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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巡抚南赣经费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本站原创 佚名 参加讨论

黄国信

【内容提要】学术界对王阳明的研究,多着眼于其思想及事功。本文以盐法为中心,探讨其巡抚南赣时期的经费来源,说明在明中叶朝廷并不特别重视动乱地区,军费补给往往从食盐流通中获取。这提示我们,传统时期食盐问题的重要性,远超现代社会。

【关 键 词】王阳明/巡抚/经费/南赣

中图分类号:K24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09)03-0003-07

王阳明作为心学大师,人所熟知,其事功,亦为学术界所重视。从明至今,关于其研究,已经汗牛充栋。然而,相关研究仍然侧重于其思想及事功,对于其建立事功之财政基础,研究尚少①。因此,笔者撰拟本文,以其盐法为中心,试图对其巡抚南赣时期的经费作一侧面分析。据王阳明的一则奏疏,正德十三年(1518)十月赣州府知府曾上一文,转呈至时任南赣巡抚的他,其中开列了南安、赣州二府自正德十二年正月至正德十三年九月的可以归南赣巡抚动用的军费收支情况。试列表如下:

此表生动地反映出王阳明南赣巡抚任上南安、赣州府的军费状况。它表明,除了不固定的并且比较特别的收入来源,诸如南、赣二府查出在库赃罚、缺官柴薪等项之外,最经常的可靠的军费来源就是商税。关于南赣巡抚的军费乃至整个经费来源,唐立宗指出,田赋并不成为其中的组成部分。即使军饷告急,南赣巡抚暂时动用地方应起运之田赋,但事后仍需补还②。因此,上表中并不见田赋等地方财政的常规收入。可见,兵部尚书王琼专门举荐,特地为平定南赣“盗”而履任的南赣巡抚王阳明,一上任就面临着严峻的财力考验。也难怪他的前任文森会“托疾求去”③。

然而,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既然履任即为平定盗乱,军费开支就是摆在王阳明面前的第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王阳明平南赣盗的军队有三种,一是卫所屯军,一是赣镇营兵,还有就是他自己募集的民兵。其中,卫所军队的军费开支,按明王朝的制度,应该由军屯解决。不过,实际上并没有办法做到,据于志嘉研究,万历年间赣州卫屯田收入,仅够支付军俸的86%强,这在南赣地区还是比例高的,更不用说战争时期的军饷支出了④。营兵和新募民兵的军饷开支,则由赎金、储谷和盐税解决⑤。赎金即如上表所列,军饷不够时,可以偶尔为之,但并非可靠收入。储谷本可以来自卫所屯田,但于志嘉上述研究已证明这种来源几乎不可能,那就只能通过地方田赋,不过田赋是需要归还的⑥。所以,归根结底,王阳明的最可靠军费来源就是盐税和商税。而二者之关系,王阳明则有“商税所入,诸货虽有,而取足于盐利独多”的说法⑦,甚至,他还直接指出:“南、赣地方两次用兵,中间商税实为军饷少助;然而商税之中,盐税实有三分之二”⑧。足见盐税已成为王阳明南赣巡抚任上最为重要的军费来源。

那么,明代南赣盐法如何?王阳明盐法又如何?为何王阳明能够拿到那么多的盐税呢?

    实际上,要理解明代赣南盐法,我们必须从唐宋时代赣州(虔州)盐法谈起。自唐末刘晏改革盐法,盐法之主流即已形成为“划地行盐”之制,即某地所产食盐,必须在某一固定地区销售。到宋代,南安、赣州(时称虔州)一带按制度规定,应该行销淮盐。然而,实际情况却大不相同,史称:

初,江、湖漕盐既杂恶,又官估高,故百姓利食私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由是盗贩者众。又贩者皆不逞无赖,捕之急则起为盗贼。而江、淮间虽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江西则虔州,地连广南,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接。盐既弗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每岁秋冬,田事既毕,往往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岁月浸淫滋多⑨。

这是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嘉祐七年的一条记载。它说明,当地推行淮盐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而粤盐则因地近虔汀等地,在当地广为销售,这是两地食盐在当地的比较优势所造成的结果⑩。此事还引起了相当复杂的社会问题,一是当地人民冬季往广东兴贩私盐成为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导致当地大量盐寇兴起(11)。面对这样的问题,北宋王朝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筹划改当地为粤盐销售区。经过宋代处理行政问题时的习惯性的长时间讨论,并派出三、四名京官赴虔州会商之后,元丰四年(1081),经蹇周辅努力,正式罢运淮盐,并将原来虔州、南安军运销的淮盐六百一十六万余斤改为销往江南西路洪州等其它八州军。维持原来这八州军地方财政可以获取的盐利,同时改运广东盐七百万斤至虔州,一百二十万斤至南安军,使广东盐第一次突破原有的食盐运销区,就近进入虔州和南安军(12),也就是明代的南安和赣州两府。不过,由于党争失败,元祐元年(1086),蹇周辅被黜责之后,其搬运广盐之虔州盐法终于被完全革除。南安、赣州等地重新行销淮盐。

