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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30%要约收购红线无需太过敏感(熊锦秋;11月26日)

http://www.newdu.com 2018/11/26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金科股份存在控制权之争,最近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被有关方面解读为大股东规避要约收购、控制权之争极具艺术性的妙招,笔者认为这个解读或过于敏感。
    目前黄红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科股份29.9925%,融创持有金科股份27.6783%,两者持股比例相差无几。本次拟回购并注销金科股份83.75万股,随着总股本减少,黄红云持有金科股份的比例将提升为30.0246%、融创则将提升至27.7077%。
    参与此次董事会表决中的9名董事,7票同意,2票反对,反对票来自融创在金科董事会的董事及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反对理由为:“大股东和二股东的股权比例较为接近,目前时间段内选择回购注销股票较为敏感,此时注销股票会使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规避要约收购义务……”。
    《证券法》规定了要约收购红线,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30%股份时,继续收购的,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对此规定了豁免情形,“因上市公司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持股超30%”等情形,可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此前,30%的要约红线对大股东进一步增持或收购确实具有很大的阻滞和约束作用。大股东持股达30%拟再进一步增持,就必须发出要约,而由于要约价格又不得低于此前6个月内收购所支付的最高价,由此要约收购的成本极高。当然,《收购办法》也规定了无需采取要约收购的“爬行增持”条款,但大股东持股30%后,需等待间隔一年时间,之后的每12个月内才可爬行增持不超2%股份。
    不过,目前30%的要约红线对大股东进一步增持基本没有什么约束作用。为什么,因为2015年7月证监会出台《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大股东持股达到或超过30%的,可不等待12个月立即增持2%股份。爬行增持再无一年等待期。
    回到本案,假若金科股份本次回购完成后,两方大股东均欲增持以争夺控制权,黄红云方面若不采取要约收购,也只能采取爬行增持,未来12个月内至多增持至32.02%;而融创方面,未来可先增持到30%,然后再发布公告,下一步若继续收购也可不采取要约收购,而是可立马进行爬行增持,在该时点的未来12个月可增持至32%。可以说,目前法律规则对该两大股东继续增持操作的限制约束,基本相同,法律规则暂时豁免了黄红云的要约收购,该优惠政策的“含金量”几乎为零。
    因此,金科股份由于激励对象离职、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不合格”等原因而实施回购,这无需过分解读,或只是企业的正常业务操作,即便有规避要约收购的意图,也无实际意义。
    当然,由于金科股份回购股份导致黄红云方面持股自动达到30%以上,可能在法律意义上拥有金科股份控制权,这或是回购动作为黄红云带来的一个名义上的“好处”。《收购办法》第84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可认定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但该条款或隐含一个前提,那就是其他股东持股分散,否则,虽然有个大股东持股30%以上,但或许还存在另外一个持股50%以上的大股东,你说到底谁拥有控制权?就目前金科股份的股权分布,或难言谁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控制权。(载《证券时报》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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