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投资股票要遵循风险可控原则(熊锦秋;7月23日)
7月20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文件拟正式明确放开银行理财投资股票。笔者认为,在放开投资股票的同时,还应强化对股票投资风险控制。
2009年原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开放式公募、全部资管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上限,分别为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30%,由于资管产品也包括银行理财,也即间接放开银行理财投资股票。此次《办法》等于拟直接明确放开银行理财投资股票。
老百姓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是想获得比银行存款利息高一点的收益,同时承受的风险又不太大。而按照《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将予以处罚。在打破银行理财刚性兑付的同时,如何让老百姓获得相对较为稳健、风险不太高的收益,这是银行理财进行投资必须考量的主要问题。
由此放开银行理财投资股票同时,必须控制好股票投资风险;应该说,无论是《办法》还是《指导意见》,对这个问题的规范还不够,其中主要是从投资集中度进行一些限制。比如《办法》规定“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分散投资是化解投资风险的一个有效办法,不过《办法》划出的集中度红线仍嫌宽松。一家银行所有理财产品持有某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30%,一旦上市公司发生黑天鹅事件,银行理财产品将一损俱损,也容易形成连带性的系统性风险。而且这个持股比例足可对二级市场股价形成较大影响,由此将容易导致市场操纵主观故意形成。
为引导分散化投资,防止过度集中持股风险、防止市场操纵,笔者建议降低银行理财持股集中度比例。《证券法》规定禁止利用持股优势等进行连续交易操纵,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曾对“持股优势”规定了定量指标,是指直接、间接、联合持有“相关证券总量的5%;相关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要防止市场操纵,理应从源头防范“持股优势”的情形出现。建议:一家银行的所有理财产品持有某上市公司流通股票不得超过10%。
不仅如此,对银行理财投资的股票标的更应作出规定。股市风险、金融风险之所以产生,最主要就是股价泡沫风险。而此前一些资管产品频频踩雷,多集中于被炒高的中小盘股,垃圾股、冷门股,这些股票内在价值有限,一旦偶发偏利空事件,股价就可能要打回原形,且价格回归过程惨烈无情、往往连续一字跌停,投资者几无逃生空间。而个别资管产品之所以投资这些股票,也是因为这些股票标的比较容易实施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定点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应该遵守的一个原则是“风险可控”,泡沫股、垃圾股、存在退市风险股,此类投资风险显然难以控制。而目前不少绩优股估值较低、很少存在操纵泡沫,这些个股的分红甚至超过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要想让老百姓以低风险获得相对刚性收益,这些股票应该重点考虑。(载《证券时报》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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