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矫枉不必过正(魏敏;11月14日)
近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非官宣版本被媒体曝光,部分条款引发业内外关注。
其中“联合贷款合作”条款规定,联合贷款各方商业银行应分别独立对贷款进行审批,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贷款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联合贷款额度”条款规定,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此外,《办法》还规定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可以说这几条直击近年来商业银行与部分互金平台乃至正规持牌网络型银行的业务合作,其中的贷款区域限制与出资比例限制更是严格到令人倒吸一口冷气。倘若《办法》一字不改落地,业态必将重塑。
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和主要的盈利手段,都来自于贷款业务。但传统商业银行贷款渠道有着渠道单一、客户对贷款信息处理单一,贷款渠道与生活场景背离等痛点。而一些头部互金平台与以微众银行为代表的数家民营网络型银行则通过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等方式,构建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用户画像,为不同用户贴标签,研发出能够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金融产品与贷款服务,与商业银行形成了显著的优势互补。
仅以微众银行的“微粒贷”为例,数据显示其上线两年后,累计发放贷款总金额已达3600亿元,主动授信客户数近亿。满足服务小微企业贷款需求的新产品微业贷,也即将面世。而办法当中贷款区域限制与出资比例限制显然将令以微众银行为首的持牌互金机构无所适从,发展非但受限,亦有可能一蹶不振,但受损最大的却是小微企业与个人。上周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刚刚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少了这些持牌互金平台载体,给政策的执行亦增添了不少困难。
不难发现,《办法》的本意应是降低互联网金融借贷导致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回升风险,但矫枉未必需要过正。《办法》要求清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山寨互金平台等合作对象,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贷款催收等条款,的确可以促进整个市场规范发展,但《办法》中贷款区域限制与出资比例限制则确有用力过猛之嫌。这意味着,地方商业银行必须完全依靠自身来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这与其当前数据能力、风控能力与获客能力并不相配。让传统商业银行以小微客户的需求为立足点,去设计和开发贷款渠道无异于一厢情愿。若让商业银行抛弃线上,完全走传统线下贷款尽调模式,更不现实。大多数商业银行遵循的是“28 定律”理念,为 20%的主要客户提供服务,赚取80%的钱,其余 80%的客户本可以是互联网贷款的长尾对象,现在则无法享受同样的服务。
与其隔绝与撕裂商业银行与互联网,误伤嗷嗷待哺的小微客户,《办法》倒不如督促商业银行实时公布与合规互金平台合作过程中的贷款总额、贷款余额、不良率等重要信息,保证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真实性、规范性。同时与持牌互金机构,尤其是网络型银行资源同享,形成风险把控联动机制。商业银行亦可以通过直联央行征信系统的优势,弥补对方全方位风险控制的短板。这样可能更为现实与合理。(载《证券时报》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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