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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演苏:完善交强险制度不宜操之过急(1月16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从2008年2月1日起,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5万元提高到11万元,提高幅度为12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8000元提高到10000元,提高幅度为25%;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仍然为2000元,没有进行调整。
    针对无责赔付的赔偿限额,则根据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稿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要求,对于涉及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赔偿,在按照调整后的相应责任限额基础上,执行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标准,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而对于无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规定了100元的限额,即控制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以内。
    同时,新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因此,此次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充分体现了交强险保障生命、以人为本的宗旨。
    从此次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的意图分析,充分尊重和考虑了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财产保险的保障问题和财产保险的无责赔付问题,将增加的责任限额主要用于死亡和伤残保障,适当增加了医疗费用保障,维持原来的较低保障水平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照道交法76条“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特别调低了无过错情况下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规定了100元的赔偿限额。但是,在业务实践过程中,区区100元的赔偿限额则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
    例如,在一方无责的车辆刮蹭交通事故中,无责方要承担100元的赔偿责任,很多情况下,会出现无责方为避免发生保险索赔的时间成本,可能会当时自掏腰包付出100元了事,但事后却因觉得窝火而对于交强险制度或保险公司产生种种情绪性举动。同样,无责方如果按照条款找保险公司索赔,相关手续和业务程序,会导致客户因为区区100元的索赔而对于保险公司出现不友好的表现,而保险公司也会因为处理区区100元的案件增加业务成本和导致具体业务人员工作过程中的情绪化。所以,对于财产损失的无责赔付既然可以实行100元的赔偿标准,为何不采取象征意义的1元赔偿标准,既符合“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也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对于一直备受争议的道交法第76条的修改虽然尘埃落定,但是修改后的第76条中最受关注的是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仍将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同时,有关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尚未最终落实到位,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渠道的分摊对于交强险费率测算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仍然存在未知数。
    另外,在我们尚未对于交强险业务费用实行统一提留比例的情况下,存在着事实上的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险的部分业务成本分摊难题的情况下,社会对于交强险费率计算和业务费用存在很多质疑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地在多种环境因素不完全具备的条件下,对于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进行大幅度调整,将可能产生很多不确定的问题。因此,如何应对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调整后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将考验整个行业的政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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