过于宽松,甚至可利用虚假证件骗取贷款,使人们对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金融活动产生怀疑,提出质疑。美国有经济学家将这种贷款定义为“说谎人的贷款”,它创造了人们在不付定金和首付的条件下买房子的“神话”。同时,一些金融机构故意将高风险的按揭贷款打包到证券化产品中去,向投资者推销这些有问题的按揭贷款证券,对按揭零首付、贷款者还款能力差等不利信息进行隐瞒。在金融活动中,金融各主体之间只要有一方说谎,就会出现问题,若金融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都在说谎,信用危机势在必然,也导致金融伦理关系中的信用关系发生深刻裂痕,且修复这一信用关系需要很长时间。
    (二)金融风暴显示金融伦理关系呈现出强势金融群体与弱势金融群体的利益对立
    在金融活动中,那些掌控了金融专业工具、专业技术、资本、资源等的金融主体居于强势地位,而缺少这些优势的大部分金融主体处于弱势地位。具体而言,银行、券商、巨额投资者、上市公司、保险公司、中介公司、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及有关专业人士等金融主体处于强势地位,而储户、小额投资者、小额借款人、社会上的一般参与者等金融主体处于弱势地位。在这场金融风暴的酝酿过程中,广泛存在着在信息不对称、不平等的金融交易,强势金融主体利用专业金融工具和自己的优势资源,对弱势金融主体进行欺诈和操纵,使其利益受损,金融伦理关系中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对立进一步深化。
    在国际金融关系上,金融强势国家与金融弱势国家的利益对立同样存在。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金融业实力相差很大,各个国家的金融业在这次金融风暴的前期较量及金融风暴反击战过程中,也体现出不同国家利益博弈的尖锐性。国际上,各个国家的金融体系、金融规则、金融管理体制各不相同,甚至相差悬殊,这使国际金融关系错综复杂,进而可能上升到国家的外交关系和政治关系层面。有些国家,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强国,他们在国际金融游戏规则的制定中处于强势的、主导的地位,这些“公共”规则的订立,往往是在“公平”的外衣下掩饰着维护其本国利益的目的,甚至为了这一目的不惜牺牲别国的利益。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实力强大、影响广泛的国际游资和跨国金融资本,亦利用自身的金融强势和技术优势,利用发展中国家金融管理体制的缺陷,在他国金融市场兴风作浪,阻滞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导致其财富蒸发,甚至把一个国家逼向破产和混乱边缘。在这次金融风暴中,无论是危机酝酿过程中的金融垃圾产品输出,还是危机爆发后金融强势国家的危机转嫁,都体现了金融强势国家对金融弱势国家的金融伤害,使二者之间的利益对立进一步加大。
    (三)金融风暴显示金融伦理关系面临的投机性冲击加大
    国际游资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寻找盈利机会的国际短期资本的一部分。国际游资的活动目的非常明确,即追求短期的高额利润。对一般国际投资资本而言,这种高额利润难以获得,而国际游资则是通过短期操作形成的金融震荡,形成大幅度的价差来构成其高额利润。国际游资往往选择证券商品或金融衍生商品作为其投机目标,诸如汇率、股票、债券期货、期指、期权等。
    国际游资所具有的短促快速、灵敏隐蔽、发动突然、变幻莫测的操作特点及其所借助的高端技术和专业优势,使其成为自由游走于世界各国、在金融市场翻云覆雨、同时又难以防范的国际投机资本。它也是现代金融动荡的主要原因,1992年的“英镑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我国股市近年来的非正常高走,背后都有国际游资的影子。这场金融风暴爆发后,国际游资在全球四处寻觅,伺机而动,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目前活跃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游资资金达72000亿美元以上。
    以往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诫人们,国际游资等投机性资本对金融伦理关系的冲击,是金融发展中值得关注的新问题。国际游资的强烈投机性和灵活游动性,使金融伦理关系的投机性冲击不断扩大。在国际游资金融冲击下,金融伦理关系是脆弱的。尽管对以逐利为直接目的的国际游资而言,谈金融伦理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以金融伦理的视野审视和抨击其行为方式,剥去其所谓的技术性“伪装”和掩饰,是维护健康的金融伦理关系所需要的。
    (四)金融风暴显示民间高利贷使金融伦理关系恶化
