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防范信用风险上升不应止于降息(11月24日)
随着经济增速下滑、结构调整持续深入等因素影响,我国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的信用风险持续上升。11月21日,人民银行两年来首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反映出货币政策已开始进行防范金融风险升级的调整。
实际信用风险上升
根据银监会近期发布的数据,截至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66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4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16%,比上年末上升0.17个百分点。2014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正常类贷款余额为63.3万亿元,占比为96.05%;关注类贷款余额为1.8万亿元,占比为2.79%。
如果只从上述数据看,银行业的信用风险似乎不特别令人担忧。无论是与国内早期还是和其他国家银行业相比,1.16%的不良率都算得上是相当温和的水平。但若做一些结构和动态上的分析,情况可能就不那么乐观。
首先,不良贷款数据本身或被低估。在监管当局严控风险,以及绩效考核与资产质量高度挂钩的现实条件下,银行有一定粉饰资产质量的动机。由于五级分类方法存在模糊性,在实践中一些事实上已经形成风险的瑕疵贷款(如逾期90天以内)并未被计入不良贷款,而是被暂时归入关注类贷款。从可获得的数据看,2014年以来银行业关注类贷款占比从一季度末的2.5%上升到了三季度末的2.79%。此外,实际操作中也有通过展期将原本可能发生的风险往后推移,从而将其暂时掩盖的情况。还需要指出的是,银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只涉及商业银行,并不包含超过2000家仍未改制的信用社,这些机构的资产质量一般会低于商业银行。综合以上因素推测,我们认为,目前的不良率数据或许被低估。
其次,局部地区和行业风险相对突出。在整体风险依然可控的情况下,部分地区企业破产、跑路的现象有所抬头。特别是在小微企业领域,由于银行大量使用联保贷款制度,一家企业违约很容易产生连带负面效应,造成风险扩散和上升。目前,周期性行业、产能过剩行业以及小微企业,信贷领域风险状况尤值得警惕。更令人担忧的是,随风险成本显著上升,部分地区的银企关系明显恶化,这愈加强化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短期内难有根本性解决之道。
第三,信用风险持续上升且有加速迹象。2011年9月末至今,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已经连续12个季度“双升”,不良贷款率从0.9%提高到了1.16%,不良贷款余额则从4078亿元上升至目前的7669亿元。从变化率来看,不良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在过去三年中基本都维持在15%以上,去年三季度以来则超过20%,且逐季加快,今年三季度的同比增速达到了36%。此外,不良贷款环比增速从去年三季度以来也在迅速上升,从4%左右上升到了10%以上。如果考虑到今年以来,银行业普遍加大了坏账核销力度(根据不完全统计,上半年16家上市银行核销不良贷款约709.93亿元)。如果将这部分坏账计入,经调整后的增速会更高。
总体来看,尽管银行业整体的信用风险仍在可承受的范围。但由于经济结构调整远未结束,不良贷款持续上升趋势在短期内很难得到扭转。预计在未来一两年中,银行业将继续受到利率市场化和坏账损失双重夹击,压力与挑战与日俱增。
亟待政策托底和风险分担
考虑到当前风险上升主要源于实体经济转型调整,有一定的系统性特征,单靠商业性机制可能无法有效化解,必须辅之以适度的公共政策。通过宏观政策的托底和风险分担机制创新,来降低风险成本,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具体而言,有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保持适度宽松的宏观政策,宏观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需要在去杠杆与防风险之间取得平衡,同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逐步深入,部分行业、局部地区,甚至部分金融机构出现某种程度的风险,是市场化机制发挥效力的途径。因此,应允许适度、有序的风险暴露,以逐步消解经济周期中的正常损失以及前期遗留问题。但在此过程中,需要严防金融风险恶化和升级,适时、适度的稳增长措施,对防止风险扩散和扭转市场预期至关重要。当前稳增长重点不在于维持某个既定GDP增速或就业水平,而在于防止潜在金融风险升级和扩散。
上周五,人民银行两年来首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反映出货币政策已开始进行这样的调整。尽管存贷款利率调整不对称,短期内有压低银行净利差的可能。但从长远看,降息不仅能有效引导融资成本下行,改善企业生存环境,同时也向市场发出了积极的政策信号,对稳定实体经济以及市场预期会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信用风险化解。我们预计,适度放松的政策趋向还将继续,直至风险预期得到扭转,信贷、社会融资规模恢复到相对正常的状态。
二是优化金融监管政策。首先,要强化对风险的管理,适时完善监管规则,将各种创新和套利活动风险纳入统一监管框架。从国际经验看,金融市场化过程必须辅之以适当的再监管(re-regulation),方能避免出现巨大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市场化既非简单取消监管,也非对金融创新听之任之,而是要根据风险特征的变化,在放松原有管制措施的同时,及时建立新的监管规则。目前,众多基于监管套利的金融创新飞速发展,在规避监管、降低监管有效性的同时,制造了相当大的潜在风险。从未来看,监管当局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银行各种创新业务进行规范,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要求。此外,还应对不同监管规则(尤其是不同政策部门制定的规则)进行系统的梳理,加强协调、保持监管一致性,以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其次,要进行逆周期监管创新。在信用风险上升期,加强对风险监管是题中应有之义,但过于严格的监管有可能造成银行风险规避情绪上升,加大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企业融资困难则会放大实体经济下滑的程度,反过来导致银行信用风险进一步上升,这就是所谓的金融监管顺周期效应。目前,在实践中,监管政策以及银行自身考核对信用风险的过度强调,事实上已经导致银行信贷偏紧,对实体经济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对此,我们建议监管部门借鉴国际比较成熟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在逆周期监管方面进行尝试和创新,在一些对银行行为有着重大影响的政策上(如存贷比、合意贷款规模、风险容忍度等),根据实体经济运行的需要,保持一定的弹性并进行动态调整。当然,考虑到我国地区间差异较大,这种逆周期调整的权限,应尽可能下放到地方一级监管部门,以便其因地制宜地进行操作。
三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在信用风险相对突出的情况下,风险分担机制是分散风险,降低融资门槛的重要机制。但现有的以担保、保险以及互保等方式进行的风险分担,基本都基于商业化运作,尽管能起到一些风险分散作用,但无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信用风险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上述担保机制大都陷入困境。破产倒闭的担保公司不在少数,而联保体系下,借款人的违约更是造成了风险迅速扩散。
对此,政府应考虑在适度的范围内进行创新,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风险损失的分担和处置。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设立转贷基金和风险基金,为企业贷款展期提供便利,或直接分担部分信贷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此外,在部分风险相对突出的地区,政府还积极介入不良信贷的催收和处置,在化解地区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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