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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规有利于提升港交所吸引力与竞争力(曹中铭;4月26日)

http://www.newdu.com 2018/4/26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4月24日,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IPO新规也允许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新上市规则将于4月30日生效。
    香港市场对于双重股权结构其实并不陌生。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它曾在港股市场存在过一段时间。由于实行期间屡现公司治理与企业控制权争夺等乱象,1989年被港交所叫停。此后的港股市场与A股市场一样,奉行同股同权的原则。
    目前全球允许企业存在双重股权结构,并接受各国企业上市的,主要有美国和加拿大市场。事实上,这也是BATJ中的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纷纷选择在美国市场上市的主要原因。由于这三家互联网巨头都存在双重股权结构,特别是阿里巴巴还存在合伙人制度,在此之前,无论A股还是港股,都没有其上市的“土壤”,要想上市,只有选择更具宽容性的美国市场。
    2013年阿里巴巴曾寻求在港交所上市,但由于港交所坚守“同股同权”的底线,阿里巴巴不得不选择赴美挂牌。阿里巴巴在美股的良好表现,以及港交所错失阿里巴巴这家互联网巨头,最终促使其对IPO制度进行改革。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我国诞生了一大批互联网公司,像阿里巴巴、百度等即是其中的代表。这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进行增资,但企业的创始人或合伙人并不想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借鉴西方模式的基础上,双重股权结构应运而生。比如京东公司,在上市前夕将股票区分为A股与B股,机构投资人的股票被重新指定为A股,每股只有1个投票权。刘强东持有的23.1%股权(含其代持的4.3%激励股权)被重新指定为B股,每股有20个投票权。如此设置后,保证了刘强东在京东中的话语权与控制权。
    在港交所此次推出IPO新规以前,由于存在限制因素,港交所对于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并没有吸引力,因而与美国市场相比,也不存在任何的竞争优势可言。而在推出后,情形则大不一样。比如早就有消息称,小米将选择在香港市场上市。
    当然,今后同股不同权企业可在香港上市,并非没有门槛。比如港交所24日发布的市场咨询总结中指出,对于不同股权架构的发行人,相关拟上市公司上市时最低预期市值需要达到400亿港元;如果市值少于400亿港元,则需要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收入不低于10亿港元。这样的门槛虽然并不低,但也不妨碍阿里巴巴、京东等将港交所作为第二上市地,并不妨碍港交所重新将阿里巴巴等揽入怀中。
    当今世界日新月异,技术进步更是突飞猛进,也催生出众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四新”企业,催生出诸多的行业“独角兽”企业。对于这样的企业,如果还是用陈旧的标准,用过时的眼光来看待,显然是不合时宜,就像港交所曾经错失了阿里巴巴一样。如今,随着港交所推出IPO新规,随着同股同权的障碍消失,随着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也能在港上市,香港市场的吸引力无形中将大大增加,也无形中提升了其竞争力。
    今年以来,A股市场也加大了对新经济企业的关注力度,随着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今后同股不同权企业、亏损企业在A股上市将不再是什么新闻。在吸引这类企业上市的问题上,港股与A股或将出现携手并进的局面。当然,如何对这类企业进行监管,又将是两地监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载《证券时报》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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