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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有利提升证监系统行政处罚透明度(江聃;6月7日)

http://www.newdu.com 2018/6/7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近日,北京西城法院首次公开审理证券监管领域涉内幕交易处罚和涉操纵市场处罚的两宗案件受到舆论关注。案件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反复申报买入、撤单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等新型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司法审查将有利于对新型证券违法违规案件形成相对清晰的执法标准,提升证监系统行政量罚透明度。
    近年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诉工作面临严峻考验。一方面,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新颖化的特点,首次处罚的新型案件时常出现。另一方面,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法院对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重点呈现由事实证据问题审查向法律适用问题审查延伸,由实体合法性审查向程序合法性审查延伸等特点。此次是西城法院首次审理的证券监管领域涉内幕交易处罚的行政案件和证券监管领域涉及操纵市场处罚的行政案件,就涉及多项新型法律适用问题。
    同时,在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下,派出机构直接查办案件的类型也不断增多。本次审理的阮某诉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就是安徽证监局首次对操纵市场行为开出罚单的第一案。由于案件违法行为认定的复杂性,截至目前,仅有安徽和广东两地证监局对此类案件开出过罚单。李某诉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也是内蒙古证监局首次对内幕交易的案件类型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证监会“谁审理,谁应诉”的责任机制,派出机构需要向法院充分说明案件事实、相关证据与法律逻辑,认定思路,力争得到司法认可。这对稽查执法人员和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此外,根据2015年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在原告起诉证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同时,如果证监会作出过复议维持的决定,证监会也将被列为共同被告。可以预见,未来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复议机构的司法审查压力将同步加大。
    事实上,虽然近几年行政处罚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运行,但强大的执法态势,有效震慑了证券期货市场各类违法行为,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与公平正义强力高效的司法裁判良性互动也已形成。未来,法庭审判过程将积极推进证监会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无论胜诉败诉都是证监会依法行政的宝贵财富,证监系统既需充分尊重司法审查,也应预防、克服因怕诉讼而不敢处罚的心理,保持行政执法的定力和勇气。(载《证券时报》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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