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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晓雯:金融消费者保护:新挑战下该有新作为(3月14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16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化,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的广度及深度持续提升,逐渐成为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由此,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起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国际金融危机再度证明,金融消费者保护缺失必定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为全面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我国这些年来一直在探索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监管体系。2012年,“一行三会”分别在内部增设专门的消费者保护部门,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框架得到确立。在监管引领与持续推动下,相关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保护重视程度明显提升,经营行为得到规范,投诉维权渠道进一步畅通,消费者金融素养及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
    然而,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加速涌现以及金融体系复杂化程度的显著提升,一段时期以来部分金融领域秩序缺失、经营行为乱象有所抬头,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首先,金融产品与服务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市场信息不对称加剧。面对名目繁多、内容晦涩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时,消费者往往难以适从,更遑论作出科学、理性的决策。其次,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非法金融活动更具隐蔽性,对金融消费者的甄别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下的新挑战,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应有新的作为。笔者以为,在当下重点可从强化行为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充分运用好消费者投诉“大数据”,做好风险预警及研判,深入开展金融知识宣教活动,实现防范关口前移,加快建立完善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等几个方面着手。
    去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更加重视行为监管,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这为完善金融监管方式确立了基调。与审慎监管相比,行为监管在我国起步较晚,理论体系和监管实践尚不成熟。因此,现在迫切需要加速建立标准化的行为监管流程,丰富并完善监管手段及工具,并将行使金融功能的机构或业务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强化监管执法,切实提升行为监管能力。
    无疑,在“大数据”时代必须特别重视对投诉数据的积累及应用,透过对有效数据的深入挖掘,充分发挥其指向性、预测性作用,准确把握当前主要矛盾及潜在风险隐患,实现对问题的前瞻性研判和及时介入治理。
    基于非法金融活动隐蔽性的增强及传播速度的加快,我国消费者金融素养及自我保护能力亟待提升。一方面,青少年、进城务工人员、中老年人、农村居民等群体因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往往难以识别金融风险及侵权行为,金融知识宣教应向上述群体重点倾斜;另一方面,金融知识宣教应增强敏感性,持续跟踪热点金融问题并总结相关风险案例,及时调整并更新宣教重点,做好风险提示。
    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第三方纠纷调解机制具有中立性、专业性、高效性等优势,因而在化解消费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纠纷呈快速增长态势,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加公平、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各监管部门也在多个省市启动了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试点。现在看来,为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调解机构在做实、做强纠纷调解职能基础上,还可在政策研究、宣传教育、公众咨询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众多金融消费者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服务,由此不断提升社会公信力及影响力,并在时机成熟时向全国铺开。(作者单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载《上海证券报》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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