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 张永亮:新自由主义、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体制之变革
【摘要】新自由主义理念支配下的华尔街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市场“高度繁荣”。受此影响,监管领域出现了反监管思潮,其逻辑后果便是市场与政府(监管)出现双重失灵,金融危机爆发并蔓延。美国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欠缺导致监管冲突与监管真空,监管成本与监管收益不匹配,监管部门组成人员配置不合理。在全球金融体制风云变幻的今天,汲取美国教训、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重点关注:信守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之市场永恒价值真谛;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制以应对系统性风险;通过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完善金融机构治理;构建对监管者之“监管”制度;重点监管民间金融和影子银行系统。
【关键词】新自由主义;金融危机;金融监管
一、理想抑或现实:重温美国新自由主义金融监管理念
2010年以来美国经济低迷、失业率上升导致的民众抗议让政府焦头烂额,尽管两党就债务上限问题达成了协议,但美国的信誉还是被评级机构降级了。2011年9月,欧洲债务危机再度临近爆发点,使欧元处于崩溃的边缘,有人甚至预言希腊将可能变成2008年的雷曼,人们有理由相信全球经济已近末日。对美国金融危机及现今新一轮的金融灾难的到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给予阐释,由此形成的观点主要有新
自由主义导致金融危机论、过度消费论、监管失败论、结构失衡论及经济周期论等。这些学说的阐释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理念的东西更具本质性和内在性,因为理念支配人们的思想,指导并决定人们的行为。通过考证和分析可知,过度消费论、监管失败论、结构失衡论及经济周期论均导源于新自由主义理念,因此新自由主义理念导致金融危机更具本源性和根本性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了滞胀的困境,政府决定放弃长期奉行的凯恩斯主义,取而代之的是新自由主义的兴起。[1]理论上,新自由主义以哈耶克(1978)的“自由银行制度”学说和爱德华?肖(1973)的“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哈耶克认为政府滥用管制权伤害了资源配置效率,不仅不能化解金融危机,更是导致货币危机和银行体系无效率的根本原因。金融深化理论认为要实现经济增长,政府应该解除对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的管制,特别是解除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等方面的限制。芝加哥自由放任学派也认为,监管市场不仅没有必要,甚至还是有害的,最佳的做法是“自律”和“市场约束”,市场会给公司足够的动力及压力做出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由于市场操纵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因此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监管是徒劳无益的。因而,新自由主义者们反对金融体系中的政府管制。
实践中,随着撒切尔夫人上台和里根入主白宫,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支配下的“新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拉开了序幕。其表现为在所有制领域实行私有化、在金融市场上放松管制、在国际贸易上主张自由化。2001年来美联储扩张性的财政货币政策导致流动性过剩,导致股市泡沫和房地产泡沫的生成。金融机构追求超额利润的过程中行为已变得扭曲:他们向收入水平较低和还款能力较差的借款者发放住房抵押贷款,导致次级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在此基础上设计出资产证券化和结构化金融产品,将流动性比较差的资产打包出售,以缓解资产负债表的压力。过去20年来资产证券化产品迅猛发展,联合论坛的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40家大型金融机构中,3\4的银行和1\3的证券及保险机构都希望将其贷款或应收账款证券化。[2]然而金融衍生品的膨胀并未与信息披露制度相配合,而是通过在基础证券,甚至是在已经衍生后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新的衍生,导致风险被无限放大,最后房地产行业资金链断裂,引致金融危机。
在新自由主义理念支配下的监管领域,监管者们认为“做大资本市场份额即等同于提升市场竞争力的迷思,使SEC遵从了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的反监管思潮,解除了诸多意在保护投资者和强化市场诚信的举措,甚至一度抛弃了监管立场”。[3]SEC(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的官员多次向华尔街的公司高管们传递着这样的信息,即SEC不会过于严格地履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奉行宽松的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转到了在制度上如何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及其利益保护。比如,SEC豁免了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投资银行公司的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取消了旨在防范市场操练的证券短线交易规则;2000年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完全解除了对诸如CDS在内的混合金融产品的监管和规范,其原因是监管部门认为投资者有能力通过市场获取金融机构的有效交易信息,公共部门应致力于司法公正,不应该干预市场,没必要对金融机构所经营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管制。[4]