    民间高利贷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是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或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的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金融形式。民间高利贷作为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的一部分,其存在既对社会生产和经济繁荣产生过推动作用,也产生过较大的社会危害。我国从唐宋到元明清,国家都禁止高利贷。表面上看,这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需要,而更深刻的原因是高利贷悖逆了经济活动要“互惠互利”的道德伦理诉求。1999年,我国对民间融资有所开口,民间融资开始迅速发展。新华网2013年的数据显示,“中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超过3万亿元,而且近年以近三成的速度增长”。[6]说明民间融资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非常活跃的一支金融力量,这里面有一部分是以高利贷形式存在着。
    金融风暴爆发后,由于出口压缩,市场缩小,资金回笼困难,资金市场频频告急。特别是江浙一带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民营企业较多,金融危机对出口行业的打击凸显,其资金链更加紧张,迫使一些中小企业举借高利贷维持周转,推动高利贷遍地开花,出现“全民放贷”现象,其中也不排除部分民间融资借助银行融资进行套利,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高利贷之下的巨额利息使企业难以承受,往往最终以“路跑跑”等恶性事件收场。由于江浙一带金融活动的众多当事人不约而同地采取这种恶劣手段逃避债款,所牵涉的资金之巨、覆盖面之大、涉及人之多,前所未有,使我国原本艰难运行的民间融资显得千疮百孔。高利贷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形式,本身就具有违背伦理精神的内在特质,而高利贷在上述条件下的恶性演化,从借与贷的双重方向对抗着应有的金融伦理关系,使金融伦理关系跌至冰点,金融伦理关系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公平链条荡然无存,同时也使众多金融主体成为此次金融风暴的连带牺牲品。
    三、金融风暴下的金融伦理规则
    金融活动从本质而言是经济活动,但是这一活动并非断然与伦理割裂,它仍然需要体现出行为、结果和关系中的“善”“合理”“应该”。因为“合理”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原则,而单纯的经济活动无法保障这一伦理诉求,这一诉求的实现需要提升金融活动中各个主体的伦理理性。
    前面的分析显示,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是金融规制缺失的问题,其背后凸显的还有金融伦理缺失问题。金融机构缺乏社会责任、金融市场缺失伦理制约,是本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之一。这场金融风暴再次以事实证明,金融活动既可以内生出道德也可以内生出不道德,金融活动并非以往经济学所认知的是纯粹的技术活动,它必然涉及价值判断。尤其是在个人利益、企业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不能互利共赢时,进行价值判断与伦理选择就不可避免。国内外的一些学者已经形成共识,认为完善的金融伦理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有利支撑,健康有序的金融伦理关系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金融活动的主体不仅是经济人,还应该是道德人;金融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应该是一种法律约束的契约关系,同时还应该是一种具有道德约束的伦理关系,即在金融活动与金融交易中,各自遵守有关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形成平等、诚信的金融伦理关系,维护金融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与金融活动相关的伦理规范有多方面的要求,这场金融风暴提示人们,在金融活动中下述金融伦理准则尤其值得关注。
    (一)金融活动中的信用准则
    无论是从金融产生的过程看,还是从金融信用的内在性质来看,金融信用和伦理信用的关系都是难以割裂的。古往今来,花样翻新的各种金融活动中,“承诺并履行”的伦理信用精神一直贯穿始终。现在,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将伦理信用作为一个重要的运行尺度。一些信用分析家凭借“3C”来判断对债务人的信任程度。所谓“3C”,一为品德,二为资本,三为能力。这里的品德是指一个人在借贷之初,就确有偿还的决意,即有借贷的善意;而要了解借贷人的这种善意的伦理依据,往往要根据他以往的道德记录,包括优良习惯、社交活动、生活形态、政治与社会活动以及家庭声誉等;而资本则是衡量借贷人所拥有资金的价值、性质与大小,尤其是注重自身价值的稳定与变现能力;能力主要指一个人广泛运用其才能对资金善为使用的能力,这方面主要从他的年龄、商业经验、教育程度、共同意识和机智程度来考查。对于如何看待以上三种要素在金融借贷中的重要性,虽然学者们看法不一,但是不少金融家认为应该把品德排在第一位。总之,在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中,金融信用和伦理信用始终如影随形,密不可分,金融的伦理基础是信用,伦理信用始终是金融信用的精神实质,失去伦理信用支撑的金融事业必定是畸形的、不健康的。
