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火柴的发明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19世纪70年代起,中国火柴制造业出现,至20世纪30年代达到高峰。大量外资和华资火柴厂共同致力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火柴。火柴的制造带来了生态环境问题和生产、生活环境安全问题。火柴梗的制造消耗大量木材,日本、沙俄帝国主义依仗侵略特权,掠夺式、破坏式的大肆砍伐中国森林资源,严重破坏中国东北地区的森林资源,东北地区的生态环境呈恶化趋势。早期生产的黄磷火柴存在着严重的磷毒问题,污染生产环境,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生产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还影响了周围居民聚居区的生活环境。随着技术的进步,黄磷火柴被弃用,磷毒的问题得到解决。但硫化磷火柴的生产依然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等安全问题。中国火柴制造业的发展史表明,环境问题的解决依赖技术的进步,但没有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工业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无法尽快、彻底解决。
关键词:火柴制造 火柴梗 火柴头 森林资源消耗 磷毒
作者简介: 李志英(1953-),女,山西原平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经济史。
火柴制造业①是近代中国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发展与近代中国工业的进步息息相关。又由于火柴业的产品与民众生活紧密相连,其生产动向又直接关涉着民众生活的方便与健康。因此,火柴工业产生后,经济界、报界以及学界就给予了关注。1949年以后近代火柴业又成为经济史研究特别是工业史研究的一部分。
民国时期已经有学者开始关注火柴制造业的情况,出现了一些研究火柴业发展史的文章。1929年阮静如撰写了《中国火柴业之过去现在与将来》[1]一文,简单回顾了火柴的传入与中国火柴制造业诞生的历史。问渔的《中国火柴业的过去与将来》[2],介绍了有关火柴的简单知识,回顾了火柴业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上述两篇文章为中国较早地叙述火柴制造业历史的论文,但其重点是对现实问题的阐述,它的历史学意义在于开中国火柴制造史研究之先河。1949年以后,学术界加强了对近代火柴制造业的研究。在资料搜集方面,彭泽益编纂的《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孙毓棠编纂的《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陈真、姚洛编纂的《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等大型工业史资料汇编均收集了不少有关近代中国火柴制造业的史料,各地文史资料也刊登了不少相关的回忆录。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辑的《刘鸿生企业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中收录了大量鸿生火柴公司创设发展的史料。上述史料建设,为近代中国火柴制造业历史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其后,学界从洋火的输入、中国民族火柴业的产生发展、面对外商压力的爱国抗争、政府与火柴业的关系,以及火花、火柴商标等方面对近代中国的火柴业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资本主义经济改造研究室编纂了《中国民族火柴工业》(中华书局,1963年):“它的内容主要是说明民族火柴工业的产生,在旧中国的发展变化,和在解放后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整个历史过程(1879-1959)”[3],其中生产技术改进一节,涉及了环境问题,但其着眼点在技术进步,而非环境问题。