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平:模式异化的网络信贷风险管理与监管(6月29日)
《金融时报》消息,P2P网络信贷作为随着互联网技术出现而产生一种新的金融中介,它高效的信息生产和处理方式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企业和个人能更加自由和平等地获得金融资源与服务。然而,P2P网络信贷在产生社会效益的同时,其所蕴含各类风险也日益凸显。如何对网络信贷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与监管,已成为业界和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黄国平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当前,我国P2P行业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衍变出了多种运营模式,相对传统模式甚至产生了很大程度的异化,这使得P2P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金融监管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必须寻求新的风险管理手段,制定更严厉的监管措施来规范和约束金融行为。
P2P网络信贷异化的成因
记者:P2P网络信贷以互联网技术作为支撑,实现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资金流动,为很多无法从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获取资金的融资者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当前,我国P2P行业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衍变出了多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运营模式,相对传统模式甚至产生了很大程度的异化,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黄国平:相较于美英等国的P2P 网络融资市场而言,我国的P2P网络信贷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随着中国网络金融的不断发展,中国P2P在本土化的运营过程中诸多水土不服现象已经开始凸显,产生了多种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异化模式。由于缺乏政府的介入和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加上风险管理技术的相对落后,导致了市场中出现了大量劣质产品,给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给包括投资者、借贷者以及P2P平台本身都带来了巨大风险。
另外,我国P2P网络信贷高速发展一个重要动因在于 “监管套利”,网络信贷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类商业银行”业务,并获得较高利润。也正如此,我国的P2P网络信贷具有典型的异化特征,蕴含的风险也更加复杂。究其原因:
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完善。由于尚未建立统一信息查询和审核系统,各网贷平台借贷信息无法互通,既影响贷款效率,也影响贷款质量。相较于国外成熟的网络信贷纯中介平台模式而言,由于行业竞争加剧及规则缺失,国内迅速发展起来的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无原则、无底线地对投资者承诺资金安全。
二是组织结构存缺陷,交易机制有漏洞。网贷平台风险理念不同会导致平台风险意识也差异巨大。有些风险意识较弱平台的组织结构不完善,甚至没有设立风险评估或法律合规部门,对投资人造成巨大的风险。网贷平台的创始者职业素质的良莠不齐是当前P2P平台组织结构存在缺陷的主因,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是制造潜在风险的组织结构的始作甬者。交易机制是P2P 网贷业务的核心,良好的交易制度可以避免出现或减少很多风险点。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会导致投资人的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出现坏账,从而使投资人受到损失。
三是风险管理简单化,内控机制未建立。当前,国内大部分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手段仅仅停留在线下征信、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取风险金等相对单一手段上,尚未建立起风险量化指标体系和风险动态评估系统。
四是IT系统不牢靠,信息安全无保障。目前,很多从事P2P行业的从业者既非来自金融机构,也非来自互联网行业,没有自身的核心技术,极易遭受不法分子和黑客攻击。
五是法律体系不完备,监管主体不到位。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P2P的定义、准入、信息披露等都处于立法空白境地。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和司法借鉴只有《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些法律和相关规定,网络信贷平台的借贷活动属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现实情况中,P2P 平台借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比比皆是,一旦出现风险,投资人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P2P网络信贷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记者:对于网络信贷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有哪些国际先进经验我们可以借鉴?
