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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上市公司突发事件埋单(曹中铭;11月21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如果没有遭遇实名举报,尽管今年以来股价表现低迷,至少麦趣尔自上周三以来的走势会处于一种波澜不惊的态势。但由于实名举报,该股价格产生剧烈震荡。在这一过程中,众多投资者出现了损失却是不争的事实。无论背后的真相如何,投资者都不应该是埋单方,但谁又应该为之负责呢?
    日前,有“中国民营航空第一人”之称的兰世立通过公众号“东星旅行”发布控告书称,2015年3月份与麦趣尔董事长、总经理等李氏三兄弟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各投资5亿元人民币合作收购总计资产达百亿元的泰国东方航空。在对方资金不到位的情形下,兰世立负债经营,最终盘活了百亿资产。此后三兄弟向公安部门报案,称兰世立侵吞了投资款。随后兰世立被刑拘、监视居住。在此期间,李氏三兄弟变更了泰国东方航空的董事、股东,并侵吞了百亿资产。深交所因之向上市公司下发问询函。但兰世立的控告书的相关内容与公安部门的案情通报截然不同。根据公安部门的通报,兰世立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国际刑警组织曾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我国公安部则将其列为“猎狐”追逃对象。
    麦趣尔回复问询函称遭到“相关当事人编造猜想、诽谤、恶意中伤”,由于兰世立目前已成为我国公安机关的追逃对象,但他的实名举报,却对麦趣尔的股价造成重大影响。透过该案例,笔者以为如下方面值得关注。
    其一,如果经调查,兰世立的举报属于“编造猜想、诽谤、恶意中伤”,对于股价的大幅下跌,则兰世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由于兰世立目前已不是中国籍,而是新加坡籍,即使其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又面临着新的问题。以往投资者打赢的官司,基本上都属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方面的,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利益受损的,因法律上的缺陷,到目前为止,鲜有打赢官司的案例。因此,最终的结局是,股价暴跌导致利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将处于欲诉无门的境地,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其二,事后看,无论是兰世立日前的控告,还是李氏三兄弟此前的报案,对上市公司而言都属于重大事件,此次股价暴跌则作出了最好的诠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毫无疑问,李氏三兄弟与兰世立之间的纠纷,对三兄弟来讲,属于大事;对上市公司来讲,属于重大事件。笔者遍查麦趣尔近两年的公告,发现上市公司并未公告报案之事,显然,该重大事项属于“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但上市公司并没有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股价暴跌,上市公司方面难说没有任何的责任。
    事实上,因“突发”事件引发股价下跌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案例,在A股市场并不少见,像闹得沸沸扬扬的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案即是如此。51倍的杠杆,“空手套白狼”式的收购,在刺激了股价暴涨之后,又成为股份暴跌的“导火索”。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即使起诉,龙薇传媒也不过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已。始作俑者可能得不到应有惩罚,是A股市场中的另一种不公平。
    一场举报引发的“血案”,并非仅仅只是股价暴跌,投资者产生损失这么简单,而是暴露出A股市场在投资者利益保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所存在的短板。客观上,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又是A股市场的老大难问题,需要监管部门推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规范。(载《证券时报》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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