蔡博明主编的《中国火柴工业史》,叙述了从诞生到改革开放中国火柴工业发展的历史,第十五章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简单叙述了旧中国火柴生产技术的落后,以及给工人带来的巨大劳动强度。全书的着重点是1949年以后的技术革新和改造。林刚的《1927—1937年间中国火柴工业发展研究》(《西北师大学报》2005年第6期)主要从生产能力和市场占有率方面对此一时期的中国火柴工业的发展进行了研究。陶莉的《华中地区火柴工业的市场分析:1930—1936》(《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一文亦是对火柴工业的竞争与联合的市场分析。沈宁的硕士学位论文《20世纪20—30年代火柴工人的生存状态——以刘鸿生企业为例》主要分析了火柴业工人的来源,他们的生存状态以及由此引起的劳资矛盾。截至目前,从环境史的角度对近代火柴制造业进行研究论著的尚未得见,虽然有些论者从工人阶级遭受压迫方面进行过研究,也涉及了一些工厂的生产环境问题,但其关注点在工人运动上,研究之向度并非环境史之探究,因而缺乏环境问题的论证。
一、近代中国火柴制造业的产生与发展
火柴的发明和使用是近代化学工业发展的产物。19世纪上半叶,随着化学科学的发展,发明火柴的条件成熟,法国人查理·索利亚和德国人施罗德先后研制出黄磷火柴和赤磷火柴。1833年,世界上第一家火柴厂在瑞典卡尔马省的贝里亚城建立。其后不久,火柴传入中国。最初火柴是作为贡物首先进入宫廷的,“道光间,英所贡杂物,多瑶②巧好玩,中有自来火者,长仅盈寸,一端五色洋药,擦之而火爆发。士大夫见之莫不惊奇,叹为鬼物。”[4]5这时的火柴只是作为异域传来神奇之物令人把玩的,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并无太多的实用价值,自然不能进入民间百姓生活。作为有实际使用价值的火柴进口始于1867年,进口量为79,236罗③,主要来自欧洲。以后,日本火柴开始进入中国,并且不断增加,到甲午战争前夕,日本火柴的进口量已经占到进口总额的88%[3]1。
随着进口量的不断增加,火柴逐渐进入民间。百姓“互相引用,成为习惯”[5]628。于是“吾国实业家,有鉴于漏卮日大,遂有起而自制者”[6]33。根据黄振炳、蔡博明等人的考证,中国第一家火柴厂为1877年出现于上海的制造自来火局。该局从外洋进口药料等原材料,自制火柴,产品商标为“马牌”,并宣称防潮性能好,且价格便宜[7]7-9。两年后,又有广东的巧明火柴厂出现,以手工生产“舞龙”牌火柴。以后,中国的民族火柴制造业发展起来,至1900年已有火柴厂16家。到清王朝覆亡,又增加到30余家[8]。进入民国以后,借资本主义黄金发展时期、“五四运动”和人民群众抵制外货之力,民族火柴制造业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到1927年已有华资火柴厂113家;1930年底,在火柴业界的推动下,国民政府对进口洋火实施高额进口税,进口火柴税由7.5%提高到40%,遏制了洋火的大量进口,火柴工业再次获得发展生机。至1937年日寇全面侵华前,又新开设75家火柴厂[3]21、36-37。至此,除去倒闭以及合并的厂家外,中国国内实存华资火柴厂99家,年产火柴1,827,000箱[5]630-640。
外资在中国办厂生产火柴始于1880年,为英国人美查在上海开办的燧昌自来火局。甲午战争后,“日本获得在华设厂之权,更复大肆活跃,先后在我国各地设厂制造,”[5]628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共计设厂4家。大战后日资火柴厂迅速扩张,从1915年到1926年又开设16家,年产火柴22万多箱[3]24。到30年代上半期,又增加到23家[9]285-286。与此同时,瑞典火柴托拉斯大举进入中国,除了倾销本国产品外,还大肆在中国设厂。先是控制了日本的火柴工业,然后又通过日本在华火柴厂达到在中国设厂的目的。“在1926年,瑞典火柴公司与东北的吉林、日清两家日本火柴厂合作,控制了60%的股权,接着又收买了大连燐寸株式会社。……1928年它又收买了上海、镇江的日商燧生火柴厂。”[3]26通过收买各大火柴工厂,瑞典火柴商巩固了地盘,“又乘中国内乱广东火柴工业大半破产,乃侵入华南一带,至斯瑞典火柴势力已布满中国全境。”[10]831