明初,为筹备边储,仿宋代盐制,实行开中盐法。洪武三年(1370),依山西行省建议,明王朝开始推行开中制(13),用官府控制的“官盐”(或称“引盐”)将内地所产之粮饷与边军所需之军饷连结起来,“招商输粮而与之盐”,也就是让商人把粮饷运到边境,然后根据商人所运粮食的多少给与相应数量的盐引,商人凭此盐引赴指定的盐场支盐,并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由此达致专卖之目的。

开中法之下,江西南部的南安、赣州等府继续行销淮盐。不过,洪武三十年(1397),监察御史严震直的一纸奏文,暂时改变了这一状况。其奏云:

召募商人于广西乏粮卫所照例纳米,自赴广东支盐,于江西南安、赣州、吉安、临江四府发卖为便,从之(14)。

部四部在开中制之下,行销过一段时间粤盐。不过,相信此制后来曾经中断。《明史·食货志》称:

广东之盐,例不出境,……。巡抚叶盛以为任之则废法,禁之则病商,请令入米饷边,乃许出境,公私交利焉(15)。

叶盛之所以让粤盐越境行销,是因为它需要大量军费。他“请令入米饷边”事发生在天顺四年(1460)。天顺二年(1458),叶盛被召为右都御史,巡抚两广。其时,黄萧养之乱未平,“两广盗蜂起,所至破城杀将。诸将怯不敢战,杀平民冒功,民相率从贼”(16),泷水(今罗定)瑶凤光山(凤弟吉)等声势日盛,及于廉州、雷州、化州等地,并攻破泷水、阳江等县。叶盛就任以后,为了剿平动乱,需大笔军饷,便设法将广东盐销往外省,并从其销售过程中获得军饷。叶盛题称:

查照广东地方多事,边仓急缺粮饷,……令见在支盐客商人等,今后支出官盐有愿装往江西南安、赣州并广西梧州等府地方发卖者,先将盐数备开状赴布政司报名,每引定于沿河缺粮仓分纳米若干,取获实收,至日,布政司给与印信文凭付照听其过境发卖,候地方稍宁,边粮充足,各照旧例,地方遵守。或公同选委司府廉干官员就于南雄梧州专一管理,庶得商民两便(17)。

次年,在此基础上叶盛题准:

愿装往梧州等府发卖者,每引定于梧州府仓加纳米二斗,装往江西南赣二府发卖者,每引于南雄府仓加纳米一斗,以助军饷(18)。

至此,粤盐正式合法地销往南安和赣州,并基本成为定制。当然,这仍是在开中制体制之下的一种变通,其变通在于过境时“加纳米一斗”作为军饷。不过,此军饷为两广巡抚叶盛所收,并不为南安、赣州所得益。并且,粤盐的卖售范围也只是南安和赣州两府。

正德六年南赣巡抚重新设立(19),为了军费的需要,改变了粤盐销往江西,只有广东方面获利的状况。是年,江西仿照广东的办法,在赣州设“抽分厂”,对过关粤盐抽取盐税,然后令粤盐销往袁州、吉安和临江三府。据王阳明疏云:

正德六年,奉总制江西等处地方军务左都御史陈金批:“据江西布政司呈,准本司右布政使任汉咨称,查得江西十三府俱系两淮行盐地方,湖西、岭北二道滩石险恶,淮盐因而不到。商人往往越境私贩广盐,射利肥己。先蒙总督衙门奏准广盐许行南、赣二府发卖,仰令南雄照引追米纳价,类解梧州军门,官商两便,军饷充足。当时止是奏行南、赣,不曾开载袁、临、吉三府。分无遵照敕谕,便宜处置,暂许广盐得下袁、盐、吉三府地方发卖,立厂盘制,以助军饷。”(20)

不过,户部仅仅有保留地同意了这一盐法。到正德九年十月,户部要求停止粤盐北进袁、临、吉三府,称:

广东盐课,仍照正德三年题奉钦依事理。有引官盐,许于南、赣二府发卖,不许再行抽税。袁、临、吉不系旧例行盐地方,不许到彼。如有犯者,不分有引无引,俱照律例问罪没官(21)。

