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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险业将建独董制度(2006年2月8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保监会下发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框架性文件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董事会必须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承担最终责任;董事要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表决,并对表决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险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有2名独董;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进行监督,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高管人员的选任、考核和薪酬激励。
    为加强保险监管,进一步深化保险公司改革,从源头防范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性文件———《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
    7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上述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说,目前,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已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完善治理结构成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体制保障。尤其随着国有保险公司股改完成和中国人保、人寿、平安3家公司(占市场份额70%以上)境外成功上市,完善治理结构更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的中心工作。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七大部分内容,“旨在通过严格的问责体系,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吴定富说。
    合理的股权结构和规范的股东行为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对此,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持续出资能力”。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主动向董事会申报,同时,公司要及时将这方面情况报告保监会。
    吴定富说,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当前,保险公司董事会职能发挥不充分、“形似而神不似”的问题比较突出。指导意见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通过严格的决策程序和问责体系,切实推进保险公司经营机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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