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涛等:发挥保险职能,应对巨灾风险(2月25日)
政府管理灾害的必然选择
在国外,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巨灾损失补偿,其经验值得借鉴。
相对普通风险而言,巨灾风险既有个人风险属性,又有公共风险属性,仅靠市场手段或政府手段,难以对巨灾损失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偿。从各国实践来看,保险机制是政府灾害管理理念转变的必然选择。建立国家与企业合作办理巨灾保险的模式,借助公共部门的政策规划,引入保险业者的资金,形成国家与企业平等互惠、共同参与责任分担的经营方式,提高巨灾保险的可保性。
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除规划制度、制定法令外,还参与风险承担。在12个建立了巨灾保险体系基金的国家,都实行了政府、保险公司合作分担巨灾风险。
在具体形态上,瑞士由保险业者组成共保组织,美国佛罗里达州设立天灾基金承担巨灾损失,法国则由公营的再保险公司承接再保。在投保方式上,法国和美国的部分州采取自愿投保;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对部分社区强制投保;挪威和新西兰强制附加投保。在理赔时,多采取实损实赔基础,且多以重置成本为准,多数国家有强制自负额的设计。
各国还采取不同措施保障巨灾风险承保机构的财务安全。应对巨灾风险的关键在于巨灾发生后,有无充足的资本进行灾损弥补。多数国家都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弥补保险业的保险金和提供再保险赔付。
转变巨灾补偿理念,建立巨灾保险机制
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用政府财政方式救灾,缺乏市场化救灾机制,特别是保险在巨灾损失补偿方面的功能不彰。2006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中国实际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机制,需要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落实开展巨灾保险的基础,建立统一的巨灾风险管理机构,加强土地规划和建筑规范,进行风险区划评估;收集国内外各种巨灾的发生频率和损失数据,确定巨灾保险基准费率;建立巨灾基金并给予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总结国内已有的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经验,探索综合性巨灾保险业务,将面临的各种自然灾害危险事故结合于同一保险规划,借助各险种之间的分散,增加危险单位及保费数量;采用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通过保额设计综合运用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
第三,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分工经营的运作模式,运用共保、分保与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工具,连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推进风险证券化为代表的保险经营技术与金融产品创新,实现风险管理市场化,推动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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