禁粤盐北上,南赣巡抚经费自然受到很大打击,盐商亦同样受累。于是,据江西巡抚孙燧称,盐商们当即上诉,称粤盐北进实行四年,属于商民两便,而禁粤盐北上,则妨碍袁、临、吉等地民众的生计。其文云:

据吉安、临江、袁州等府,万安、泰和、清江、宜春等县商民彭拱、刘常、郭闰、彭秀连名状告:“正德六年,蒙上司明文行令赣州府起立抽分盐厂,告示商民,但有贩到闽、广盐课,由南雄府曾经折梅亭纳过劝借银两,止在赣州府发卖者,免其抽税;愿装至袁、临、吉三府卖者,每十引抽一引。闽盐自汀州过会昌羊角水,广盐自黄田江、九渡水来者,未经折梅亭,在赣州府发卖,每十引抽一引;愿装至袁、临、吉三府发卖,每十引又抽一引。疏通四年,官商两便。正德九年十月内,又蒙赣州府告示,该奉勘合开称,广盐止许南、赣二府发卖,其袁、临、吉不系旧例行盐地方,不许越境。以致数年广盐禁绝,淮盐因怯河道逆流,滩石险阻,止于省城三府。居民受其高价之苦,客商阻塞买卖之源。乞赐俯念吉、临等府与赣州地里相连,自昔至今惟食广盐,一向未经禁革。况广盐许于南、赣二府发卖,原亦不系洪武旧制,乃是正统年间为建言民情事,奉总督两广衙门奏行新例。如蒙将广盐查照南、赣事例,照旧疏通下流发卖,万民幸甚(22)。

此文称正统年间奉总督两广衙门奏行新例,许粤盐于南赣二府发卖,似有疑窦。正德六年距正统年间至少也在六十年以上,商人们止凭记忆,出错的可能性非常大。而更为令人生疑的是,《明史·职官志》云:“景泰三年,苗寇起,以两广宜协济应援,乃设总督。”(23)那么,正统年间则尚未设两广总督。有学者专门研究明清督抚制度,亦认为两广总督始设于景泰三年(1452)(24)。所以,彭拱等人的状词极可能有误。当然,彭拱等人也可能误“两广巡抚”为两广总督,但两广巡抚之设则更晚,据《明实录》记载,两广巡抚始设于天顺二年(1458),是年,“命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叶盛巡抚两广”(25)。有可能正是叶盛题准广东盐行销南安、赣州,而让彭拱等人误以为是正统年间的事。事实上,叶盛题定江西南赣等府县运销粤盐后,淮盐在当地的额数即行取消。“江西一省所行淮盐,原额三十九万引,后因两广用兵,议将南赣吉三府拨行广盐,抽税给饷,遂减去淮额九万九千三百九十余引。”(26)不过,这一小小的错误并未引起当时任事者之质疑。

更重要的是,南赣等地的地方官的利益与这批盐商的利益是相通的。因此,赣州府抽分厂委官照磨汪德亦认为禁止粤盐北上,有许多困难,进呈文云:

近奉勘合禁止广盐、止许南、赣发卖,不许下流。但赣州、吉安地理相连,水路不过一日之程。今年夏骤雨泛涨,虽有桥船阻隔,水势汹恶,冲断桥索,以致奸商计乘水势,聚积百船,执持凶器,用强越过。后虽拿获数起,问罪不过十之一二。又有投托势要官豪,夹带下流发卖者;又有挑担驮载,从兴国、赣县、南康等处小路越过发卖者。其弊多端,不禁则违事例,禁止则势所难行,呈乞议处(27)。

汪德声称禁粤盐北上,会引起奸商用强和贫民兴贩,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要求议处。而都御史周南则列明了正德六年至正德九年赣州抽分厂的收支情况,说明粤盐北进,对于南赣经费之重要。他说:

查得正德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设立抽分厂起,至正德九年五月终止,共抽过税银四万八百四十余两。陆续奉抚镇衙门,明文支发三省夹攻大帽山等处赏功军饷,并犒劳过狼兵官军士兵口粮,并取赴饶州征剿姚源军前应用,及起造抽分厂厅浮桥,修理城池,买谷上仓,预备赈济,及遵巡抚军门批申,借支赣州卫官军月粮等项,支过税银三万八千二百九十余两。由此观之,则地方粮饷之用,岁费不赀而仰给于商税独重。前项商税所入,诸货虽有,而取足于盐利独多(28)。

