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发展民营银行,政策该往何处发力(11月11日)
对民营银行的政策,应着重于为银行差异化发展以及体制机制创新(尤其是中长期激励机制创新)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条件,建议进一步扩大民营银行试点范围、鼓励民营银行差异化发展、对初创期民营银行给予一定的差别化监管政策、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市场化的激励机制、营造适合民营银行发展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
2014年以来,中国银监会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6月末,首批已经开业的5家民营银行资产总额达1149亿元,各项贷款512亿元,不良贷款率0.34%。此外,5家银行开业后一年均实现了盈利。在机构网点数量受到严格限制(有两家银行甚至没有物理网点),业务资质不齐全(因为开始时间较短,试点银行还未能获取许多重要的业务资质,如理财等)的情况下,5家银行能取得如此成绩实属不易。特别是,几家银行在业务模式上扬长避短、积极创新,利用互联网渠道来弥补物理网点的不足,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也带动了整个银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
试点民营银行存在的问题
不过,也应该看到,由于客户、机构上的劣势较为明显,加之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为求生存,试点民营银行的业务结构和内部管理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此外,制度环境的缺失也约束了民营银行在体制机制上的创新,这不仅不利于这些银行自身的长期稳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民营银行试点对于中国银行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经营基础还不够扎实
开业一年多来,试点民营银行实现了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且在短时间内基本实现了盈亏平衡,业绩表现良好。但总体上看,几家银行目前还处于初创阶段,经营基础还不够扎实,在客户拓展、产品创新、盈利模式打造、精细化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不断夯实经营发展基础。
二、业务结构不平衡
一是在零售业务方面存在短板。试点民营银行中,除一家银行定位“公存公贷”以外,其他几家银行要么定位为“个存小贷”、“小存小贷”,要么定位为“特定区域”,实质都是以零售业务(小微企业和个人)作为主要发展方向。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可以依托其母公司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平台,在零售业务发展上有一定的便利条件。但对另外几家银行,要发展零售业务,更多还需要依赖于传统的“网点+客户经理”的“重资产模式”。而监管部门目前对民营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是“一行一店”,即一家银行只能设立一个网点,这基本就限制住了其零售业务的发展空间;
二是资产负债结构不尽合理。资产结构中除一般性贷款以外的非信贷资产占比偏高。负债结构中批发性融资占比(同业负债依存度)相对偏高,一般性存款特别是零售存款占比偏低,这给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一定压力。
三是收入结构中非利息收入占比偏低。由于开业时间尚短以及业务资质方面的原因,民营银行总体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偏低,收入多元化程度有待提高。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5家试点银行的业务模式还未完全成熟,业务结构未来有进一步变化的可能。由于开业时间较短,网点、业务资质方面受到诸多限制,核心客户群体还未培育起来,长期发展战略也还需要时间来落地实施。因此,在短期内,通过大力发展见效快的金融同业业务和对公业务来“求生存”,为长期内的“谋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也是合乎逻辑的选择。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家银行的核心业务模式将会体现出更多的差异化。
三、体制机制创新有待开展
作为新设立的民营企业主导的银行机构,在体制机制方面天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体现在经营管理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上;另一方面就体现在更为市场化和更为合理的激励机制建设上,特别是中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
需要强调的是,建立更为有效的长期激励制度,并不只是民营银行特殊的需要,而是整个中国银行业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制度,将员工的长期利益与银行利益捆绑在一起,可以有效缓解经营管理中的短期化行为,促进银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从道理上讲,民营银行没有历史包袱,所受的制度约束也相对较少,理应能更顺畅地探索中长期激励制度,为整个银行业的改革积累经验。不过,尽管民营银行初步建立起差异化、稳健型激励机制,但到目前为止在长期激励制度的建设方面,由于受到政策层面的限制,仍未取得有效进展。
四、公司治理需进一步优化
与其他类型银行相比,民营银行的股东和董事对公司治理的参与要远为积极。公司治理架构和运行情况,也相对规范和有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股权不稳定。有的股东短期入股后即出售银行股权,有的股东在银行获批后立即转让股权,改变民营企业属性,有的股东面临司法纠纷,存在强制拍卖执行银行股权的隐患,等等;二是对股东资源的利用还有待加强。目前监管层出于降低关联交易风险的考虑,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在公平公正基础上更好地利用股东资源服务于银行自身发展方面还有待加强;三是在宏观经济下行背景下,部分股东经营状况出现了一定恶化,对其履行承诺的能力带来一定不确定性;四是个别股东承诺事项未能按时完成,需要进一步推进,等等。
为民营银行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
需要强调的是,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银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的背景下,试点民营银行的主要目的,不是简单设立一批新的机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发展一批有特色、差异化、市场化导向的中小银行来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失衡,并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推动银行业改革深化。就这个意义上来讲,对民营银行的政策,应着重于为银行差异化发展以及体制机制创新(尤其是中长期激励机制创新)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条件。
第一,进一步扩大民营银行试点范围。从试点民营银行经验来看,民营资本在公司治理、决策效率、市场化激励机制、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等方面已经表现出一定的体制优势,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对于进一步深化银行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试点的民营银行数量较少、总体体量较小,还难以对整个银行业形成鲶鱼效应,起到的示范效应有限。因此,建议在对民营银行试点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民营银行试点范围,并对民营银行的试点经验进行推广,充分发挥民营资本的体制优势,带动整个银行业提高效率。在推广路径上,可以优先考虑那些民营资本占有控股地位的银行,然后再将民营银行好的做法向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银行推广。
第二,鼓励民营银行差异化发展。从试点银行经验来看,民营银行已经在差异化经营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目前试点民营银行体量小,尚不会对银行业造成系统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鼓励各家民营银行根据自身禀赋和所处环境的特点,实施差异化发展、错位竞争。要在发起设立阶段把好准入关,严格要求民营银行实施差异化定位,并明确相应的发展路径;对于已经开业的民营银行,要做好持续跟踪检查,防止民营银行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偏离初始定位,与现有银行继续进行同质化竞争。
第三,对初创期民营银行给予一定的差别化监管政策。处于初创期的民营银行在业务发展上无成熟经验可循,客户资源有限,经营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在资金、渠道、人才、科技等方面都要落后于成熟银行。建议监管部门对于处于初创期(比如三年内)的民营银行能够适用不同于成熟银行的差别化监管政策,为民营银行监管指标达标设置一定的缓冲期。
第四,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市场化的激励机制是银行保持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中,实施股权激励是国际先进银行的通行做法。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放开有关限制,鼓励民营银行进一步探索市场化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建议监管部门支持引导民营银行在探索股权激励方面先行先试,逐步建立人才激励的长效机制。
第五,营造适合民营银行发展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民营资本的体制优势是提高民营银行经营效率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民营银行的发展离不开市场化、法治化的外部环境。在我国现有以国有部门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要特别注意避免对民营银行的歧视性政策。此外,还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银行的关系,让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化主体,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对银行的支持与约束均需要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来进行,减少行政干预。(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载《上海证券报》2016年11月11日)
Tags:曾刚,发展民营银行,政策该往何处发力11月11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