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文:保险应该怎样承保地震等巨灾责任(5月23日)
保险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助推器,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我们看到了各个保险公司为地震灾区积极捐款,启动地震无保单理赔服务,积极调拨预付赔款准备金到四川各分公司,为一线救灾人员赠送保险等。随之而来,保险业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风险转移赔付作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下面的三个话题对于保险业来说可谓不容回避。
首先,保险赔付是不是太少了?原因何在?
保监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5月18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10万件,已支付赔款1462.9万元。其中,人寿保险接报案462件,被保险人死亡492人,已支付赔款424.7万元;健康保险接报案424件,涉及被保险人400人,已支付赔款8.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接报案5922件,被保险人死亡3827人,伤残2480人,已支付赔款717.4万元。企业财产保险接报案1667件,已支付赔款165.5万元;家庭财产保险接报案8.92万件,已支付赔款5万元;机动车辆保险接报案2265件,已支付赔款4万元;农业保险接报案143件,已支付赔款1.49万元。不少人对此统计数据持不解态度,一是认为每件报案支付赔款很低,甚至出现认为家财险赔付额平均不足1元的误读。二是认为赔款总数实在太少,相对于地震的损失可谓杯水车薪。
其实,这些误读是由这次大地震的特殊情况所引发的。地震之后大量的报案不断发生,报案的处理需要时间,公布的数据为已支付赔款而非应付赔款,由于一些查勘现场的限制,使得保险公司还没有将所有报案的应付赔款及时进行赔付,计算件均赔款不能简单的做出除法。实际上,针对灾情,很多保险公司已经特事特办,加快了理赔速度,并放宽了地震理赔标准。至于赔款总数太少,有以下原因导致,第一、大部分财产险和少数寿险产品都设有地震免责条款。第二、受灾地区属于边远地区,其投保率低,保险公司地震赔付损失占比可能较小。第三、投保人为了节约保费支出,选择了较小的保险保额。第四、由于目前受灾企业和群众集中精力抢险救灾,赔款数据暂时无法反映保险损失全况,预计后期保险赔款会大幅上升。而目前,多家知名机构发布的最新报告预测,国内保险业的赔付将接近百亿元。可见,目前保险赔款较少有其客观原因。
其次,保险需不需要承保地震责任?
目前,仅有少数的财产保险承保地震责任,实际上在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的财产险保单中还含有地震责任,但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地震责任被放入免赔条款。这一方面是因为商业运作的保险公司不愿承担地震险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是因为投保人一般觉得没有必要为地震这样的小概率事件多付出成本。虽然地震从企业财产险和居民家财险中剔除,但出现在财险的附加险里,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投保附加险来转移地震的风险损失。
再次,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
今年以来,我国已经遭受了两次巨灾。一是年初的南方雪灾,一是此次汶川地震。截至2008年5月21日14时,对于汶川地震,中央财政已累计下拨抗震救灾资金93.39亿元,同时国务院还安排下拨700亿灾后重建基金,事实上,政府又一次成了救灾保障的主力。毫无疑问,财政支出因此承受巨大的额外压力,也会导致财政预算的打乱和吃紧。对于发生在年初的南方雪灾,仅通信行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近7亿元人民币,约1420万用户受到影响。据测算,今年年初雪灾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超过了千亿,截至2月,保险业已赔款仅超16亿元,预计最终赔款额占总经济损失的2%-3%。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平均为36%。
显而易见,保险作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助推器却效用滞后,这些不是在一个成熟的经济市场能看到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风险防护屏障应该依次是个人和企业自身、保险、社会援助,最后才是政府,政府的角色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大量的损失应该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向保险公司转嫁。用市场化手段取代行政手段,效率更高,效果也会更好。中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势在必行。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各大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一个巨灾风险基金。目前,中国的强制险种只有机动车责任保险,当市场成熟时,可以尝试建立巨灾强制保险更好地分担巨灾风险。另外,日本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的经验、美国巨灾债券,巨灾期权等“保险衍生产品”,将保险产品证券化的思路也值得我们借鉴。
灾难发生,悲痛在所难免。但痛定思痛,仍然希望此次地震能够成为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契机,更好的发挥保险业社会稳定器的功用。让中国更加保险,让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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