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明晰交强险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7月16日)
为切实保护车祸受害人的利益,避免加害人对受害人不履行赔偿或对受害人赔偿拖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制定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中均明确规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的权利,即受害人享有直接请求权。
此项规定最早可追溯至1926年,当时的法国最高法院就曾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如车祸的加害人投保责任保险,受害人有直接向加害人的保险人诉请赔偿的权利。到了1930年,英国在制定了著名的《1930年道路交通法》的同时,亦立法制定了《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求偿法》,规定被保险人破产、合并或死亡时,其对于保险人的求偿权利转移于受害的第三者,此受害的第三者可直接向保险人求偿。1955年,日本立法通过了《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其第16条规定发生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后,除加害人可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外,受害人也可以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向保险人请求支付其损害赔偿金。
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修正后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下称《强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于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依本法规定对请求权人负保险给付之责。《强保法》第11条对具备资格的请求权人进行了界定:请求权人指下列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或向特别补偿基金请求补偿之人:因汽车交通事故遭致伤害者,为受害人本人;因汽车交通事故死亡者,为受害人之遗属。
我国2006年正式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由此可见,《条例》只是赋予了保险人选择给付对象(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的权利,而并没有义务向受害人直接赔偿,也就是说,《条例》并没有明确地赋予受害人诉请保险人赔偿的直接请求权。
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反映的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按一般合同法原理,受害人不负合同上的义务,也不享有合同上的利益。
那么,受害人享有对保险人诉请赔偿的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何在呢?不难发现,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应该建立在对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合理界定之上。机动车责任保险人并没有对受害人承担法定直接赔偿责任,而是代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换言之,受害人乃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被保险人本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投保的保险人只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有义务补偿被保险人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此,责任保险给付的实质在于避免因被保险人推卸责任而造成的受害人利益的损失,正是为了达到避免被保险人推卸责任的目的,设立了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性质虽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责任,实质却是债务责任的转让。具体而言,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债务为主债务,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债务为从债务,是被保险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将其自身的债务转让给了保险人。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受害人基于保险人从属债务关系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所具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受害人对保险人要求的一种法定债务清偿,而非基于保险合同的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
另外,如果受害人不具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而仅能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由此形成的辗转请求对受害人很不利。例如,在被保险人面临财务危机时,可能将所获得的保险金挪为私用而使得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因此,明确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有利于减少辗转给付带来的弊病,避免被保险人将保险金挪作他用的道德风险,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付,亦可以简化繁杂的手续过程,提高赔付效率。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屡次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付责任。
如果受害人具有了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受害人呢?
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在责任保险制下有两种:一种为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即在自愿责任保险的场合(通常为商业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请求权依赖于被保险人而存在,保险人可以依照对抗被保险人请求权的任何事由来对抗受害第三人,此时,受害人的请求权,并非真正的法定权利;而另一种则为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即在强制责任保险场合,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乃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而并非依赖于被保险人而存在,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相关的立法可见于我国台湾《强保法》第七条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害或死亡者,不论加害人有无过失,请求权人得依本法规定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或向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请求补偿。因此,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不附抗辩事由的请求权。
但是,保险人虽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来对抗受害第三人的请求,却可以以被保险人对抗受害第三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受害第三人的请求。例如,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索赔抗辩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赔偿责任不成立,或者其他减免责任的事由来对抗受害第三人的请求。
鉴于以上论述,为使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有法可依,笔者建议,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对《条例》中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加以明晰。
Tags:高云,明晰交强险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7月16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