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经济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经济学 >> 金融学 >> 正文

科技金融:对条件财务模式的理念革新和实践跨越(徐义国;5月)

http://www.newdu.com 2018/3/18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90

    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国家发展战略核心,并明确指出要“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经过财税及科技部门多年的持续投入和重点培育,各地的科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已具备了诸多优势。但是,由于目前的市场机制及资本市场结构等制度性缺陷,科技型自主创新企业仍然普遍面临融资瓶颈,并已成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主要阻碍。显然,在“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时,作为其中的关键要素??金融服务,在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明显不足甚至严重缺失。
    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投入规模和可支配资源基础上,着眼于集成和整合,从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条件财务模式向动员全社会资本力量共同参与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迈进,力求打造有益于高新技术产业长足进步和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制度化平台。
    一、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
    按照十七大报告,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基本原则应是致力于建立一种能够加速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过程并有助于要素聚集和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经验表明,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金融机构和市场资源的基础上,推动和完善以创业投资体系为主导的资本市场建设可以实现这样的聚集和转化效应。据此,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职能定位和功能设计上应遵从如下原则并力求成为:
    1.服务于全社会资源效率提升的作用长久的制度化平台;
    2.服务于国家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的要素支撑平台;
    3.服务于各地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的金融资源集合平台;
    4.服务于优质自主创新型企业健康发展的价值展示平台。
    二、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架构特征
    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实施中,应以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为目标,以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为手段,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逐步建立以创业投资机制为主导,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依托,旨在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创业资本、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科技保险和上市辅导等各类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多元化、高效率的制度化平台。
    1.在指导思想上,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奉行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以服务型的职能定位妥善处置政府意志和市场选择的关系;
    2.在主导机制上,积极推动和发展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从根本上化解自主创新型企业在传统的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融资模式中的资金可得性问题;
    3.在依托载体上,充分利用和发挥银行和证券公司及担保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金融服务功能,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不同层级的资信联络和沟通机制;
    4.在资金构成上,立足于构建以政府资金引导的、社会资本为主的,具备多层次、多元化金融服务功能的市场格局和资源网络;
    5.在市场架构上,针对不同规模和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的需求差异,利用不同市场层次的融资功能,分别导向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三板及产权交易市场等;
    6.在工作基础上,结合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及科技专项等工作内容,联合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以客观、有效为原则,逐步构建和完善企业技术评价和征信管理体系;
    7.在服务对象上,以有助于提升和实现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市场价值为目标,通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应,促进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推动其中的优质企业快速成长;
    8.在服务内容上,着眼于自主创新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多种金融服务需求,为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的成长和壮大提供全程的一站式服务;
    9.在政府投入上,基于现有的投入规模和分布格局,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提升为标准,对既有的投入施行有针对性的转移和调整,在必要时适度追加投入。
    三、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主导机制: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作为一项旨在提升全社会资源效率的制度化建设,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应当着眼于在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过程中、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金融微观基础的重新构造,应当成为落实国家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有力支撑。如上所述,通过推动和发展创业投资事业、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可以实现创新要素的聚集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从而完成这样的重构和支撑。
    1.银行体系对微观经济基础的重构作用有限
    在中国的金融资源分配中,商业银行的地位至关重要。但是,商业银行无论在治理结构、运营机制及财务状况方面出现怎样明显的改善,都不能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产生革命性的影响,这些改革充其量是解决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降低问题。原因在于:在分业经营条件下,商业银行作为信贷市场上短期资金的供给者,并不能对微观经济基础的重新构造产生决定性的推动作用。
    2.传统的金融服务手段和模式导致了严重的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资金可得性问题
    中国的经济仍处于粗放成长阶段。所谓“粗放”,就是投入产出效率较低,就是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在企业总量中占比重偏小。现行的以银行在资金分配中占绝对统治地位的金融体系已无法解决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新科技吸纳型企业的充分金融服务问题。
    3.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是重构微观经济基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决定性手段
    要从根本上解决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资金可得性问题,就必须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市场体系,让成长导向型企业能够在资本市场上方便地募集到长期资本,突破其高速成长或新技术应用时必须突破的资金“瓶颈”。根据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一个企业一旦成为上市公司,其流动资金需求也就更容易得到银行的支持。只有在现有A股市场的基础上另外构建为成长导向和风险承受型企业服务的其它层次的市场板块,才有利于储蓄投资循环流程的改善,而这种改善既是微观经济基础的改良或重新构造,又是投资效率的提高。