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指出,新自由主义必须悬崖勒马,本次危机正是过去30年来新自由主义主宰经济政策的最终恶果。[5]斯蒂格利茨认为新自由主义原教旨主义一直是为某些利益服务的政治教条,它从来没有得到经济学理论的支持,也没有得到历史经验的支持。[6]现实证明,格林斯潘所认为的华尔街金融机构有能力自我认知、自我克制、自我修正的观点是一种美好愿景罢了。[7]在新自由义主理念支配下,市场与政府(监管)出现双重失灵,这说明现行美国金融法制及其主导下的世界金融体系存在着系统性缺陷,突出体现在: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的日益全球化,全球欠缺系统性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不能反映经济格局变化的现实。
二、金融创新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带来的挑战
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美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标志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但仍保留了原来的监管体制,即“双层多头监管机制”。然而,随着金融集团及“混合型”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系统性风险波动的加剧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力,这一监管体制暗藏的局限性渐次暴露出来。
(一)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欠缺导致监管冲突、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
美国的金融监管,既不是纯粹的“机构性监管”,也不是纯粹的“功能性监管”,而是两者的结合,监管机构形成了纵向和横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8]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时有发生,
美联储和货币监管署在关于紧缩还是开放银行管制的规则上冲突不断,因为银行拥有选择是否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权利,实行上就等于获得了选择监管部门的权利,这样一来美联储和货币监理署间就出现监管冲突。针对存款机构的联邦监管部门多达5家,证券与期货监管被分开,而保险业监管几乎完全处于州的层面。这种监管制度显然缺乏一个全面的设计。不同监管部门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竞相放宽监管标准,以吸引尽可能多的银行机构成为会员,导致监管套利。由于金融创新工具花样不断翻新,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的机理和运作风险难以及时把握,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性质也难以确定。依惯例,美联储对银行产品具有解释权,证监会对证券产品具有解释权,期货交易委员会对期货产品具有解释权。当解释权发生冲突时,对由国会还是专门机构裁决,仍然有分歧。这就导致监管滞后,出现监管真空。
(二)监管成本与监管收益不匹配
监管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它要求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必须从成本收益的对比中找到合理性的支撑,应当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和负面影响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美国SEC的执法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由于行动受到各种利益集团、激励机制的影响,他们非常注重自己的执业前景、声誉与监管地盘等利益。从2000年到2008年,SEC的财政预算投入增长了140%,从3.77亿美元增长到9.06亿美元;其雇员薪酬涨幅居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首,雇员人数也增长了20%,即从3235人增加至3868人。[9]另一方面,SEC每年向市场收取的监管费超过了其财政预算。2008年,SEC收到11.5亿美元的监管费。[10]SEC也受困于案件内部的审查程序,根据政府问责办公室的报告,SEC的执法人员必须花费30%-40%的时间用于内部审查程序,这使得他们很难及时展开调查。更有执法人员认为,缜密的审查程序制造了规避风险的文化,客观上促成了一种放弃调查或缩小调查范围的激励。另外,由于众多监管机构缺乏信息的及时有效沟通,监管交流不畅,极大地增加了监管成本。
(三)金融监管部门组成人员配置不合理
一般来说监管机构的执法人员由专家、职业主义者和政治家组成,并且执法人员有可能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进行轮换。不同类型的执法人员其监管偏好不同:专家比较追求“真理”;职业主义者期望与被监管机构建立长期关系,以使自己的职业生涯更稳定;而政治家所关心是自己的政治生涯、前景。由于监管执法人员配置问题,监管政策往往是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很难达到监管领域的“帕累托最优”。
另外,SEC的执法人员大多有法律专业背景。在过去的30年间,44位被任命为SEC主席(包括副主席)的人员,有38人拥有法学学位。目前的5位SEC委员(包括主席和副主席)都是法律人士。[11]法律人士主导着SEC的直接后果是决策时过于注重繁琐程序,尤其注重设计使SEC免责的制度。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由法律人士所主导的SEC对金融产品的技术细节不甚了解。其后果便是SEC执法人员不理解金融专业市场的警示信号,不清楚金融工具的运作原理,导致监管行为应对迟缓、专业不强和效率低下。
三、金融监管创新视域下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述评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轮大规模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在全球范围内逐次展开。美国于2010年7月15日通过被称为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格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法案》的理念和制度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全球金融环境同此凉热的今天,以美国金融监管的种种反思为省察,可为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提供经验之借鉴。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简介
