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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产权保险为房产交易护航(5月17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近期的中国房地产市场风起云涌,据近日发布的《2006年房地产蓝皮书》预测,全国房价还将长期保持上涨势头。住房问题已成为和医疗、教育并列的三大社会热点问题。
    随着房地产的日益升温,房产的频繁交易不可避免地也带来了很多产权纠纷:担心皮包房产公司的欺诈,担心买到的房子另有产权人、居住权人,以及尚有未缴付的账单等等,成了老百姓购房时头疼的事情。哪里有风险,哪里就需要与之相对应的风险管理手段。面对种种纷繁复杂的产权交易风险,“产权保险”这一多少还有些新鲜的名词渐渐浮出水面。
    简而言之,产权保险,是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赔偿合同关系。具体来说,就是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给保险人一定金额的保费,保险人承诺,如果产权存在产权报告中应记载而没有记载的瑕疵和纠纷,并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保险人负责消除产权瑕疵,解决产权纠纷,或者由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赔偿。实际上,产权保险担保的是产权报告的准确性。
    区别于其他保险产品,产权保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第一, 与一般保险将未来发生的不确定事件作为赔付事由不同,产权保险所保证的,是过去发生事件的真实性,比如不动产上是否有抵押权等。第二,一般保险,比如车险,投保人需要每年支付保费,而产权保险,投保人只需一次性支付保费即可。第三,一般保险,比如财产险,存在一定的保险期限,产权保险的存续期无限定——只要投保人在不动产上的权利一直存续,产权保险就将伴随该权利永久存续。
    第二, 同其他很多险种一样,诞生于美国的产权保险,能否成功化解我国面临的种种相关风险,还需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当前,我国在产权交易法规方面尚存在一些不完善和亟待改进的地方:首先,产权登记混乱。我国尚未颁行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缺乏完善、合理的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不规范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很多,从而造成登记的混乱,给当事人进行登记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容易造成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况和房产重复抵押的现象。
    其次,产权登记缺乏公示。我国产权登记的公示性没有充分体现,一些地区的房地产产权登记资料没有实现公开查询,过分强调保密性,房地产登记应用的风险警示效力、保障房地产安全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第三,产权交易缺少有约束力的契据。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缺乏有约束力的契据对产权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供有力的保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只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但是并没有约定出卖人有义务将所有产权负担通知买受人。
    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情况,在引进产权保险化解相关风险时,应尤其注意将产权保险与我国实际相结合,以下几点或许有所裨益: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风险意识。
    2.着重强调事前调查。产权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申请书之后,首先要进行事前的产权调查,弄清存在的产权瑕疵和纠纷,判断产权风险,再决定是否可以承保。产权调查涉及的内容广泛而复杂,甚至可能需要查验几十年内的产权情况。由于目前保险人尚缺乏相关的经验与技术,在判明产权风险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出于我国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还不健全的原因,保险人难以获得完整、正确的产权信息。针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注意借鉴国外的技术并随着业务的开展积累相关经验,还应建立自己的产权档案库,并与政府的产权登记、税收、司法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产权搜索的效率和产权的准确性。
    3.严把费用厘定关。一般险种的保险费主要根据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来确定,而产权保险费则多以产权查验费用为主。保险费制定过高,影响投保人的投保意向;保险费制定过低,又会使保险人入不敷出或造成产权查验不全面。此外,由于各国房地产价格及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相当的差距,可供参考确定费用的经验又非常有限,保险公司一方面应通过提高产权查验效率来降低保险成本;另一方面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制定并完善产权保费厘定办法。
    希望产权保险这个“舶来品”能够早日化解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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