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蓝虹等)
作者:蓝虹 穆争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等
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3期
摘要:地方政府应作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主体,对其实施非审慎监管,着力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其增强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能力,以推动其稳健发展,更好实现合作金融目标。地方政府实施监管的重点工作包括明确市场准入、促进制度建设、构建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等。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政府;非审慎监管
Tags:论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蓝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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