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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社改革路径应是什么(谢瀚鹏;3月20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1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3月12日在全国政协经济界别小组讨论后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银行、银监会都在参与省联社改革方案的制定。而在2018年2月初,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发布,明确提出“推动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
    毋庸讳言,从行业发展现状和依法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省联社的改革均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首先,省联社改革是行业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虽然在出资性质(股权、债权、社员权)的界定方面可能存在偏差,但省联社系由辖区内的农信社共同发起组建是确定无疑的事实。这样就存在着一个悖论:发起方(各个农信社)必须接受所设单位(省联社)的管理,因为正常的逻辑恰恰是反向的。在行业发展至现阶段,这种模式已然没有了继续存在的理由。其次,农商行依法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农信社改制是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主流方向,农商行的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第三,这是统一的银行业监管体制要求。我国从2004年即建立了新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农商行(或改制前的农信社)在性质上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及其下辖银监局、银监分局对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省联社的“管理”“指导”职能与银监部门的监管存在重叠。
    关于省联社的改革路径,业界大约有五种观点:一是行业协会,二是服务公司,三是持股主体,四是联合银行,五是省级农商行。我们认为,上述方案均存在一些问题,不宜成为最终选项,简述理由如下。其一,行业协会显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不必赘述。其二,省联社在平台运维、结算系统、底层技术研发、股权登记托管设施以及服务理念方面的不足,也不具备转制成为商业化运作的金融服务公司的基础。其三,类似于宁夏黄河农商行的金融持股主体方案,将受制于巨额资金筹措和地域特殊性等因素,不能成为普遍效仿的模式。其四,联合银行的双层法人主体架构设计,来自于国外实践,与中国国情和公司立法不相符合。其五,省级农商行方案虽然已在直辖市取得了成功,但只能当作特例,不应在其他省、自治区简单复制,因为如此一来,广大农村区域的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必将成为事实,与推动“三农”发展的初衷相背离,无法“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做不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服务好乡村振兴”。
    那么,省联社的改革路径应该是什么?在此,笔者提出这样的设想方案:可考虑省联社成建制并入当地的省级金融管理(服务)办公室,地市农信办同样并入所在地政府的金融办,按照机构分工继续履行相关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各地金融办经过多年的运行,已经成为省级政府实施地域性金融管理和服务活动的重要工作部门,与“一行三会”当地分支机构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协调和配合关系。农商行(农信社)的党务工作,则进行属地化管理。
    截至2018年1月底,包括四大直辖市本级农商行在内,全国已改制成立农商行超过1200家。农商行将按照市场规律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各项制度,接受银监、金融办等部门的监管与服务,稳健运营,良性发展。(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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