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8月1日)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这在2008年体现得尤其明显:年初,一场罕见的雪灾降临南部20余省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516.5亿元。而仅仅三个月后的汶川大地震损失更是难以计数。巨灾保险,再一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汶川大地震之后,我国保险业反应迅速,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保险业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就是做好理赔服务。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得到了多方面的发挥,由经纪人安排投保的客户,一般都扩展投保了地震险和营业中断险,所以可以将本次地震引起的损失通过保险的方式予以转移。多数保险公司也表示,将对受灾的投保人实行特事特办,实行融通赔付,以实际行动加大对灾区的支援力度。比如对于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有些保险公司主动“撤销免责”,放宽理赔标准。据保监会统计,截至7月12日,保险业已赔付保险金3.86亿元;截至16日,结案率达到86.4%,学平险和农房保险等重点险种赔付工作基本完成。
然而,尽管付出了最大的努力,保险赔付在天灾面前仍是杯水车薪。对于年初雪灾,其相应的保险赔付为19.74亿元,这意味着在这次历史罕见的雪灾损失中,保险偿付比例仅占1%。对于汶川地震,保监会人士估计赔款不会超过损失的5%。而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对于巨灾,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有的国家甚至可达70%!比如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造成的损失中,就有大约一半得到了保险赔付。
我国保险偿付比例低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我国财险实践中一般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而不予承保,所以损失中的巨额财产如楼房、汽车等几乎得不到赔付。为什么除外?主要是因为地震造成的损失实在太大,很可能让保险公司破产。二是此次灾区的居民投保率很低。比如,中国人寿在此次地震灾区的寿险市场中占到40%以上的份额,但据国寿统计,震中地区只有11万人次投保国寿险种,而且其中5.8万是以学生为被保险人的学生平安险(搜狐财经,2008年5月27日)。
目前,美国、日本、德国等十余个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一、政府包办。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办巨灾法定保险,由政府管理,而商业保险公司只负责代售保险单。如在美国佛罗里达州,设立天灾基金以承担巨灾损失。二、商业运作。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政府不作强制规定。如在德国,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方面的合作就非常成功,直接保险公司一般把巨灾保险三分之二的责任分保给再保险集团。三、政企联手。如在日本,数家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负责地震保险分保业务并向政府按一定比率进行超赔再保险。法国则由公营的再保险公司承接再保。2007年,全球保险业承担了40%的巨灾损失。
2008年7月16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地震灾害保险理赔工作小组会议上强调,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 由今年的两次大灾即可看出,我国目前的商业保险还无法充分发挥其在巨灾风险管理和防范中的重要作用;而多年以来的政府埋单型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又让政府压力过大。因此,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体系较为适应我国国情。
本文特此总结出6条建议。
1.防胜于治。政府应该建立统一的巨灾风险管理机构,加强与地震局、水利部等机构的合作,切实提高在巨灾预报上的研究水平,加大在防灾减损上的投入。
2.提高巨灾风险的研究水平。重视国际经验,整理国内外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数据,充分利用国内外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咨询公司等的研究成果,尽快摸清中国的巨灾特点,建立科学有效的数理模型,开发出适合各个地域各个群体的巨灾保险产品。
3.践行大数法则.即风险单位要尽可能多。但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效果难以保证。所以,政府要起主导作用,对于风险巨大的企业和项目可以采取强制投保措施。
4.分散风险。一是借助于再保险市场,充分利用国外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同时提高本土再保险水平。二是借助于资本市场,其中巨灾保险债券就是一个良好的风险分散工具。同时,还应积极创新,开发出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通过更多途径来分散风险。
5.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基金来源如下: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按保险公司应交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基金要进行专业化管理,实现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创新,开发出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通过更多途径来分散风险。
6.及时总结。一项新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必将充满未知和艰辛。这就需要我们及时总结,正视不足,积累经验,虚心学习国外成功之处,不断完善数理模型,不断提高管理运作水平,从而真正提高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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