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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机制还需补足四方面短板(曹中铭;9月4日)

http://www.newdu.com 2018/9/4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日前,中国证监会在江苏南京召开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完善座谈会。除了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外,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以及相关地方法院人员、行业代表等参加了会议。从中可以看出此次会议的规格之高,凸显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此次会议重点围绕监管机构如何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领域的民事诉讼制度机制,以及如何发挥仲裁、调解等社会机制在投资者损害赔偿方面的功能作用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会议提出了应当加强诸如加快推进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专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加强对投资者损害的司法救济保护等六个方面的工作。
    从内容上看,此次会议提出的措施可谓非常全面,如果这些方面的工作真能做到位,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无疑会迈上新的台阶。
    不过,理想虽然很丰满,但现实往往很骨感。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提出多年,但投资者权益受损的案例在A股市场上却一直并不少见。
    比如,此前上市公司为了大股东或董监高的利益,常常推出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大股东或董监高的减持保驾护航。大股东等因之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但另一面却是中小投资者在为之埋单。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对此,现行的规章制度却鞭长莫及。
    从证监会每周五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情况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类案件呈高发态势。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操纵市场,都必然会损害到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而由于制度建设上存在的短板,投资者即使利益受损,也会陷入欲诉无门的困境。
    在目前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上,只有遭遇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等情况下,投资者才拥有维权的渠道,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因此,投资者维权呈现出“单一性”的特性。显然,这是远远不够的。
    笔者以为,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机制,除了进一步健全制度建设,强化市场监管之外,还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有损害必有偿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现实案例中,投资者利益受损往往来自多个方面,也常常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而维权的“单一性”,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损害必有偿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市场其他参与主体,只要其行为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应该赔偿(中小)投资者的损失。
    其次,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
    即使是像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投资者有维权渠道,但从此前的案例看,背后的弊端同样明显,主要表现在无法做到两个“全覆盖”上:一是因虚假陈述而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无法做到“全覆盖”,总有极少数投资者因各种原因没有提起诉讼;二是投资者的损失无法做到“全覆盖”,投资者打赢了官司,但赔偿金额打折的现象较为普遍。
    如果无法做到两个“全覆盖”,实际上也意味着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还不够到位。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就是要求不折不扣地切实做好两个“全覆盖”。
    其三,应早日推出集体诉讼制度。
    此次会议提出要研究开展支持诉讼、示范诉讼、公益诉讼等试点工作,其实,像支持诉讼等在市场上已有先例,比如中证投服中心就经常开展证券支持诉讼。笔者以为,支持诉讼、示范诉讼、公益诉讼等,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上都不如集体诉讼。集体诉讼制度不仅是投资者的维权利器,也是严惩违规违法者的有力手段。有利于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大大震慑市场上的铤而走险者。
    最后,强烈建议早日制定并推出《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目前我国的立法工作日趋完善,像消费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者开户数早已超过1亿户,如果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涉及数亿人群。因此,有必要制定并推出《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事实上,像美国等成熟市场,在投资者保护上,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其中就有1970年制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对于这方面的短板,我们应该及时补上。(载《每日经济新闻》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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