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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违法违规中介民事责任落实到位(熊锦秋;12月28日)

http://www.newdu.com 2018/12/28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证监会近日对东方花旗、中天运所、银信评估3宗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在以信息披露为本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被称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解决投资者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信任问题,中介机构以职业声誉为担保,向投资者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保证发行证券的品质。“看门人”承载着维护市场秩序的使命,《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了证券服务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中介机构理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
    然而,总有一些中介机构为了一己私利,将市场信赖抛之脑后。要么对财报审验等没有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要么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要么审计、评估、尽调程序流于形式或存在重大缺陷,甚至不排除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造假出谋划策的可能。中介机构偏离了“看门人”角色,信披义务主体所披露的信息也就谈不上什么可信度。
    从机制上看,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内部人享有聘用中介机构的决定权、并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中介机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似乎符合商业逻辑。显然,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改变其中委托聘用关系,不妨考虑成立一个公正独立的第三方组织,由第三方先向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收取一定费用,然后第三方通过招投标聘用中介机构进场,视工作进展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屡屡发生,也与相关处罚不到位有关。最突出的是对保荐人刑事责任追究不到位。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2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等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罪名,没有将保荐人列入。笔者为此建议完善《刑法》,将保荐代表人明确列入第229条等犯罪主体;对资产评估、验资等违法违规中介人员,也应严厉追究可能存在的刑事责任。
    现实中有几起造假案例赔偿由证券机构先行赔付,但更多虚假陈述案例,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落实不到位,投资者主要向上市公司索赔。处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可否考虑将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一并作为被告,法院可根据中介机构当初业务收入来判定相应的赔偿比例,甚至可由某中介机构先行承担赔偿金额,当然中介机构可举证撇除责任的除外。(载《上海证券报》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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