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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请将“最小报价单位”与股价挂钩(熊锦秋;12月5日)

http://www.newdu.com 2018/12/5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近几日中弘股份在深交所退市整理板交易,每股价格只有两三毛钱,相关交易细节,显示出完善“最小报价单位”决定机制的问题的急迫性。
    深交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2017年《深交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仅规定退市整理板实施10%的涨跌幅限制。但假若退市股价格跌到0.05元,由于最小报价单位为0.01元,即便买家报价为0.04元、则跌幅为20%,可能成为无效报单,也即股价可能无法再往下跌。2017年《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而当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也就是说,股价低于0.05元的,报单可不遵守10%的涨跌幅限制、而是以1分钱作为上下波动限制,这样理论上股价可跌到0.01元。
    现在看来,上述这些交易规则仍有考虑不周之处。比如某股昨收盘0.02元,当日最高报价为0.03元,如果投资者为及时买入,就只能以0.03元买入,比昨收盘价整整高出50%,增加了投资者的及时交易成本,由此可能会抑制部分交易者的交易意愿,使市场流动性降低;且股价0.01元与0.02元相差甚大,“最小报价单位”过大将影响市场定价的精度。
    那“最小报价单位”是不是设计得越小越好呢?倒也未必。比如前一个投资者报单每股500元买入,后一个投资者为了抢先交易可报单500.01元成交,而买入成本提高幅度可忽略不计,此时交易遵循价格优先原则,时间优先原则被弃之一边,这就是所谓的订单插队行为。这也将使得投资者不愿限价交易而愿市价交易,限价订单不足,也可能导致流动性下降。
    对证券价格在某个区间波动,应存在一个最优的“最小报价单位”。日本、韩国、泰国、我国香港等地股市,其“最小报价单位”与股价挂钩,一般为股价的千分之一左右。比如港股,0.01—0.25港元股票,最小报价单位为0.001港元;0.25—0.5港元股票,最小报价单位为0.005港元。
    建议A股市场建立“最小报价单位”与股价挂钩机制,最小报价单位可为股价的千分之一左右、分档设计。比如对于0.01—0.25元股票,最小报价单位可为0.001元;500—1000元股票,最小报价单位可为0.5元等。(载《上海证券报》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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