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促进民营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2月6日)
《金融时报》消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2014年以来,中国银监会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工作。2015年,第一批五家民营银行相继开业。截至目前,包括五家试点银行在内,中国银监会共批准筹建17家民营银行,民营银行群体进一步扩大。今天,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研究员做客《理论周刊》,就我国民营银行现状及未来发展,畅谈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第一批五家民营银行,自从2015年开业以来就备受关注,你如何评价他们目前的经营状况?
曾刚: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11月末,首批已经开业的五家民营银行资产总额达1329.31亿元,其中,浙江网商银行资产总额580亿元,华瑞银行资产规模300亿元,微众银行资产规模230亿元左右,金城银行资产规模165亿元,温州民商银行资产规模54.43亿元。五家试点银行各项贷款余额611.57亿元,各项存款余额428.20亿元,平均不良贷款率为0.54%,拨备覆盖率为471.21%。此外,五家银行开业后一年均实现了盈利。在机构网点数量受到严格限制(有两家银行甚至没有物理网点),业务资质不齐全(因为开始时间较短,试点银行还未能获取许多重要的业务资质,如理财等等)的情况下,五家银行能取得如此成绩实属不易。这几家银行在业务模式上扬长避短、积极创新,利用互联网渠道来弥补物理网点的不足,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也带动了整个银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
不过,也应该看到的是,由于客户、机构上的劣势较为明显,加之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为求生存,试点民营银行在业务结构和内部管理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此外,制度环境的缺失,也约束了民营银行在体制机制上的创新,这不仅不利于这些银行自身的长期稳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民营银行试点对于中国银行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建立更为有效的长期激励制度,并不只是民营银行特殊的需要,而是整个中国银行业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制度,把员工的长期利益与银行利益捆绑在一起,可以有效缓解经营管理中的短期化行为,促进银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民营银行没有历史包袱,所受的制度约束也相对较少,理应能更顺畅地探索中长期激励制度,为整个银行业的改革积累经验。但截至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几家试点银行的股权激励方案同样未能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银行改革试点的意义。
与其他银行相比,民营银行的股东和董事对公司治理的参与要更为积极。公司治理架构和运行情况,也相对规范和有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股权不稳定。有的股东短期入股后即出售银行股权,有的股东在银行获批后立即转让股权,改变民营企业属性,有的股东面临司法纠纷,存在强制拍卖执行银行股权的隐患等;二是对股东资源的利用还有待加强。目前银行出于降低关联交易风险的考虑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在公平公正基础上更好地利用股东资源服务于银行自身发展方面还有待于加强;三是在宏观经济下行背景下部分股东经营状况出现了一定恶化,为其履行承诺的能力带来一定不确定性;四是个别股东承诺事项未能按时完成,需要进一步推进等。
记者:从未来发展看,几家试点银行的业务重点可能会集中在哪些方面?
曾刚:首先是互联网金融。对网商和微众这两家互联网银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产品和模式创新自不待言。即使是另外三家相对传统的民营银行,互联网渠道建设和互联网金融创新也是必然的发展重点。一是可以充分发挥互联网渠道低成本、广覆盖的优势,弥补物理网点和人力资源的严重不足;二是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可以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批发式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人业务奠定基础;三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可以实现银行“轻资产”的发展,以突破注册资本金较小对民营银行业务发展形成的制约,并达到优化银行收入结构、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
其次是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是把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及其相关的上下游配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以产业链为依托、以交易环节为重点、以资金调配为主线,将金融服务在整条供应链全面展开。这一模式的好处在于,实现“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四流合一。无须再单独去看大型企业或周围的小微企业,而是把核心企业和中间的上下游作为一个整体,为其提供融资和金融解决方案。民营银行的股东基本都是业绩良好的大型民企,在行业和产业链中居于主导地位。围绕这些核心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的资源和信息,搭建“供应链金融”平台,为核心企业上下游的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也将成为民营银行业务发展的一种可行模式。可以在支持产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形成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是同业合作。总体上看,几家民营银行的发展思路虽略有差异,但核心基础还是以小微企业为落脚点,与传统银行的主要客户群重叠不多。加之资本金规模较小和监管约束(尤其是对远程开户的限制),民营银行的业务范围和辐射能力受到了严重制约,短期内还难以对传统银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冲击。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民营银行与传统银行还会以错位竞争和互补为主,合作空间较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渠道方面的合作。与传统银行相比,民营银行在物理网点上处于绝对的劣势,纯线上的网商和微众银行甚至没有物理网点。而在现有监管制度下,部分重要业务的办理必须通过物理网点,这意味着,民营银行只能通过同业合作,共享传统银行的网点资源,才能弥补自身的一些缺陷;二是销售业务方面的合作。网商银行和微众银行所依赖的互联网平台在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余额宝的成功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预计这两家银行会在基金、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销售上,充分发挥其互联网渠道的优势,通过与传统银行的合作来获取中间业务收入。而对另外三家民营银行而言,在自身业务资质和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也需要借助与传统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来拓展产品和服务范围,提升对客户的竞争力。
记者: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银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的背景下,如何促进民营银行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
曾刚:需要强调的是,试点民营银行的主要目的,不是简单设立一批新的机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发展一批有特色、差异化、市场化导向的中小银行来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失衡,并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推动银行业改革深化。就这个意义上来讲,对民营银行的政策,应着重于为银行差异化发展以及体制机制创新(尤其是中长期激励机制创新)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条件。
第一,进一步扩大民营银行试点范围。从试点民营银行经验来看,民营资本在公司治理、决策效率、市场化激励机制、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等方面已经表现出一定的体制优势,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对于进一步深化银行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试点的民营银行数量较少、总体体量较小,还难以对整个银行业形成鲶鱼效应,起到的示范效应有限。因此,建议在对民营银行试点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民营银行试点范围,并对民营银行的试点经验进行推广,充分发挥民营资本的体制优势,带动整个银行业提高效率。在推广路径上,可以优先考虑那些民营资本占有控股地位的银行,然后再将民营银行好的做法向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银行推广。
第二,鼓励民营银行差异化发展。从试点银行经验来看,民营银行已经在差异化经营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目前试点民营银行体量小,尚不会对银行业造成系统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鼓励各家民营银行根据自身禀赋和所处环境的特点,实施差异化发展、错位竞争。要在发起设立阶段把好准入关,严格要求民营银行实施差异化定位,并明确相应的发展路径;对于已经开业的民营银行,要做好持续跟踪检查,防止民营银行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偏离初始定位,与现有银行继续进行同质化竞争。
第三,对初创期民营银行给予一定的差别化监管政策。处于初创期的民营银行在业务发展上无成熟经验可循,客户资源有限,经营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在资金、渠道、人才、科技等方面都要落后于成熟银行。建议监管部门对于处于初创期(比如三年内)的民营银行能够适用不同于成熟银行的差别化监管政策,为民营银行监管指标达标设置一定的缓冲期。
第四,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市场化的激励机制是银行保持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中,实施股权激励是国际先进银行的通行做法。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放开有关限制,鼓励民营银行进一步探索市场化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建议监管部门支持引导民营银行在探索股权激励方面先行先试,逐步建立人才激励的长效机制。
第五,营造适合民营银行发展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民营资本的体制优势是提高民营银行经营效率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民营银行的发展离不开市场化、法治化的外部环境。在我国现有以国有部门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要特别注意避免对民营银行的歧视性政策。此外,还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银行的关系,让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化主体,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对银行的支持与约束均需要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来进行,减少行政干预。(载《金融时报》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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