    反思2007年的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信用关系弱化、信用链条断裂、信用体系崩塌的危机。
        
    危机中伦理信用的缺失,表现为金融主体在金融市场功利主义的鼓噪下,削弱甚至斩断了次贷等金融创新产品的伦理信用基础,给缺乏信用记录和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提供大量贷款,等于抽去了金融大厦的信用主梁。而层层衍生的金融产品,进一步使金融活动远离伦理信用底线。2007年金融风暴所带来的创痛时时提醒人们,必须提升人们的信用意识,强化金融活动中的信用理性,这是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基本保障,也是金融伦理的首要准则。
    (二)金融活动中的公平准则
    金融活动中的公平准则,是指以公平准则指导和规范金融活动,使金融活动建立在公平竞争、规则统一、机会均等、权利和义务对等、资源和利益共享的基础上。由于公平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体之间及其行为与回报之间那种公正平等的合理状态和评价原则,体现了个体、集体、社会彼此之间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准则和行为方式,所以,公平原则是保障金融活动健康有序进行的内在精神实质,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个人,只有信奉并恪守公平原则,自觉抵制各种亵渎公平的现象和行为,才能真正地贯彻信用原则,通过公平来坚守信用,通过信用来体现公平。
    依照金融伦理的公平准则,在不违背金融规律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不能因为金融主体的专业能力不同、身份不同、经济实力不同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它要求金融活动中的各个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有权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并在他人的行为可能给自身造成不利影响时有知情权。而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由于现代金融往往建立在高端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基础上,使得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和一般民众在金融市场上处于明显弱势,这些弱势主要体现在信息、能力、资金、观念、股权等金融要素上。如广大民众和中小投资者获取金融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有关金融部门向他们公开的信息,那么,公开多少信息,以什么方式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这些公开信息的可信度、准确性、科学性、可理解性如何,往往是由占主导地位的强势一方决定的。如果这种情况下对强势一方的法律制约不健全或有失偏颇,如果金融强势一方的金融公平准则弱化,则金融信息的公平享有就是奢望。
    2007年金融风暴的爆发,与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有关,也与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严重失职而产生的错误导向有关,更与华尔街的金融精英不断开发并在全世界发行的金融衍生品有关。华尔街的金融机构为何向信用程度较差的借款人大量提供贷款,美国的投资银行明知次贷的信誉较差,还要帮助房利美和房地美等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对次贷进行证券化处理,以及对MBS债券进行不适当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实际上,这一切都揭示了由于金融家操纵金融市场,占有信息的绝对优势,使交易双方的信息占有严重不对称。而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加大对金融产品的误导性渲染,对其风险则缄口不谈。就是说,在这场金融风暴中,金融公平的打破使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依此获取了大量的利益,而产生的恶果却要大家共同分担,进而形成结果的不公平。金融风暴的教训告诉我们,坚守金融活动的公平原则,是构建良性金融秩序的基础,是金融疾病防控的重要环节。
