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新规引导商业银行回归主业稳健经营(董希淼;6月2日)
流动性是金融业的血液,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之一。5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实现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进而有助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以往,银行业更关注信用风险管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资产负债结构越来越复杂,流动性风险更加突出。流动性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如果管理不当,将给商业银行带来严重影响。2013年6月,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了阶段性流动性紧张。那次被称为“钱荒”的现象,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进行多次修订。2014年1月份,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3项监管指标;2015年9月份,随着《商业银行法》修订,中国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将3项指标中的存贷比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
但2015年发布的试行办法,只有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对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在实践中,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也有待提升。2016年7月份中央政治局会议之后,我国政策层面开始集中“抑制资产泡沫”,货币政策转向稳健中性的偏紧状态。在流动性压力下,金融机构纷纷赎回货币基金、债券等资产,引发债券市场的“跌跌不休”,也反映出了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能力不足。从国际上看,作为巴塞尔Ⅲ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了新版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国际标准。
因此,在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有必要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特点及实践,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修订。2017年12月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公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时隔半年后,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办法》。
与试行版本相比,《办法》体现了差异化监管思路。《办法》根据不同银行规模设定了不同的监管达标指标: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适用4个监管指标,分别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适用3个监管指标,分别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对于部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如具备一定的精细化管理能力,且有意愿采用相对复杂的定量指标,可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不再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要求。总的来看,对小银行更偏重短期流动性的监管,对大银行更注重中长期的资产匹配监管。
与试行版本相比,《办法》彰显了监管层抑制同业过度发展的思路。《办法》新增了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等3个监管指标。以流动性匹配率为例,从资金来源端看,与存款相关的资金来源给予了较高的折扣率,而同业业务则给予了较低的折扣,如3个月以内的各项存款给予了50%的权重,而3个月以内的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则给予了0%的权重;从资金运用端看,贷款给予了相对较低的折扣率,同业业务则给予了较高的折扣率,如3个月以内的各项贷款给予30%的权重,而3个月以内的存放同业及投资同业存单等给予了40%的权重。此外,从期限角度看,资金来源端期限越长,给予的折扣越高,如3个月以内同业存款折算率为0%,一年期以上同业存款折算率则为100%;资金运用端期限越短,给予的折扣越低,如3个月以内各项贷款折算率为30%,一年期以上各项贷款折算率为80%。由此可见,监管层鼓励存贷业务、抑制同业业务的意图十分明显,也反映出了监管层鼓励负债长期化且资产配置短期化的政策倾向。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反映出边际宽松的迹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有两个比较显著的变动,一是对于过渡期及过渡期内最低监管标准的调整,《办法》规定流动性匹配率在2020年1月1日之前仅作为监测指标,不做阶段性要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过渡期延长至2019年6月底前达到100%,2018年底前达到80%,较《征求意见稿》延长半年。二是对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细节进行了修改,如在资金来源中增加了来自央行的资金项目,并给予较高权重(3个月以内、3个月-12个月和1年以上分别给予了70%、80%和100%的权重),高于同期限的各项存款、同业存款等资金来源,认可了央行资金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地位。《办法》在过渡期及细节方面的调整,降低了近期多项政策叠加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造成的调整压力,与此前资管新规的边际放松有异曲同工之处。
综合来看,当前由于市场预期相对充分,且监管层给商业银行预留了较多的过渡时间和缓冲空间,因此,《办法》在短期内不会对商业银行造成较大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办法》的实施将会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乃至业务发展模式产生较大影响。
从短期来看,《办法》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是原来试行版的延续,净稳定资金比例也已出现在此前的MPA考核体系中,且《办法》给商业银行设定了充足的过渡期。此外,经过2017年“三三四十”专项治理行动,商业银行不规范的同业业务已得到大范围压缩,金融体系控制内部杠杆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期限错配风险已显著下降。因此,短期来看,《办法》不会对商业银行产生过大的调整压力。
从长期来看,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面临较大调整。加强流动性监管会对我国商业银行整体信贷扩张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近期发布的资管新规、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等政策,加之现在的流动性新规,都在引导商业银行负债端拓展长期稳定负债及零售负债,资产端更加注重资产的流动性和质量。因此,商业银行以往的资产负债配置结构面临着转型。但需要注意的是,流动性因素只是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负债配置时诸多考量因素中的一个,商业银行要做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之间的有机平衡,避免在某一方面走向极端、顾此失彼。
总之,这样的监管要求和导向,与2017年以来银行业一系列强监管措施的逻辑和精神是一致的。2018年,加强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进入深水区。在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情况下,今年以来,中国银保监会强监管、严监管的政策措施更加深化、细化,通过出台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不仅加大商业银行具体业务的约束,更加重视完善制度办法、形成长效机制。只有这样,前期的整治成果才能得以巩固,最终推动银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为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可从三方面努力。一是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三会一层”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和问责机制。二是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资产端可从提高效率和优化结构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退出僵尸企业贷款等无效资金的占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进一步压缩同业业务,提升贷款占比,如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信贷投放。负债端应积极争取一般性存款,特别是要向零售客户发力,提升零售存款占比。同时,还可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来获取长期资金,进而提高可用的稳定资金来源。三是做好流动性指标的监测。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采用适当的监测和预警指标,明确每一个指标的监测频度、预警限额,监测资产流动性的变化特别是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前瞻性地分析和预判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载《证券日报》201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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