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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生忠、陈璐:响应十七大召唤,提高我国保险业竞争力(11月5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8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日前闭幕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有限,行业竞争力不强,存在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尽管从2001年开始我国保险业逐步开放至2004年底全面开放,保险业一直处于民族保险业的保护期措施的保护之下,但在我国金融业中仍属比较薄弱的环节之一,从我国保险业目前的资产规模、公司规模、公司数量和保费收入等方面可以说明。
    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竞争力不强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保险业资本实力薄弱;民族保险业能与外资抗衡的大型保险金融集团屈指可数、中小公司发展滞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局限性有碍保险业竞争力的深层次提升;保险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不利于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外部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的风险防范机制有待完善;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等。随着国务院23号文件(保险业发展的“国十条”)的颁布,如何全方位提高保险业竞争力越发重要,商业保险具有管理社会的职能,但当前如何在社会保障领域有所作为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加快提高和充实保险业的资本实力。近年来保险业快速增长,相对于业务增速,其资金实力增长相对落后。在保险经营中,资本实力代表了承保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尤其在与国外大型保险公司、集团的竞争中,资本实力的缺欠已成为制约民族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当前国内较常见的保险公司增资方式有股改上市和发行次级债等,股票融资优点在于不用还本和股息支付灵活;缺点在于当保险公司在成熟资本市场上运用股票融资时,各种信用评级机构会根据其股票表现和股息支付情况对其进行信用等级的调整,进而影响其后续融资行为;而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则刚好相反,发行次级债是需要还本和付息的,如果未能及时履行偿付责任,还有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破产。股票融资具有软约束的特点,而次级债融资具有硬约束的特点,不同类型的保险企业可以自行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增资方式。此外,在提高民族保险业资本实力过程中,还需发挥财政部的重要支持作用,对于具有显著国有企业背景和特点的保险集团,可通过财政部注资的方式,加快其股改上市的步伐。
    加强市场主体的建设,在培育若干民族保险“巨无霸”的同时,还需加快发展中小保险公司。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需要“做大做强”,需进行组织形式创新,构建一定数量的保险金融集团。而现实情况则是我国几家大型保险集团(公司)尽管稳居国内市场前列,但与一些外资保险机构相比,仍处于竞争劣势。中小保险公司也并没有发挥其“船小好掉头”的竞争优势,尚处在对大公司的追随阶段。为适应保险业全面竞争的要求,应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鼓励保险业的兼并和重组,以便短期内形成若干具有综合经营能力的保险金融集团,以应对外资的竞争。我国在保险集团的立法和监管方面尚属空白,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在此领域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则,必须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并表监管。这是一个需要保监会与其他国家部委协调后才能出台的规定,涉及到保险业以外的问题,需要密切关注,但又不能操之过急。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此外,不能忽视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建设,中小保险公司和专业化保险公司可以增强市场活力,促进竞争。制约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瓶颈在于我国保险市场不合理的险种结构。而险种结构的转换仅凭保险公司自身是无法实现的,需要政府全面认识保险对国民生活的意义,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施一系列强制性保险,切实采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险种,促进保险业全面发展。
    加快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国际发达保险市场进行有序竞争而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市场原则。我国保险业目前进行的竞争还保留着很多计划体制下的特点,如:费率管制、产品同构等。推动这种非市场竞争向市场化竞争的转变有两种不同的力量,即来自民族保险业内部的自发改变和来自外资保险公司的外部强制性改变。显然,这两种力量造成的结果差异巨大,我们希望通过第一种自发形式的转变实现有序竞争。有序竞争秩序的建立不但需要市场主体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相应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保险业的扶植。保险产业政策的制定既要坚持发挥保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具体可从如下方面着手:第一,在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应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第二,竞争政策在体现公平竞争和WTO规则的同时,还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扶植、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第三,在有序竞争的构建方面,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也是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重要的市场退出机制,但我国目前这项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应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仍存在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在于确定保险保障基金的最佳规模。
    不断完善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经济法律环境,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保险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保险有效需求日益增强,如何发挥保险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问题突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在责任保险等领域制定一系列强制保险和法定保险,以制度的硬性要求拉动保险需求;同时运用合理的WTO竞争规则将这部分业务牢牢控制在民族保险业掌握之中。此外,为针对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外资市场份额的上升,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提高我国保险业竞争力。例如,继续执行外资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9%的规定,限制外资控制力等等。在与外资的竞争中,应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险业在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加快保险监管的改革和发展。在民族保险业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尚处在较低层次时,严格的保险监管是需要的。国外保险监管经历了管制、放松管制与重新管制的反复历程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保险监管是一套制度体系,可从三方面提高保险业竞争力:第一,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在全面开放和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我国保险监管的总体思路应放松对保险业的监管。当前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是费率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还应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第二,投资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拉动因素,应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目前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存在较大的限制,需进一步放开资金运用渠道,鼓励保险业投资不动产、基础设施等领域,并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保险企业根据其风险状况分别制订可投资于不同资产的比例。第三,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主体数量、保险中介进行相应的监管。鉴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应对保险金融集团实行严格审批和管理,并从保险业发展的宏观角度控制市场主体的数量,我国存在个别保险公司为求业务量而盲目展业的问题,因此不能片面认为市场主体越多越好;对保险中介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发挥其在保险业竞争力提升中的积极作用,尽量抑制其破坏市场的逐利行为。
    发挥商业保险管理社会职能,在农业保险、社会保障领域体现民族保险业的社会责任。农险和社会保障涉及到国家稳定与安全,不适合外资过多进入。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同时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中国养老保障在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的转型过程中,存在着一个需要填补的漏洞,即体制转型前参加工作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来源。社会统筹的医疗保障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近期医疗改革又造成医患双方均不满意的结果。在这些领域,民族保险业大有作为,可以利用民族保险业推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改革向纵深发展,同时响应国务院23号文件的号召,努力扩大民族保险业的覆盖面,将政府提高民族保险业的举措落实到具体执行层面。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制定民族保险业参与养老和医疗保障的优惠政策,扩大保险业的经营业务范围,增设其资金业务的渠道,改革现有养老、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范围。在制度设计层面需注意:第一,商业医疗保险比较灵活,可以覆盖到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中,比如城镇职工的直系亲属以及农村地区的广大人民;第二,商业养老金的介入需要考虑其与储蓄等理财方式的竞争问题,即如何将消费者拟用于养老的钱吸引至商业养老保险领域;第三,在商业保险涉足社会保障领域的过程中,应做好商业保险的激励与约束工作,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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