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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保险营销资格管理制度,服务农村保险业发展(4月11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农村保险营销资格管理制度改革正式铺开。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能否培养一支道德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农村保险营销队伍,提升农村保险销售队伍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整个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通知》充分体现了保险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保险的政策宗旨,有利于稳定和规范农村保险营销队伍,有利于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各类风险管理和风险保障服务。
    这位负责人指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农民养老、医疗以及农村、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是保险业支持“三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由于客观原因,部分农村保险营销员长期未能取得资格证书,这些人从事保险营销的积极性和坚定性受到挫伤,使得农村保险营销队伍持证率徘徊不前,影响到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严肃性。根据农村保险业发展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农村特点,能够促进农村保险营销渠道和服务网络建设,有利于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农村保险营销资格管理新路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位负责人指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要积极稳妥,保证质量,不对现行保险营销体制造成冲击;要坚持贯彻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不动摇,确保农村保险营销员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严格把关、择优授予、总量控制”。一是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严格把关。资格授予制度主要解决“老人保”时期遗留下来的农村保险代办站(所)人员的资格问题,以及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并在农村基层设有营销网点公司的代办员或保险营销员的持证问题,目的是鼓励保险公司把农村业务当作一个长期战略来发展,引导保险公司扎扎实实制定农村业务计划、开发农村保险产品、培育农村营销队伍、积极开拓农村市场。二是按条件对农村保险营销员择优授予。对申请授予人员在年龄、户籍、从业年限、业务能力、参考经历、培训教育等方面规定了最低条件,要求申请授予人员应当由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的保险营销服务网点管理。同时,对授予人员规定了登记注册要求并限定其展业地域范围。经保监局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可以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获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持有人只能在户籍所属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工作。《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三是对授予人数进行总量控制。各保监局对本辖区内总授予人数、每个保险机构的授予人数、以及每个行政村的授予人数应严格控制。总授予人数占本辖区内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一般不超过3%,经济发达地区授予人数占比原则上应低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农村营销员管理,落实农村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管理制度,规范农村保险营销员的销售和服务行为,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对于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与现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的政策问题,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是对现行资格管理制度的有益补充,二者并不矛盾。《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只能在户籍所属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工作。而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营销员,可在其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经营地域内展业。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必须在参加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业。今后保险监管部门一如既往地鼓励和支持农村营销员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获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农村保险营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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