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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新设养老金投管公司理应缩短委托链(熊锦秋;1月24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人社部基金监管局局长唐霁松日前表示,“现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全部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家独大,有很多风险”、“我们也在讨论是否要成立相应的保险投资管理部门或公司”。另据报道,目前已有9省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订了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合同,委托投资金额为4300亿元,未来还有更多省份加入。然而,当下的现实是,防范基金风险的安全网尚未织密扎牢,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养老金投资不仅存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家独大风险,更有委托链条过长的机制风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养老金投资管理机制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目前主要为社保基金理事会)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一些专家认为,这其中的委托链条较长,存在多重委托代理风险,委托来委托去,担责问责机制逐渐弱化,而一些投资管理机构的内部体制机制也可能存在缺陷,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养老金亏损。
    2015年,一些基金扎堆投机创业板个股,把基民资产置于高风险之中,甚至个别基金经理干起老鼠仓,把基金资产当作唐僧肉、损公肥私。从近年来股市引爆风险的地雷股来看,有些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闪现社保基金组合身影。这已不能用偶然事件来解释了,需要深究背后的体制机制原因。
    社保基金理事会、公募基金等投资管理机构会或许更加重视养老金投资的风险控制,投资可能更趋谨慎。但从已披露的一些数据看,似乎还是没有体现出价值投资理念,基金收益波动较大。目前养老金投资甚至存在短期投机操作,这与养老金委托投资机制可能也存在关联。在这种机制之下,养老金投资应该遵循什么准则,对投资失败、损公肥私等该如何处置,或难有具体的标准和追责执行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并不单指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现在有关各方探讨成立新的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门或公司,笔者认为此举一方面可避免将鸡蛋放进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这一个篮子里,另一方面更可借此实现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16年有4.4万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都有很大的发展,预计到2020年会超过10万亿投资规模。基金投资保值增值压力越来越大。养老基金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国都把养老金投资的安全性放在首位。新的养老金投资管理公司理应遵循“谨慎投资者规则”,要像一个谨慎的投资者处理自己事务一样,审慎投资。投资管理人员要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情况、关联交易、现金流、毛利率等指标作出仔细梳理和筛选,在此基础上建立“禁投库”。ST股、高市盈率股、高市净率股、看不懂的高成长股,都应纳入“禁投库”,这些个股正是黑天鹅、地雷股频出的重灾区。
    为此,笔者建议,国家新成立的养老金投资管理公司应砍掉一些委托代理链条。与其将数千亿元的养老金交给他人打理,还不如直接聘请专业投资管理人员,由此可节省委托层级的费用。尤为重要的是,新的养老金投资管理公司可借此建立并落实投资管理人员的奖惩机制,谁管理得好,就给予重奖,谁踩地雷、搞利益输送,就追究谁的责任,甚至承担部分比例赔偿,由此可避免多重委托链条导致投资责任难以追究,也可倒逼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载《上海证券报》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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