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2006年2月17日)
我国银行保险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96年—2000年之间,新兴保险股份公司的出现和个人营销的兴起使得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大银行广布的分支网络成为销售保险难得的资源,几家保险公司开始了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这一时期的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要内容。但由于没有适合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市场没有真正启动起来。第二阶段:蓬勃发展阶段。从2000年起,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快速,这一时期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是储蓄性的分红保险。但由于相互竞争,保险公司之间打价格战,使得银保产品业务已基本上无利益可言,2004年以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增速骤然下降,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主动限制银保产品,这与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理念和考核指标密切相关。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已经到了发展的关键时刻,应采取正确的对策,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
一、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特点
(一)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呈现出混业融合的趋势
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这种建立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基础上的全面合作是简单和松散的,另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股权形式进入对方领域为法律所禁止,但近年来也有所突破。200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亚洲收购中保国际旗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到2005年9月5日已人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并持有其12.45%的股份。同年10月,汇丰银行以6亿美元获得平安保险20%的股份。这些收购兼并活动为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开创了先河。
(二)在简单的销售代理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是不对称的
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建立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合作关系不稳固。在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处于主导地位,体现在销售网点的划分和节节攀升的代理费上。银保合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银行根据保险公司产品的适销情况决定代销网点资源的分配,一般一个代销网点只销售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即“一对一或一对二的代理模式”;银保产品的代理费节节攀升,2001年尚不足1%,但到2005年,2.5%已经成为最低价码。中间业务收入、储蓄以及关系利益都会左右银行的态度,一年一签的合作协议更是让保险公司感到合作关系的不稳定。
(三)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多为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片面强调宣传投资分红
产品种类单一,消费者缺乏选择;变为投资工具的分红保险由于过多地强调了分红的预期,使保险公司面临了相当的分红压力;加之我国银行保险的激烈竞争引发了银行代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代理手续费从2%—3%,攀升到5%—6%,极大地削弱了银行保险产品的成本优势,保险公司的营运费用极有可能超过预定费用,造成费差损。由此而来,银行保险一方面迫使保险公司维持无利润或低利润运行,另一方面保户实际得到的分红也达不到预期水平,引发了公众对银保产品的信用危机,致使2004年以来银行保险在银行柜面的销售陷入困境。
(四)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合作范围较窄
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1)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银行的客户资源、信息库、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银行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3)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服务;(4)以保单作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5)保险公司投资银行金融债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资金融通活动。
二、我国发展银行保险业的几点思考
银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充分发挥了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均享的特点,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保险的发展经验表明,需求变化、竞争加剧、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是推动银行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推动了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的银行业和保险业如何把握契机,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加入WTO后金融发展趋势,结合国内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对我国银行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解决,以推动我国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营造有利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
银行保险是金融一体化过程中混业经营的产物,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银行保险难以有大的发展。在全球特别是西方国家放松金融监管、积极推动金融自由化的大趋势下,我国目前仍然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和2002年10月修改通过的《保险法》都确认了这一原则。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并未经过充分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目前大规模修改金融法律体系、确立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坚持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实际。但是,我国金融业以迅猛的速度在发展,银行与保险在加速融合,随着银行业与保险业一体化程度逐步提高,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必然要求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这一进程中,有关部门应根据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对不合时宜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破除阻碍金融发展的制度束缚,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二)银行和保险公司紧密合作加速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由于银行保险是通过银行网络向原有的银行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因此,通过银行保险销售的产品具有与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不同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品应具有储蓄、保险和投资等多种功能;二是产品应简单易懂,适合大批量销售。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有三大类:贷款与偿还类产品、储蓄类产品和简单标准化组合产品。我国在发展银行保险的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双方应在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的基础上,加强在产品开发设计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根据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和特点,研究开发出既能满足客户金融消费需求,又适合银行网络销售的新产品,提高银行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和成功率。
