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 保险监管收费标准调低(2006年1月4日)
本报讯【记者仝春建】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降低了对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
该《通知》指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收取。
同时,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收取。
该《通知》还调整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即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而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
据了解,该《通知》是对中国保监会《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保监财会[2004]1627号)作出的正式回复。该《通知》的规定内容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同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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