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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合同法对保险类高职学生的就业推动

http://www.newdu.com 2018/3/7 《辽宁高职学报》 2011年第11期 李海澈 参加讨论

摘要:保险类专业高职毕业生是适合保险营销需求的高技能人才。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考虑,保险公司也亟需吸纳专业型人才。然而在法制尚未完善条件下,保险营销领域存在的固有体制问题却成为抑制保险人才市场双向选择的因素,也影响了保险类专业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趋向。《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令此类矛盾得以解决,促进更多高技能人才进入保险营销领域。
    关键词:《劳动合同》,营销体制,代理制,雇用制,就业推动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促进经济循环、社会稳定和增加就业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在我国,保险行业是一个朝阳产业,在吸收大学生就业方面较其他行业具有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应行业与世界接轨的要求,保险业亟需具有专业背景、职业操作能力强的综合型人才,不断地充实队伍,以全面提升我国保险行业水平。针对这一需求,高职教育领域要以职业教育优势为平台,以保险职业技能特征为教育方向,培养出大批的保险高职人才。从目前的就业形势看,保险专业高职学生的从业动力及社会需求均持续高涨,但学生更倾向于保险内勤岗位。对具有挑战力的保险营销行业较冷淡。究其原因,主要因为现有法律体制与保险行业制度之间存在~定的冲突,尤其表现在营销体制方面,不仅影响保险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建设,也成为抑制保险高职人才就业选择的瓶颈。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虽然至今已有三年,但对保险领域及其就业市场的影响却刚刚显现。与保险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进程必将着眼于解决相关问题,向有利于促进需求与人才的对接方向发展,对保险类高职学生的就业选择产生绿色推动作用。
    一、现行法律体制下。我国保险业吸纳营销人才所面临的问题
    

    保险业今天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与保险公司重视人力资源队伍建设密不可分,尤其表现在保险产业最前沿的营销领域。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可以由个人代理,当友邦保险公司于1992年把代理人制度引入我国后,迅速成为中国保险业普遍的营销机制。近年来营销员队伍不断壮大,业务能力与管理效绩逐渐增强,个人营销成为保险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各保险公司对高素质、专业性强的营销人员需求也日益增加。然而我国保险业固有的营销体制还存在一定缺陷,《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规范保险行业的同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行业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保险营销制度提供空间之际,也因为部门法间的冲突引发保险营销制度陷入困局。其原因有三方面:
    首先,保险营销人员代理人定位模糊。我国《保险法》设定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人的法定概念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此,保险营销人员应当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但这些营销人员又不具备《民法通则》中对个人代理人在工商登记、资本金、经营场所、独立核算等方面所要求的实质性条件,因此他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代理人。
    其次,保险营销人员的劳动权益并未得到保护。在现有的营销体制下,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普通业务员自不必说,即使一些高级业务管理人员,在参与公司行政管理的同时,也不能得到与公司普通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
    再次,保险营销人员收入无底薪,沉重的业绩压力和不合理的淘汰制度,使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感,导致人员的大进大出。
    基于以上原因,保险营销领域在人力资源建设中,难以受到高层次人才的青睐,只能靠不加选择地大量增员实现短期绩效。这又造成保险营销员很少将代理作为一种职业,作为一种事业,“临时工”的意识成为道德风险的催化剂[1],直接表现为从业人员的职业忠诚度差。极大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类高职学生在补充保险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及瓶颈制约因素分析
    