上述中外火柴工厂均致力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火柴。中外各厂生产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从设备条件看,除上海的外商美光火柴厂设有自动化的机器以外,其余的民族火柴工业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1)以电力带动排梗机、卸梗机、其余工序以手工操作。(2)完全以手工操作的工场手工业。属于第一种类型的只是一些规模较大的火柴厂,在户数上只占四分之一左右,其中绝大部分都集中在上海、天津、广州、青岛等地;其余占四分之三的工厂都属于第二种类型。在沿海各地的火柴业中,设备情况也极不平衡。如在解放前夕,上海20多家火柴厂中,有电力设备,以电力排梗、卸梗的只有6家。在青岛的19家火柴厂中,也只有7家有这样的设备。”[3]266-267因此,中国民族火柴制造业大都“土法手工生产效率低,不熟悉生产技术,火柴原料也要由国外采购,经营管理不善”[7]。
数量庞大的火柴厂在中国境内生产,一方面带来了就地采购原材料的竞争,并因此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生产装备落后,工厂的生产条件恶劣,又带来了生产、生活环境的污染问题。
二、火柴制造的木材消耗与生态环境
火柴生产中的火柴梗和火柴盒制造需要消耗大量木材,其中消耗木材量最大的是火柴梗。制造火柴梗的最佳木料为产于高纬度的白杨木,因其色白而纹顺、不易折断而为上佳材选。中国“东三省、陕西北部、甘肃中部、四川嘉定及河南观音堂等地均产之。”[5]641白杨木之外,尚可用于火柴梗制造还有榀木、椴木、槿木、美杨等木材。最初,华资厂商无生产火柴轴木④的技术和能力,使用的均为日本进口产品。“火柴上所需用的木材……都赖日货接济。”[11]6“闻我国火柴业,其与制造原料上,如木材均向日本购入,”[12]在华外商火柴厂特别是日商火柴厂也使用日本产品。
但是,进口日产轴木并不意味着其原材料均来自日本。日本北海道属于高纬度地区,盛产白杨。最初,日产轴木确有一部分产自日本。清末民初,日本政府为了鼓励本国林木加工业的发展,曾一度限制木材进口,并提高了外材进口税。但日本人很快意识到日本“土地狭隘,木材需要甚多”,“由此观之,日本之木材及林业问题,前途有不堪设想者。”[13]1、285为了满足本国的木材需要,同时又保护本国的森林资源,日本政府改变了林业政策,严格限制木材出口,并大力进口木材。为此,日本将木材生产的重点转向中国,特别是与日本隔海相望的中国东北。
中国东北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地质和气候条件,十分适宜树木等温寒带植物群落的生长。在自然界的长期演化中形成了浩瀚的原始森林。有清一代,清政府对东北地区实施封禁政策,康熙二十年(1682)又进一步在吉林省境内修筑了柳条边,形成了“禁中之禁”。清政府实施这些措施的本意是保护满族的利益,但在客观上保护了东北地区的森林,使得东北地区成为著名的“树海”,森林面积占了东北地区总面积的31%。
近代以降,清政府统治式微,东北林区开始遭到侵略者的掠夺和破坏。最早掠夺东北森林资源的是沙俄。1904年3月,沙俄利用修建中东铁路的机会,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黑龙江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原合同》[14]275,借此控制了黑龙江、吉林等地森林资源,中东铁路公司还可以自行任意砍伐划定区域内的林木。这就为沙俄砍伐中国森林取得了条约根据。其后沙俄组建了森林公司开始大规模公开采伐。1905年后,沙俄在日俄战争中失败,势力退出南满,但仍然保有巨大的森林采伐力量。