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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等:保险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2月25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我国传统哲学和文化体系有“义利一体”的思想,所谓“以义生利,义利相融”,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哲学阐述。但明确提出CSR概念(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企业社会责任)的是美国的歇尔顿。目前世界上对CSR有多种定义,“利益相关者”理论应是最有影响的一种。这种理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企业在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不过,早期的社会责任与其说是一种商业选择,不如说是一种伦理呼吁。直到上世纪70年代初,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话题,企业社会责任才渐变成商业概念。
    我国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尽管血统中天然存在着社会责任的基因,但企业早期往往把承担社会责任与安置就业、贡献税收和企业办社会等同起来,认为承担社会责任就会增加成本降低收益,认为“义”和“利”是相互矛盾的。随着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由于外在和内在动因的影响也不断深化,至2007年9月,已有50多家中国企业发表了非财务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作为寿险业的两大巨头,已分别发布了企业公民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中国平安凭借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杰出贡献,摘取了亚洲保险行业的最佳社会责任大奖。事实上,无论是在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疫情和海啸、山洪等自然灾害发生时,还是面对失学儿童、贫困学生、农村母亲和女孩等弱势群体无力的呻吟,都有保险公司勇于承担风险,承担经济和社会双重责任的努力。这也使得平安、国寿等品牌深入人心,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坚实基础。与其他行业不同,保险业经营以风险为对象的产品,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保险公司天然承担着经济和社会双重责任,其社会责任与生俱来。
    与此不相和谐的是,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公信力的怀疑从来也没有中断过,无论是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抱怨、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的争论,还是营销员的有意误导和不正当竞争的屡禁不止,这些都影响了保险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誉。保险受公众关注的程度与保险业的特质是分不开的,保险是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一分子。客观地说,在某种程度上,保险公司仍客观存在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现象,这种意识必定来自于存在,这种存在必然有其实现的理由和条件。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企业逐“利”的本性使然,既然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成本而收益却不为自己独享,企业天然不会主动去做;另一方面,企业违背“义”的代价极低,虽然在新《公司法》中首次将社会责任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由于缺乏明确规则和监督机制,也使承担社会责任仅仅成为企业锦上添花的努力和“镀金”的手段。
    问题的解决必然回到“义”与“利”的矛盾和统一中去。法律只能惩罚和阻碍坏的企业,但不能制造好的企业,好的企业要靠企业自身、社会、相关利益体等方面共同努力实现。保险公司天然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属性,但怎样才能把承担社会责任从外在的压力变成内在的动力,最好的方法是让公司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会最终导致商业上的成功,只有把社会责任融合到竞争优势中去,使其与公司整体战略相统一,才能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更加主动和持久。世界第一大企业沃尔玛宣称“要将世界上最大的零售商变成世界上最环保的企业”,不仅在新建超市中推广节能概念,还投巨资改造现有门店,采取包括白色屋顶、日光采集和小流量水龙头等节能技术,还通过出售节能灯等举措将生态保护意识潜移默化地传递给巨大的客户群。沃尔玛通过承担社会责任,也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保险公司也应该认识到只关注短期回报并不能长久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从公司自身利益出发应该使利益相关者受益。
    对于任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解构为3个层面,首先是在其核心商业活动中承担社会责任,其次是在核心商业活动外承担社会责任,最后是作为行业的领头军,引导整个行业承担社会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必须首先回到核心商业活动中去,比如保证从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保护客户的知情权、开发适合的保险产品及提高保险产品售后服务质量等,这些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同时也将成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从根本上来说,保险业承担社会责任,首先要把保险业做大做强,只有不断加快保险业的发展,扩大保险市场的规模,提高保险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才能激发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潜力。其次,要对员工和客户作为重要的相关利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要积极参与教育、医疗、环保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环境承担减少污染、降低消耗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对社会承担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事实上,保险公司资助和参与环保是一个非常好的“义”与“利”相统一的例子,简单地说,保险公司进行产品设计和精算时,要对气候、环境和自然灾害发生的状况进行测算,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导致气候异常灾害频发,将导致风险管理十分困难,也会大大增加赔付和管理成本。如果不重视在核心商业活动中承担社会责任,仅仅把承担社会责任等同于捐款助学或者植树等慈善行为,无疑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发展的产物,是整个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不断变化的体现,而从另一方面来说,企业的自我调整也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走向主流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置身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有条件也有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履行企业公民的义务,不断提高在核心商业活动中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当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核心商业活动之外承担社会责任,更多地参与社会慈善。这样才能够达到“以义生利,义利相融”,这才是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境界。
    

Tags:王旭等,保险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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