1.《法案》对现有的监管机构进行了重组,在新的监管制度下,金融监管机构被整合为四家: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美联储提出了更高要求,即提高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设立专司监管的副主席;改革地区联储主席选举制度。
2.建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其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风险来源和监管漏洞,及时向各监管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并负责协调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
3.美联储内部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零售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督,目的是使消费者得到及时、完整、准确的信息,避免因掠夺性条款及不公平、欺骗性金融交易而受到损害。
4.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改革信用评级行业等。
(二)评析
《法案》颁布以来,国内金融界和法学界学者反响热烈,对其进行了全面解读,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很多有启迪意义的观点。研究者们一方面指出了其积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质疑,甚至部分学者对其实效持悲观论色彩。
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前主席巴尼?弗兰克认为《法案》将让金融机构发挥其关键职能:积累资金并将其提供给社会中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领域,同时把无益于生产性经济活动的不负责任行为降至最低。实际上,那些再也无法从事暴利活动的人,在被勒令终止这些行为时拼命反对这一法案。但立法永远是在防止发生坏消息,而不是制造好消息。该法案迫使银行承担责任,并让这些风险变得透明;遏制不适当的风险,并要求私营部门(而非纳税人)为留存风险提供更多资本拨备的形式提供资金,并偿还债务。[12]
在监管理念上,学者认为《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完成了历时两年的金融改革立法,开启了与新自由主义分道扬镳的金融监管路径,标志着美国将大幅收紧监管尺度。[13]
学者们普遍认为法案对本轮危机中饱受诟病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衍生品市场监管、住宅抵押市场监管、银行监管、对冲基金监管、信用评级公司行为、美联储救市行为透明度、华尔街薪酬体系等方面都进行了范围广泛的调整和改革,填补了诸多监管漏洞,做到了对症下药。[14]但作为金融业和监管者等多方博弈的结果仍有很多遗憾,比如本轮危机“风暴眼”的“两房”改革、“银行税”等内容,均没有被纳入;[15]在政府监管权力扩大的同时,对美联储等监管部门本身的监督和问责制度明显缺失;《法案》对原有监管框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部门间的多头监管情况等没有完全改观;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矛盾格局依旧等。[16]另外学者认为《法案》对世界金融格局和监管将产生深远影响:该《法案》将驱动全球展开一轮主动型或被动型的金融监管改革,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出于不同的原因加快金融监管改革的进程;相对平衡和温和的金融改革法案不会撼动美国金融地位;[17]必将深刻影响G20的全球金融改革探讨和未来的新巴塞尔协议(或所谓“巴塞尔111”)的修订,《法案》中的部分条款甚至可能直接上升为国际组织制定的所谓全球规则。[18]
但部分学者则对其提出了更多质疑。斯蒂格利茨的评价是:改革缺乏足够的魄力,好比“当船快要沉底的时候,奥巴马所做的只是重新摆摆甲板上的椅子”。美国一些批评者认为该法案具有“破坏性”,将抑制金融业的发展,内容过长并且复杂,无助于解决“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我国有学者认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能不能防止危机重演,要防止利益冲突造成简单的照抄照搬。[19]还有学者认为立法过程显得有些虎头蛇尾,具体的改革措施也多少有点“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意思,《法案》中的一些措施甚至有流于形式之嫌;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全部问题。[20]很多美国媒体一针见血地指出金融改革法案中的一个先天缺陷,那就是它更多的是告诉监管部门“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不是“应该怎样做”。[21]
有学者选取法案内容之一,并对其进行研究,提出富有启发意义的观点。伏军提出法案放弃“太大不能倒”原则的目的在于让银行自行承担经营失败的成本与风险,保证美国纳税人利益
不再被迫用来拯救那些大型银行,认为美国这次新立法反映了其银行立法基本价值取向已由一元的“系统安全优先”向二元的“系统安全与公共利益并重”转变。[22]王光宇认为金融监管改革中设计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中介机构管理等机制,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体现了从“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监管理念改变,这必将成为未来金融服务中一个重要的准则。[23]