直至1921年,沙俄在东北地区仍有林场16家,占有森林面积13995平方俄里[15]120。沙俄对东北森林的采伐完全是掠夺式的,根本不顾及森林资源的再生和发展问题。俄国人自己承认“最初三年,每年采伐数量与计划数量大致相符,计划数字与树木自然生长率接近,但是后来每年采伐的数量远远超过规定的数量,例如木柈超过7倍之多,枕木超过7.1倍,原木生产超过7.4倍。”[15]118在这样的滥砍滥伐下,中东铁路沿线50-100公里内昔日郁郁葱葱的森林转眼间砍伐殆尽。除此之外,中俄国境线上还有大量沙俄私人盗伐者,每年所获利润大约在一亿银元以上[15]122-123。
参与大规模砍伐东北林木的还有日本。早在日俄战争期间,日本人左腾精一就随军到达东北,并于1906年以日金三万元在长春设立广仁津火柴公司,开始利用中国东北的森林资源生产火柴[7]27-28。日俄战争后,日本在胁迫清政府签订的《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中特别规定:“中国政府允许设一中日木植公司在鸭绿江右岸地方采伐木植。”[14]341随后日本即挟战胜之威大举进入东北林区,占领了沙俄的木材采伐中心安东。日本还以《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为依据,于1908年5月强迫中国政府订立了《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划定鸭绿江右岸,自帽儿山起至二十四道沟止,距鸭绿江江面干流六十华里内为界(另由奉天省派员会同日本委员勘划立标为界),界内木植归中日两国合资,经理采伐事业。”[14]499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对中国东北地区林业资源的控制和采伐变本加厉。根据1928—1929年的调查,日本总计在东三省有林业公司180家,控制了辽东半岛森林资源的75%[9]255-257,“不但东三省一带所需用之木材,全归其支配,即我国内地乃至日本所需要之一部分木材亦无不受其支配。”[16]173日本每年从中国出口的木材,至1926年已高达498万元之多[17]36。
虽然中国民族企业生产火柴所需的轴木自日本进口,但由于“东三省之森林及锯木厂皆为日人所有”,因此“木之本身并非产于日本”[18]。而所谓进口的日本轴木,完全是日本利用中国森林资源进行深加工的结果。
日本对东北森林资源的采伐也完全是掠夺式、破坏式的。日本人在采伐过程中全采鲜树,并无任何规程约束。看中哪棵就伐哪棵,架挂不倒放弃再伐,材质稍差放弃不要。稍头木不利用,伐树站着拉锯,伐根有的超1米。采伐后的山场倒木横躺竖卧,架挂歪斜,狼狈不堪,甚至黑熊走路都费劲[19]311。采伐中的浪费也极其严重,日本人要求原木的材身和断面上都不许带一点腐朽,小头直径必须达到日本尺寸十足尺寸7寸以上(约等于现行公制22厘米)。有一点腐朽和小于这个尺寸的木材一律扔在伐区里不往外运[20]298。在交通便利的铁路沿线和河川两岸则采取“剃光头”、“拔大毛”[21]301式的“清扫采伐”,使得原本植被茂密的山林在不长时间内就变成了荒山秃岭。
没有任何顾忌的侵略式采伐速度是非常快的。所以,日本在东北的森林采伐量非常大,仅1923年日本从东北地区掠夺出口的木材就高达100万石[17]50。“另据统计,在日伪统治的14年间,日本从东北掠夺优良木材1亿立方米,平均每年掠夺700万立方米。破坏森林面积600多万公顷,平均每年破坏43万公顷。”[22]41
日本掠夺的这些木材,除了用于制造修建铁路枕木、造纸和建筑用材外,很大一部分就用于火柴轴木的制造。因为轴木主要用白杨、榀木、椴木、槿木、美杨等阔叶木生产,而日本人砍伐最多的就是阔叶木,“经过采伐之后减少了阔叶树,”有的地区甚至只存在着针叶树的纯林了[17]51。
华资火柴制造厂也是造成东北地区森林蓄积量不断下降的力量之一。为了抵制日本火柴工业对木材原料的垄断,中国民族火柴工业奋起自给。最早动议自己生产火柴梗片的是丹华火柴公司,“于民国五年在奉天安东开设分厂……并在吉林设立林业事务所,以为采木之准备。”[23]8随后其它华资火柴厂纷起效仿,“自日人提出二十一条,全国高唱抵制日货,于是上海燮昌火柴公司经理邵尔康氏因发起设立华昌梗片厂于上海董家渡,所用原料梗子皆白杨、榀木、美杨。”[18]6-7“广东的东山、昆明的丽日、沈阳的惠临,都是在设厂的同时就设有制梗设备,”[3]20“梗片业鼎盛之时,全国共有二十余厂。”[18]7这些梗片厂使用的木料,均以“我国安东一带所产之白杨、白松、椵木为佳。故尚不假外求”[23]4。有的亦使用本地原料,如直隶荣昌火柴公司使用的木料,“分为榀木、杨木、松木三种,榀木产于日本,松木产于奉天,杨木产于本省各地。”[23]8但华资火柴厂的原料主要还是来自东北。