    4.以创业投资机制为主导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可以有效实现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价值展示功能
    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参与者素质的高低,而在资本市场参与者中最重要的参与者就是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国外的经验业已证明,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创投机构支持的上市公司大多都是成长性最好的上市公司。这种历史经验为我们的金融改革和资本市场建设提供了一种启迪:中国的资本市场苦于上市公司质量太差,上市公司股票缺乏投资价值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发达,对富有成长性和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输送机制,这种输送机制的缺陷直接表现为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大力推进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通过政府资金和政策的示范引导,构建高效便捷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资本,推动创业资本的汇集和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成长。
    四、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实施手段
    按照以上的功能定位和架构特征,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建设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借助国家层面现有的资金和政策资源,着眼于引导行业和机构向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方向发展完善;另一方面,需要基于各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出台适宜本地特色的支持性政策和配套措施。其绩效应着力体现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提升及科技工作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
    1.引导企业申报和享受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支持
    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吧法》(财企〔2007〕128号),创业企业和创投机构可以申报并分别取得该基金的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形式的支持。另外,北京、上海及江苏等地方政府均设立了类似功能的政府型创投引导基金。
    2.落实创投行业的财政税收政策
    按照《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相应的财政性补贴政策。诸如,《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京财经〔2001〕2356号)对创投机构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一定年限内返还企业所得税并全部用于公司资本金的增资扩股;厦门《关于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可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亏损,并可按年度结转。
    3.充分利用政策性银行的融资通道
    科技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开行发〔2005〕117号)明确了将通过科技投融资体制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并于2007年3月签署了贷款总额为500亿元的《“十一五”期间支持自主创新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重点支持国家重大专项和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多家分行设立了特别融资账户,作用即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是在农业科技贷款工作中,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性的支持政策。
    4.积极争取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
    按《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经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另外,在现有的信贷模式中,通过协调和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质押贷款和授信管理,诸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及知识产权质押等。
    5.鼓励担保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
    以政策性担保为示范,引导社会担保机构积极参与,大力发展商业性和互助式会员制担保,同时给予担保机构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方面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高效便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6.进一步发挥科技保险的积极作用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继续推动科技保险的试点工作,以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保险手段分散风险,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
    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对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7.积极参与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随着多层次、多元化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借助不同市场层次满足不同企业不同阶段的融资架构已基本完成。中关村、四川和深圳等地方政府相应出台了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资助计划,新三板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也取得了显著进展。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推出了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创业服务平台。
    8.探索和尝试债权融资、企业互保和打包贷款等创新形式
    在高新区内,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捆绑式债券业务关联。统一组织、统一发行、统一担保、统一评级,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同时,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深圳等地已在尝试推行。
    组建若干高新技术企业为融资互保组,在申请贷款时,各自缴纳一定比例担保金,并由组内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按其还贷后,退还担保金。
    9.积极争取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支持
    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47号),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投入及创新的支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中试等阶段提供必要的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及时的政策宣讲和政策指引,促动企业积极申报。
    10.发挥中介服务体系和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积极推动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壮大,逐步构建有利于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的中介服务网络,包括征信管理、技术评级、投资银行、管理咨询、财务会计、法律顾问以及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等服务和功能。
    

Tags:科技金融,对条件财务模式的理念革新和实践跨越徐义国;5月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没有任何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