改变目前我国银行保险险种单一的局面,满足消费者对于保障的需求。投资类产品符合我国消费者的心态和国内金融政策的导向,因此仍将是消费者购买银行保险产品的重点。但我国与欧洲国家不同的是,消费者拥有的基本保障不足。从2002年世界保险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英国当年的保险密度是3879.1美元,德国为1627.7美元,而中国是28.7美元。我国保险的普及率还非常低,客户急需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产品所占比重较低。
改变险种单一的局面事实上就是要加大保险保障对消费者的贡献,使保险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分散风险和社会管理职能。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一方面加大对广大消费者热切需求的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寿险等产品的开发力度,创新一些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障类产品;另一方面,为促使消费者认识到保险分散风险、提供保障的功用,使其生活质量得到提高,保险公司还应对新开发险种在保障功能上加大宣传力度,这也是保险行业共同的任务。
通过银行销售保障类产品对银行和保险公司技术支持的要求较高,一方面要求银行柜员具有相当的保险知识,另一方面要求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要有操作方便、应用广泛的银保沟通系统、自动核保系统,以支持复杂产品在银行销售所要求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管理沟通等问题。这对银行和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银行和保险公司加强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提高银行保险的信息技术水平
获取服务的便捷性是客户进行金融消费的基本要求,因而能够及时快速地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是银行保险得以发展的基本条件。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信息技术水平明显偏低,电子化建设相对滞后,尤其是保险业,在许多地区的业务处理还是依靠手工操作来完成。同时,出于保密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考虑,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系统尚未实现联网操作,大大降低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处理速度。为提高银行保险的运行效率,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加快电子化建设的步伐,充分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尽快实现联网操作,加快业务信息的处理速度,缩短客户等待时间,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高效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四)银行和保险公司加强对银行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宣传力度,建立专业销售队伍,促进银行员工销售保险产品的主动性
银行保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三赢”,即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可以扩大产品销售,同时减低经营成本;而银行则提高了客户忠诚度,增加了利润来源。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银保合作也遇到一些难点,例如售后服务有限,保险方案不够优化等等。由于目前封闭式的柜台销售,只提供一些简单的保险计划,客户根据情况自行判断是否需要购买。这样的方案不是根据客户的实际状况度身定制的。
目前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基本上靠银行的封闭式柜台,所以产品销售还处于“等客上门”的状态,由于宣传、推动的措施还不完善,柜台销售的业绩起伏比较大。当前,尤其要加大对银保销售人员的培训,使得银行柜台真正成为保险客户度身订做保险产品的一个窗口。今后,随着开放式柜台的引入和代客理财业务的推出,客户经理应该有机会“主动”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
加强银保业务专业队伍建设成为目前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瓶颈之一,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共同加强对辖内一线员工、大堂经理、客户经理和理财经理的保险产品、营销技巧、营销手段以及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与考试的培训工作,提高银行一线人员保险业务的专业水平,重点培养保险理财经理,以促进业务的持续发展。同时,银行还将与保险公司共同加大对业务管理和督导人员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其深入了解和重视保险代理业务,在考核、激励、资源分配上制定支持和扶植政策。
银保双方还需要加强银行保险市场拓展上的合作和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开发挖掘客户群,通过产品创新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举办共同的咨询活动,吸引更多的客户;或者共同设立VIP客户会员俱乐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五)积极拓展银保合作新领域,银行对保险公司开放对公业务渠道,保险公司尝试在银行开展团体业务
目前银保合作还只限于银行的个人业务与保险公司个人寿险的合作,即银行的储蓄柜台向前来存款或办理其他业务的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只是针对个人的保险产品。随着保险作为各类公司及企业转移风险的工具,公司向职员提供福利以增加公司凝聚力等做法的盛行,各种团体保险,如企业年金、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都是公司及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银行对公业务部门和信贷业务部门对团体业务的营销都具有先天的优势。因此积极拓展银保合作新领域,调动银行对公业务和信贷业务,无论对银行保险产品创新还是对银保合作更上一个层次都将显现值得期盼的效果。
(六)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
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分别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监管内容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的传统业务。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银行业与保险业日益融合,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交叉型业务和替代性产品,双方还可能在资本市场上协同对某种金融工具进行选择和运用,以达到特定的目的,这些变化很可能会引发新的金融问题。因此,势必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及时调整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以适应监管对象的发展变化,一方面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有效地防范由于银行保险可能导致的风险蔓延,避免金融连锁危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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