黄国平:国际主要P2P平台一般都具有诸如优秀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低廉的运营成本和优秀的客户体验所带来客户粘性等核心竞争力。如英国的Zopa 规定,对最低的两个评级贷款申请人不予发放贷款。信用评级体系一般会参照借款人的信用积分、历史和贷款规模、用途等因素给每一笔贷款做出一个信用评级,从而帮助放款人仔细甄别每笔贷款的信用风险。Lending Club相对于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在于其前期风险控制模型的精确性、高适用性从而降低了贷款审批时间和运营成本。目前,国际主流网络信贷平台都在凭借优秀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技术向专业化和复杂化方向发展,所提供的服务不再仅限于交易撮合,开展的业务和服务还包括:利用平台的专业化和便利化优势,向资产证券化业务方向发展;采用日益专业化的风险定价标准和方法,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强化与传统金融机构和投资集团的合作和融合。
总结P2P网络信贷风险管理与控制国际先进经验,研判其未来发展趋势,对中国P2P网络信贷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是网络信贷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在于风险管理和控制。P2P借贷面对的多是在传统金融体系中很难融资的小微企业和个人,这种逆向选择的过程使得P2P平台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近两年来,我国网络信贷行业出现的倒闭和跑路潮,以活生生的实例表明我国网络信贷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亟须加强。当下,国内P2P行业风险控制将突出表现在如何保障互联网渠道和资金安全方面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建立P2P评级(评分)系统。无论从促进P2P网络信贷行业发展,还是从监管角度,提高我国信用环境,完善征信体系,建立有效的信用评级系统应该是促进P2P网络信贷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评级(评分)是P2P借贷平台核心竞争力重要体现和服务借贷双方、提高投融资效率的关键,同时也是允许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自主选择投资产品前提。目前,一些国内较大P2P平台已经开始通过不同手段在逐步完善征信和评级来提高平台的信誉度,甚至还基于不同评级标准推出不同信用等级的产品。
三是加强平台信息管理,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投资人和借款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如实披露包括公司治理情况、平台运营模式、业务数据等平台经营信息,供客户参考。
加强P2P网络信贷监管需要解决的问题
记者:目前国家相关机构(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以规范P2P网络信贷行业,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你认为下一步监管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黄国平:当前,我国P2P网络信贷方面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与英美等国家在行业监管、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程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导致P2P网络信贷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随着倒闭潮的出现,对P2P网络信贷进行有效监管显得刻不容缓。虽然对P2P网络信贷的监管已经摆上了议事日程,但是实践中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并加以解决。
一是P2P网络信贷平台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与P2P网络信贷平台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监管部门涉及工商、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银监会、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由于对设立P2P网络信贷平台资质要求不明确、监管标准缺乏,虽然通信和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络信贷平台公司的设立予以登记备案,但由于缺少实质性的审核要求,P2P网络信贷平台公司设立时所登记的信息往往与实际经营相背离,导致事实不清、情况不明。
二是P2P网络信贷平台缺乏统计监测机制。目前没有部门对网络贷款的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监测管理。建立和完善网络信贷统计指标监测不仅有利于掌握P2P网络信贷的整体发展状况,从而在宏观层面把握其基本情况,进而分析、预测发展趋势,甚至可以考察社会的资金松紧程度,同时,也将有助于监管机构了解个体P2P网络信贷平台的具体风险状况,监测其流动性、违约情况、杠杆率及信用风险等情况,从微观和宏观层面评估其个体及整体风险。
三是P2P网络信贷平台缺乏信息披露监督机制。P2P 网络信贷平台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信息不透明,致使投资人无从分析辨别平台及标的优劣,同时,也使得平台跑路倒闭后追究查处将十分困难。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网络信贷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监督机制,让每笔业务可以有迹可循,降低违约和跑路风险。
四是P2P网络信贷平台征信标准缺失、范围不广。当前,已经出现了网络金融信息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等行业内的征信系统,但涵盖面有限,数据内容、标准格式不统一。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用于收集P2P网络信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但是数据容量有限,覆盖范围仍不多。
自从2013年底P2P划归银监会监管之后,监管政策以及实施细则何时落地,一直为业内重点关注。决策层业已透露的信号显示,我国P2P网络信贷将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回归普惠金融,同时,避免监管过于严苛和谨慎,以便为网络信贷发展保留创新空间。
明晰和合理的监管政策势必对我国网络信贷的发展有积极指导作用,利于正本清源、优胜劣汰、保护投资者权益,以维护金融稳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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