华资火柴厂采自东北的原料,多来自民人承领的国有林场。民间进入东北林区采伐早在清中期就已出现,至光绪初年已形成一定规模。为了控制东北的森林资源,清政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开始允许民人承领国有林场。踵清政府之后上台的北洋政府继承了清政府的管理传统,于1912年12月公布了《东三省国有森林发放暂行规则令》,以后又于1914年8月和1920年6月两次修订并公布。这个规则规定,“东三省国有山林,除国家直接经营外,得发放之。”“承领森林以中华民国人民,或依中华民国法律成立之法人为限。”根据规定,承领人承领森林时只要缴纳勘测费100元,执照费200元,即可领到为期20年、最大200方里的森林,之后每年仅需缴纳验照费10元,即可持续开采承领的森林。这些承领人在领到的林地上并没有植树的义务,只要“每地一亩存留树木二株至三株”[24]422-423即可。从后来发放的承领报告书看,承领人在林地上从事的基本上都是伐木及运销。如1920年由李芳、杨毓峰写具的承领书就明确写出其采伐计划为“采伐木柈、火柴、大方板片等类”[24]470,说明此类伐木组织中相当部分是为火柴工业提供原料的。至1919年,此类伐木组织已由1914年的456个增加到675个,占有的林场面积由1914年的2,158,496亩增加到16,998,746亩[13]66。
由于不断采伐,特别是沙俄、日本等侵略者的掠夺性开采,东北地区森林积蓄量下降非常快。1929年以前东北地区尚有森林面积36,461,128公顷,森林蓄积量4,204,100,000立方米,到1942年森林面积下降到30,471,000公顷,蓄积量下降到3,736,000,000[15]128,仅仅十几年的时间,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就分别下降了17%和12%,其速度之快令人瞠目。上述1929年的数据还是东北森林已经遭到破坏的数据,如果从侵略者涉猎森林采伐算起,则东北森林资源的损失就更大了。
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使得东北地区的地貌发生很大了变化,“蛟河县的近山变成了荒山秃岭,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原始森林濒临绝迹的边缘,昔日‘红松之乡’、‘白山林海’的蛟河县已是名存实亡了。”[25]379长白山的“许多地方成了树木绝迹、岩石裸露的荒凉之地”[22]。
地貌的改变带来了生态环境的失衡。由于林地面积迅速缩小,森林涵养水分、调节气候的功能不断减弱,灾害性天气出现的频率加快了。以吉林省为例⑤,“吉林省在1800年以前洪水灾情比较小,平均5年1次水灾;1801—1900年间不仅水灾频次增加,而且水灾量级也加大了,平均3.5年发生1次;1901—1990年平均达到2.8年发生一次。”显然,水灾在20世纪大大增加了。从旱灾看,有清一代,“有据可查的旱灾有27年。……民国时期的旱灾记载有19年。”清朝一共存续200余年,而民国仅存续了30余年,旱灾密度的加大显而易见。再从病虫灾害看,从金大定元年(1161)至清末,有文献记载的虫害共6次,而民国时期短短的三十余年则高达10次,病虫害频次的增加也十分显著[26]。
总体而言,19世纪以后,吉林的水旱灾害呈现出快速增加的态势,同时伴随以前很少出现的病虫害,各种灾害叠加在一起不断出现并且加剧。这种态势的出现显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生态恶化的表现。当然,这些灾害的频发并非仅仅是火柴制造业的木材消耗所致,但火柴业的快速发展及对森林资源的大量消耗显然是重要诱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