    (三)金融活动中的责任和道义准则
    金融活动的特殊性在于,它通常是以“钱的运动”“资本的运动”等形式运作,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但只要是社会人,任何人的行为都与伦理原则有这样那样的关系,绝对的“经济人”是不存在的。作为“社会人”,金融活动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制约于社会伦理和金融伦理,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道义。尤其在面对二难的“义”“利”选择时,必须慎重度量一己之利与社会责任、社会道义的孰轻孰重,鼓励人们恪尽一个公民的应有责任和义务。
    2007年金融风暴的爆发,是一连串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场集体责任懈怠的结果:让信用程度低的人轻松获得信用贷款——把高风险的次贷层层包装为新的金融衍生品——向全球输出和转移次贷风险,这种“击鼓传花”式的金融链条上的任何一个金融主体都是不负责任的。说其怀有侥幸心理也罢,说其蓄谋故意也罢,大家置金融责任于不顾,把华尔街变成了一个大赌场。在此次金融风暴中,高盛公司的损失远比其他投行要小。2006年年底,高盛的首席财务官召集各部门主管,商讨当时尚未爆发的次贷危机,在各位主管报告完毕后,高层当机立断决定第一时间撤离房贷市场。高盛公司能够做到如此,原因在于高盛公司在将近130年的发展历史中,形成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管理、责任意识、风险评估管理等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决策流程,强化了管理者的责任意识,最终确保了对潜在风险的全面客观的认识。而危机中倒闭的雷曼兄弟这样的公司,公司的资产都是投资人股东的,而操作这些资金的人,却是每年领取上百万甚至数百万美金年薪的专业投资分析师。他们在公司里是没有股份的,又是年薪制,因此他们不会过多地考虑公司的长期利益和个人的社会责任。责任意识淡化和道义缺失,使他们所从事的金融活动道德风险叠加。在《郎咸平说——谁都逃不掉的金融危机》一书中,总结这次金融危机的教训时指出:信用工具的过度创新只是表象,其深层的根源或原因在于资本主义金融丢掉了灵魂——信托责任。
    金融活动说到底是社会活动的一种,它要求其中的每一个成员履行社会成员的基本责任,履行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反对为了自我利益而牺牲他人利益、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与市场经济的整体秩序是一致的:需要在公开、公平、公正、道德的市场环境中战胜对手,而不是自欺欺人、尔虞我诈。我们不能抹杀金融活动“谋财”的直接目的,但是必须“取之有道”,而不是见利忘义。否则,当一个行业充斥着没有责任和道义感的人群,这个行业所潜伏的各种危机将防不胜防。
    2007年的金融风暴已进入尾声,它给人们提出的金融反思、伦理反思是多方位的。金融风暴以严酷的现实和巨大的损失告诫人们,即便是在专业化程度很高的金融活动中,单纯依靠自由市场的自发调节和法律的外在制约,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正如比莫•普罗德所言,在特定条件下,需要在金融领域形成一种社会导向,强化人们对道德选择能力的个人认知,这在一定程度上比盲目坚持行业规范更为重要。因为,无论规范制定得多么全面,都不可能解决个人内心的冲突和两难困境。[7]通过提升金融活动中人们的伦理理性,来遏制金融道德风险,健全金融伦理关系,是金融健康发展的一个可行路径。
    【参考文献】
    [1]吴卫民.全球商界领袖谈世界经济——谁都逃不开的金融危机[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9:36.
    [2][美]博特赖特.金融伦理学[M].静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2.
    [3][美]查尔斯•R. 莫里斯.万亿美元大崩盘[M].刘寅龙译.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8.
    [4]孙飞,赵文锴.金融风暴启示录[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9:12.
    [5]单玉华.金融伦理关系及其面临的冲击[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4,(4):50-52.
    [6]黄玫,冯璐.万亿民间融资异军突起“草根金融”如何畅通血脉[DB/OL].新华网—新华新闻—新华财经,2013-06-27.
    [7][英]安德里斯•R. 普林多,比莫•普罗德安.金融领域中的伦理冲突[M].韦正翔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9.

Tags:单玉华,金融风暴后的金融伦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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