综上可知,第一,该《法案》可称为危机应对法,是实用主义哲学思维在美国立法上的体现,但法案的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第二,金融法制必须兼顾效率与安全。现代金融法制必须在夯实金融安全这一基础之上才能追求金融效率的目标。但在当下中国,面对现实是创新不足而不是创新过热,我们需要的是在夯实金融监管的前提下培育和引导金融创新而不是因噎废食地抑制甚至扼杀金融创新。第三,美国仍主导国际金融监管主导权,该法案有可能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金融监管改革风向标和蓝本,我们应解读并借鉴其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以促进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由于中美两国金融发展程度不同,我们不能照抄照搬美国做法,不能陷入唯“美”主义迷局。第四,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和交易规则的制订是非常重要的,但在行使国际事务话语权的同时,应意识到本国国内金融制度的完善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是基础和前提。[24]第五,目前,不管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内国层面,金融监管体系及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治理架构很少涉及到系统性风险管理,因此金融系统性风险防范是大势所趋。第六,金融机构内部要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以保持稳健和安全运行。
四、监管启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立足中国国情,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是多层次的。详言之:
(一)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金融监管之终极价值目标
在过去的数年中,金融机构出现集团化、巨型化、经营业务全能化的趋势。美国金融界制造了市值高达数千亿美元的信贷及金融衍生品。金融市场看似繁荣昌盛,监管者也被表面光彩夺目的金融创新所迷惑,因而经常忽略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这一核心目标。在我国,银行信贷资金天量增长。[25]资本市场上,截至2010年10月,境内资本市场总市值超过27万亿元,全球排名第二位。[26]这种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企业及个人等都在过度使用现代银行体系与金融市场的路径制造了房地产泡沫,金融体系潜藏巨大风险。可以说,当吹大的房地产泡沫破灭时,美国式的次贷危机就将在中国爆发,最终受害必定是投资者和消费者。
类似的还有券商的研究报告。大量的券商研究报告高估上市公司价值,虚构利润。这些充满虚假陈述、欺骗投资者的现象已明显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却经常对此视而不见。监管机构应信守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培植市场信用,恪守监管公正原则,警惕监管不力,绝不能为保全做大市场之诉求而偏离保护投资者的目标,否则一切都是空中楼阁。
(二)系统性风险之防范: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制
根据系统论,系统是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整体,要素则是组成一个整体而相互作用的部分。系统中个体的每一环节、每一局部的操作得当并不意味着不出现系统性的错误。一般认为,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防范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存在之前提在于由于金融系统中存在着非线性效应即混沌效应,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运行并不能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健和有效,即微观审慎性的总和不等于宏观审慎性。[27]正如雷曼前总裁富尔德在国会作证中所说的,在整个过程中公司决策都是正确的,而且美国相关的监管机构也是知晓的,无人认为是有问题的。但尽管作为“微观之个体雷曼”的决策是正确的,金融之宏观整体却病入膏肓了。
根据博弈论,个人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理性。为了避免“公地悲剧”现象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发生,必须依赖合理制度安排。就中国目前来看,国务院应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因为宏观审慎监管的本质是宏观流动性管理,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并不违背,二者具有互补性。中央银行应关注重要系统性金融机构的规模、杠杆使用情况、对短期融资的依赖程度及该机构作为企业及政府信贷和流动性来源的地位。中央银行应结合巴塞尔最新资本协议的规定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充足状况、流动性、杠杆率高低、拨付规则、会计标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情况等等。
(三)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金融机构治理之完善
内部控制是指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金融机构运营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效益性,为财务和管理报告的可靠性,为遵循监管要求提供合理保障而制定的政策、程序和流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有助于保护增进股东利益,降低未预期损失和声誉受损的可能性。内部控制措施主要包括:(1)金融机构应具备经其董事会批准的全面和良好的政策,
来对其业务活动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风险进行审慎管理。(2)金融机构应建立用以实施其政策的适当程序和流程,并将其写入程序手册。(3)应有充分的系统来监测对于确立的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违背政策和程序的情形应由有关方面进行独立的调查、报告和处理。(4)金融机构应确保充分的职责分离,以防范未授权交易、欺诈行为、为个人获利、为隐瞒异常情况或财务损失而操纵数据等的风险。应有流程防止任何一名职员处理整个交易过程。金融机构应定期审查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利益冲突,并确保对职责分离的适当性进行独立的检查。(5)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其结构及营运综合化程度相匹配的行为准则。行为准则应声明金融机构的道德价值观,并规定员工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的指引。行为准则应涵盖诸如接受礼品和招待、利益冲突、信息保密、个人投资的披露及限制等方面。(6)审计。审计人员应定期审计风险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措施。审计委员会应被赋予权利深化内部审计计划,评价审计人员的绩效,决定审计人员的报酬,并评估高级管理层是否迅速地纠正审计所发现的问题。