按照周南的意见,则南赣的军费开支,以及建造浮桥、修理城池、买谷上仓等地方开支,均仰赖于此笔收入。自正德六年十一月设抽分厂起,至正德九年五月止,当地军费等开支共花去白银38290余两,全赖这期间赣州所设抽分厂自北进袁、临、吉三府的盐商等商人中抽收白银40840余两。显然,如果没有这笔收入,南赣巡抚当难以维持。

在赣南盐法发生如此变化以及争论之后,正德十二年(1517)六月十五日,王阳明第一次上《疏通盐法疏》。正德十二年正月,王阳明接替文森抵达赣州,即调江西、福建、广东三省部分兵力,进击漳南盗,二月底进屯上杭,直捣象湖,破长富村寨。三月攻打信丰、龙南盗,四月回师福建,再驻上杭(29)。六月,上《疏通盐法疏》。是时,王阳明已经征战近半年,军饷等开支颇大,《疏通盐法疏》是其解决军费问题的第一次行动,疏称:

赣、南二府,闽、广喉襟,盗贼渊薮。即今具题夹攻,不日且将命下;粮饷之费,委果缺乏;计无所措,必须仰给他省。但闻广东以府江之师,库藏渐竭;湖广以偏桥之讨,称贷既多;亦皆自给不赡,恐无羡余可推。若不请发内帑,未免重科贫民。然内帑以营建方新,力或不逮;贫民则穷困已极,势难复征。及照前项盐税,商人既已心服,公私又皆两便,庶亦所谓不加赋而财足,不扰民而事办。臣除遵照敕谕,径自区画事理,批行该道,暂且照议施行。候地方平定之日,将抽过税银、支用过数目,另行具奏。抽分事宜,照例仍旧停止外,缘系地方事理,为此具本题知(30)。

王阳明此时屡战屡胜,声望上升。故一方面声称,只须再次集三省之兵力进攻,贼巢可破,另一方面,则强调军饷之缺。并指出广东、湖广皆内顾不暇、无力支援。因此,军饷之筹措,要不就是请皇帝发内帑银,或者就只有重科贫民。显然,这都不是朝廷愿意做的事情。当然,这也不是王阳明真正要朝廷或内廷做的事。铺垫足够之后,他话锋一转,指出只须“照前项盐税”,即可达到“公私两便”,“不加赋而财足,不扰民而事办”的效果,还提出这也只是权宜之计,待地方平定,即“照旧停止”,不改变现行制度。如此行文,疏准的可能性当然很大。果然,很快其疏请就得到了批准。王阳明有记载称:

具题去后,随准户部覆议:“将广东官盐暂于袁、临、吉三府发卖,至正德十三年终止。行该道官照前抽分,将税课供给军饷,不许多取妄用,至期照旧停止”等因,具题:“奉圣旨:是。钦此。”(31)

王阳明获准在正德十二年疏准之日起,至正德十三年止,按照此前的盐税抽收办法,继续获取军饷。

正德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户部批准的王阳明设抽分厂的大限将至,为了维持南赣巡抚的军费开支,王阳明再上奏疏,要求顺延粤盐北进袁、临、吉等府的期限。疏云:

袁、吉等地方,溪流湍悍,滩石峻险。淮盐逆水而上,动经旬月之久;广盐顺流而下,不过信宿之程。故民苦淮盐之难,而惟以广盐为便。自顷奉例停止,官府但有禁革之名,其实私盐无日不行。……广盐行则商税集,而用资于军饷,赋省于贫民;……今南、赣盗贼,虽已仰仗天威,克平巢穴,然漏殄残党,难保必无。且地连三省,千数百里之内,连峰参天,深林蔽日;其间已招之新民,尚怀反覆:……今府库空虚,民穷财尽,若盐税一革,军饷之费,苟非科取于贫民,必须仰给于内帑。……臣切以为宜开复广盐,著为定例;籍其税课,以预备军饷不时之急;积其羡余,以少助内府缺乏之需;实夹公私两便,内外兼资(32)。

    王阳明此议又得户部部分议准,将其顺延数年(33)。

可见,南赣巡抚时期王阳明推行之盐法,照旧抽收盐税,既无新意,也不特别。但是,就是这样一个继承性的政策,仍然需要他多次向户部请求实行,足见南赣地区的动乱,在明中叶并不特别为朝廷所重视。同时,他在南赣巡抚任上所推行的盐法,再一次证明尽管官员们争辩食盐问题时,无不以民生为理由,但在传统时期,盐法最重要的不是民生问题,而是财政问题,并且特别是军费来源问题,历代王朝,一旦需要军费,常常做的事情就是设法从食盐流通中获取(34)。这提醒我们,传统时期,食盐问题的重要性,远超现代社会。加强盐史的研究,完全有可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传统社会。

