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顺、张连增:改进汽车保险无赔款优待系统(8月14日)
在汽车保险中,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实行了奖惩制度,即对上一保险年度没有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在下一年度续保时给予保费上的优待;而对于上一保险年度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在下一保险年度提高其续期保费,该制度称为无赔款优待。
在汽车保险中应用无赔款优待系统,目的主要是:使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反映其真实的风险水平;被保险人为了获得续期保费优待,将自负一些小额赔案,这就降低了保险公司受理小额赔案的费用,从而可以进一步降低保险费率;鼓励被保险人在用车时更加小心谨慎。
假设某无赔款优待系统由四个折扣组别构成,即0%、25%、40%、60%,若上年度中无赔款发生,则下年度升至更高折扣组别或停留在60%折扣组中;若上年度中有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案发生,则下年度降至更低折扣组别或停留在0%折扣组中。假设全额保费为500元,保单持有人现处于0%折扣组别,若保单持有人在第一年中无索赔,而且在接下来的年份中无索赔,则将来的保费应为375元、300元、200元……然而,如果保单持有人在第一年中索赔一次,而在接下来的年份中无索赔发生,那么将来的保费支出将为500元、375元、300元、200元……可见,保单持有人因第一年索赔而在以后年度将多支付300元的保费,称为赔款临界值。根据同样方法可计算出其他折扣组别的赔款临界值,分别为475元、625元、625元。
以上赔款临界值是保险公司凭借其对无赔款优待系统的深刻认识,在比较相邻年份的保费支付情况后而得出的。这里隐含着一个重要假定:消费者对无赔款优待系统的认识与保险公司的认识同样深刻。但事实上,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其对赔款临界值的认识,更多的可能会停留在比较索赔后续年所需支付的保费和未索赔情况下后续年所需支付的保费水平上,而未进一步比较其后各年的保费支付情况。基于这样的考虑并以此为假设,得出各折扣组别的赔款临界值分别为125元、375元、300元、300元。这样就产生了保险公司所理解的赔款临界值与消费者所理解的赔款临界值的差异。
上述差异可通过数值例子进一步加以说明。对于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假设被保险人的索赔次数服从泊松分布,损失额服从均值为5,方差为4的对数正态分布。则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考虑,平均索赔次数为0.275,各折扣组别的稳定分布为:(0.2404、0.1826、0.1387、0.4383),被保险人缴纳的平均费率水平为317.95元;而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平均索赔次数为0.442,各折扣组别的稳定分布为(0.357、0.2296、0.1476、0.2655),被保险人缴纳的平均费率水平为362.13元。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定价时的预期结果与消费者在实际消费过程中所导致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异:第一,平均索赔次数从0.275增长到0.442,增加了60.73%;第二,消费者的预期保费水平是公司预期保费水平的1.14倍,保费水平上升了14%;第三,两者的奖惩系统的风险区分度(即当奖惩系统进入稳定状态时,属于各个保费等级的保单在索赔次数上的差异程度)有很大的差异,消费者预期风险区分度相对较小,而公司预期风险区分度相对较大。所以无赔款优待系统在汽车保险中存在着一个严重的应用误区,即保险公司从其自身角度定价所产生的预期情况与消费者在实际消费过程中所导致的实际情况存在着较大差异。
公司预期情况与实际情况两者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首先,实际索赔次数高于预期索赔次数,使得管理成本上升,盈利降低。其次,实际保费水平高于预期保费水平,保险公司要想达到预期的目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自己的地位,必须提供更低价格的产品或者增加折扣幅度,这样会给公司在财务上带来更大的压力。第三,实际风险区分度相对较小,使得折扣组别更多的奖惩系统的实际风险区分度更小,弱化了奖惩系统的功能,使得产品缺乏吸引力。
为了弥补认识差异产生的不良影响,需要对现行的无赔款优待系统进行修正。第一,对假设认识的修正。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时从消费者对无赔款优待系统的认识角度上去定价。第二,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使消费者对无赔款优待系统的认识不断接近与保险公司对无赔款优待系统的认识。随着对无赔款优待系统的深入认识,消费者会认识到无赔款优待系统提供了更大的赔款临界值,这样,消费者自付的赔款额增加,进一步降低了保险公司受理小额赔案的费用,从而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率;同时可以进一步鼓励被保险人在用车时更加小心谨慎。第三,简化无赔款优待系统,减少折扣等级,使风险区分度增加,强化奖惩系统的功能。
对无赔款优待系统进行改进有重要的意义:第一,保险公司对平均索赔次数的估计更加接近实际值,使保险公司更有利于把握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第二,预期保费水平更加接近实际保费水平,产品定价更加合理,增加财务稳定性。第三,强化了风险区分度,公司对消费者的分类更加仔细,有利于公司提供更为周全的服务。第四,由于中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正在不断完善、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咨询业不发达的历史时期,加上人们购买保险产品及索赔经验的不足,使得消费者对产品认识不够深入全面,在消费者对无赔款优待系统的认识与保险公司对无赔款优待系统的认识方面,两者之间的差异较大,所以在我国目前的车险市场对无赔款优待系统进行改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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