外部监管应致力于在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强化外部监管对经营者的约束。因此,要实现由行政性管制向市场化监管的转变,以市场激励为基础、法律法规为手段,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来增加金融机构的透明度,使被监管者主动适应各项合规要求。规制的核心是定期评审其风险管理模型和内部控制制度,还要建立严格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制度。
(四)反监管:构建对监管者之“监管”制度
根据规制俘获理念,监管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利益集团俘获,使得监管者做出有利于被监管者的制度安排,从而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利益集团与分散的消费者相比更有能力左右监管者的行为,监管机构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利益集团对管制的需要。监管机构本身也由人构成,具备“经济人”的特质,他们的行为受到各种激励机制的影响。监管者的利益在一定
程度上与公众利益相左,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监管达不到最优的状态。因此,必须构建对监管者的“监管”制度:首先,建立监管主体的声誉机制。完善监管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对监管主体欺诈行为的处罚机制,从而使监管主体意识到声誉对其利益的重要性及为声誉损害所付出的高昂机会成本。其次,构建监管激励机制。监管主体本身应建立对内部监管人员的考评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管激励机制,构建多元的报酬体系,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再次,监管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内容、程序。只有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执法结果。同时监管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最后,应强化监管执法监督,建立问责制度。
(五)民间金融与影子银行:一个被忽略的监管盲点
伴随欧债危机的恶化、信贷政策的持续收紧以及企业用工成本的上升,中小企业正在遭遇普遍的生存危机。又由于中国金融体制的特点,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依靠形形色色的民间金融。据估计,中国仅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若扩展至全国,规模恐怕更是天文数字。现今由于法律对民间金融没有完善的监管与规范体系,存在监管盲区。浙江省温州、台州等地老板出现“逃亡”,甚至自杀现象,民间金融已进入风险高发期。
2011年5月中旬上海举行的陆家嘴论坛上,中国银监会首席顾问沈联涛在论坛上表示,“影子银行在2010年的存量贷款是20万亿元,占全球GDP的1\3。[28] 由于没有丰富的资本金,影子银行大量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进行不透明的场外交易。其游离于现有监管视野之外,积累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规范民间金融和影子银行,必须完善制度供给,将各种可能引致系统性风险的现象和行为纳入监控视野,以防患于未然。首先应打破金融垄断,优化制度环境,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比如大力扶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其次,健全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检测、识别机制和监督机制,落实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职责。再次,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要求,特别是要害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范道德风险,强化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提高员工合规作业的自觉性。最后,随着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形成,基于我国国情应构建央行牵头监管、地方协同监管、社会中介独立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的多层次立体型监管格局,从而避免监管竞争、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等问题,保障民间金融与影子银行的规范运营与有序健康发展。
杨松,单位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张永亮,单位为辽宁大学法学院。
【注释】
[1]新自由主义学说主要指自由市场学派、极端资本主义和过度贪婪等主宰当代的正统经济学思想。其政策处方源于“无监管的市场更优越”理论,其主张体现在“有效市场假设”上,其最极的观点认定金融市场价格同股票市场价格一样,已经涵盖了所有现存信息,因此,它代表着最佳的资产价格估值。
[2]廖岷、杨元元:《全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的发展状况及其启示》,载《金融研究》2008年第6期,第71页。
[3]罗培新:《美国新自由义主金融监管路径失败的背后——以美国证券监管失利的法律与政治成因为分析视角》,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第86页。
[4]Thomas Lee Hazen, Disparate Regulatory Schemes for Parallel Activities Securities Regulation, Derivatives Regulation, Gambling and Insurance Annual Review of Banking & Financial Law,
2005.