附注:本文写作得到了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资助。

注释:

①     关于此一课题,目前研究最为深入者,当属唐立宗《在“盗区”与“政区”之间——明代闽粤赣湘交界的秩序变动与地方行政演化》(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2003年版)一书中的相关章节。

②       唐立宗:《在“盗区”与“政区”之间——明代闽粤赣湘交界的秩序变动与地方行政演化》,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2003年版,第291页。

③夏燮:《明通鉴》卷四十六,武宗正德十一年,岳麓书社1999年影印本。

③     于志嘉:《明代江西卫所的屯田》,《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7卷,第720页。

④     费宏:《阳明先生平浰头记》,见《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475页。参见唐立宗:《在“盗区”与“政区”之间——明代闽粤赣湘交界的秩序变动与地方行政演化》,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2003年版,第293页。

⑤     还有一种可能是用盐税买粮储积,王阳明有云:“正德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设立抽分厂起,至正德九年五月终止,共抽过税银四万八百四十余两。陆续奉抚镇衙门,明文支发三省夹攻大帽山等处赏功军饷,并犒劳过狼兵官军士兵口粮,并取赴饶州征剿姚源军前应用,及起造抽分厂厅浮桥,修理城池,买谷上仓,预备赈济,及遵巡抚军门批申,借支赣州卫官军月粮等项,支过税银三万八千二百九十余两。”参见王阳明《疏通盐法疏》,《王阳明全集》,第323页。

⑥     王阳明:《疏通盐法疏》,《王阳明全集》,第323页。

⑦     王阳明:《再请疏通盐法疏》,《王阳明全集》,第385页。

⑧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九十六,嘉祐七年二月辛巳。

⑨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十三,熙宁三年秋七月辛丑条记载道:“虔州地接岭      南,官盐卤湿杂恶,轻不及斤,而价至四十七钱,岭南盗贩入虔,以斤半当一斤,纯白不杂,  而卖钱二十,以故虔人尽食岭南盐”。

(11)参见黄国信:《弥“盗”、党争与北宋虔州盐政》,《史林》2006年第2期;黄志繁:《贼民之间——12—18世纪赣南地域社会》,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11月版。

(12)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十一,元丰四年三月戊子条。

(13)关于开中制,明代留下了大量历史资料,今人亦有大量的研究,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明会典》“盐法”、《明史》“食货志”、《明经世文编》相关篇章以及《明实录》等史籍,亦可参考藤井宏:《开中的意义及起源》,《加藤繁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集说》,富山房1941年;中山八郎:《开中法和占窝》,《池内弘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座右宝刊刊行会,1940年;李龙华:《明代的开中法》,《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72年;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陈永升:《从纳粮开中到课归地丁:明初至清中叶河东的盐政与盐商》,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未刊稿等论著。

(14)《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洪武三十年三月已丑。

(15)《明史》卷八十,《食货志四·盐法》,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938页。

(16)张廷玉:《明史》卷一百七十七,《叶盛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723页。

(17)叶盛:《叶文庄公奏疏·两广奏草》卷八,“题为巡抚等事”。四库存目丛书本。

(18)叶盛:《前揭书》卷十,“题为措置军饷事”。四库存目丛书本。

(19)弘治八年(1495),南赣巡抚首设;弘治十七年(1504)南赣巡抚撤消;正德六年(1512)重设。

(20)(21)王阳明:《疏通盐法疏》,《王阳明全集》,第322页。

(22)(27)王阳明:《疏通盐法疏》,《王阳明全集》,第322页。

(23)《明史》卷七十三,《职官志二·总督巡抚》,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774页。

(24)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120页。

(25)《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九十,天顺二年四月已卯。

(26)陈世锡:《皇明世法录》卷二十九,《盐法》,台北中国史学丛书本,第853页。

(28)(30)王阳明:《疏通盐法疏》,《王阳明全集》,第323—324页。

(29)参见《王阳明全集》卷三十二至三十三,“年谱”。

(31)王阳明:《再请疏通盐法疏》,《王阳明全集》,第386页。

(32)王阳明:《再请疏通盐法疏》,《王阳明全集》,第322页。

(33)刘绎:《吉安府志》卷十六,《赋役志四·盐政》,光绪刻本,第28页。

(34)参见黄国信:《食盐专卖与盐枭略论》,《历史教学问题》2001年第5期;佐伯富:《盐与中国社会》,《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

【原文出处】《盐业史研究》(自贡)2009年3期第3~9页

【作者简介】黄国信(1964-),男,中山大学历史系、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教授


    

Tags:王阳明巡抚南赣经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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