[5]陆克文:《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与变革》,载《中国金融》2009年第6期,第30-31页。
[6]斯蒂格利茨:《2007-2008金融危机及其对宏观经济影响》,载《东方早报》2008年9月27日。
[7]格林斯潘于1987年8月至2006年1月担任美联储主席,是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忠实执行者。他2008年10月23日在国会听证会上承认自己的理论观点有误,现代风险管理的“整个理论系统”已经崩溃。美国国会监督与政府改革委员会主席亨利•沃克斯曼(Henry Waxman)当时追问格林斯潘:“换言之,你现在发现你对世界所持的观点、你的理论并不正确,它是行不通的,对吗?”格林斯潘答道:“不错,正是这样。”这位曾被称为“模棱两可大师”的这句“我错了”很快传遍了世界。
[8]杨松、魏晓东:《次贷危机后对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法律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5期,第37页。
[9]SEC Annual Report.1,159(2000);SEC Annual Report.1,9(2008).
[10]SEC,Fiscal Year 2009 Congressional Justification,at 5(Feb.2008).
[11]转引自罗培新:《美国新自由义主金融监管路径失败的背后——以美国证券监管失利的法律与政治成因为分析视角》,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第92页。
[12]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39851,访问时间:2011年11月15日。
[13]同注11,第85页。
[14]张喆、鲁政委:《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影响》,载《金融发展评论》2010年第7期,第54页;沈建光:《关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的一些思考》,载《金融发展评论》2010年第9期,第44页。
[15]张喆、鲁政委:《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影响》,载《金融发展评论》2010年第7期,第54页。
[16]巴曙松、吴博:《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内容评析》,载《西部论丛》2010年第8期,第56页。
[17]祁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历程、内容、影响和借鉴》,载《金融发展评论》2010年第9期,第37页。
[18]同注15,第62页。
[19]丁志杰:《谨防陷入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启示的误区》,载《金融发展评论》2010年第9期,第47页。
[20]同注17。
[21]尹振涛:《序幕拉开,任务尤艰——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评析》,载《中国金融》2010年第16期,第43-44页。
[22]伏军:《论银行“太大不能倒”原则——兼评美国<2010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第202页。
[23]王光宇:《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与启示——以欧美金融监管改革为例》,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第40页。
[24]杨松:《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法律思考》,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144页。
[25]1998-2002年5年的信贷增长只有6万多亿元,而2003-2007年的信贷增长就达到14万多亿元,比前5年增长一倍以上。但是2008年后,特别是从2008年11月份到2010年12月份在26个月里,其信贷增长达到19万多亿元,是1998-2002年年均增长的6倍多。
[26]http://www.cnr.cn/allnews/201012/t20101201_507404685.html,访问日期:2011年7月20日。
[27]周小川:《金融政策对金融危机的响应》,载《金融研究》2011年第1期,第3页。
[28]http://www.zgjrw.com/News/2011722/home/210301333001.shtml,访问日期: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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