    保险高职教育是针对保险市场需求、定位准确的一种培养方式。高职学生的就业观念强,在校期间与企业接触密切,较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对于职业的定位更为准确。在选择保险相关工作时能够较好的面对压力与挑战。同时,保险类高职学生在学期间接受保险原理与实务、保险法规、保险营销等专业学科教育,基础知识牢固,实践操作能力强,进入保险公司后可以迅速适应环境,熟悉工作内容,极大节约了企业的培养成本。保险类高职学生作为接受正规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道德规范及职业操守方面存在一定高度,与专业优势相结合,定然会成为保险行业未来的主力。
    就高职保险专业学生目前的就业情况看,倾向于内勤的并非少数。学生对营销工作尚持审慎态度,其原因与现行体制下营销领域存在的问题是密不可分的。保险公司保单业绩多依靠营销员在人际脉络中发展。大学生与社会人员在就业选择上存在区别,刚迈出校门的他们,社会关系简单,在短期时间内难以凭借地缘优势完成工作。对于一些困难家庭的学生,因为没有积蓄,走向社会首先面临着生存问题,保险营销成功后的高收入对他们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尴尬的关系,使代理人的社会地位低下,缺少基本劳动保障,没有企业归属感。零底薪事实下与业绩标准直接挂钩的收入模式,严苛的出局规则等,都对从业者造成心理压力。因此,保险营销体制下相关法律关系是否理顺,成为保险类高职学生向营销领域迈进的瓶颈制约。
    三、劳动合同法影响下保险营销体制的变革
    

    由于法律操作上的摩擦,营销从业人员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影响了保险职业化进程,也成为妨碍高职专业人才向保险营销领域流动的重要因素。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扭转这一困局提供契机。
    1.推动营销员与保险公司法律关系明确化
    《劳动合同法》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文本,较全面地规范劳动合同制度,致力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劳动合同法》推进下,保险营销体制中存在的人力资源困境将逐步清晰化,并会在改进中得以解决。保险营销员不具备代理人的要件,保险公司招聘、培训并管理营销人员,但只与他们签订代理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这种游离于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尴尬身份将得以改变,两种法律关系必须非此即彼,这样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为营销员提供合理、合法的从业平台,完善营销人员的合法权益。
    2.促进保险公司创建有利于营销人员发展的路径
    “代理制”背景下,保险营销人员缺乏安全感,竞争压力过大,脱落率高的问题已经凸现,并日益被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所重视。以《劳动合同法》为契机,2010年10月2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其中提出“依法理顺和明确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减少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纠纷,切实维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各保险公司遵循这项意见或已经前瞻性地采取行动。如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早在2007年在国内首推优秀营销人员“职员制”提供寿险服务已经非常成熟,另外,还有诸如保险公司出资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吸纳营销人员,或鼓励优秀业务员注册为个人代理人等方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明确界定为代理人向企业员工转变奠定了基础。[2]现有形势下,保险公司将营销人员全部吸纳为员工是不现实也不理性的,但可以与法律相顺应进行操作,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在充分发挥“代理制”优势时,创建代理转雇用制模式,即“公司设置标准,对达到标准的营销员签订劳动合同,新录用的营销员要先签订代理合同,经培训和展业实践达到标准后再成为雇佣关系的员工”[3]。这是与立法进程相适应的转化,在代理与雇佣间搭建路径,给营销员提供了顺畅的成长渠道。
    四、立法跟进与制度创新对保险类高职学生就业的推动作用
    《劳动合同法》为大学生就业撑起一个“保护伞”,以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4]对保险行业而言,意义深远。在撼动传统营销体制的同时,推动营销制度的创新,尤其是在国家保险监管部门重视下,保险公司相应采取多种方式提高营销人员的待遇,探索更为人性化的激励机制,这都有利于保险行业吸引更多高技能人才,建立稳定、忠诚的人力资源队伍,对保险人力资源整体向专业化发展迈进起到绿色推动作用。
    在立法跟进与制度创新下,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权益及劳动权益也将相应得到保护,保险从业人员的定位将更为准确。这都促进保险就业市场不断向利好转变,为大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首先,营销行业是吸收保险类高职毕业生的主要领域,毕业生在选择岗位时,因为保险公司改革重点是营销人员的管理体制,并提高对营销人员的待遇,使大学生改变以往只倾向于内勤的局面,更多地流向富有挑战性的营销岗位。其次,诸多保险公司开始实施的代理转雇用体制,适时解决了以往毕业生在就业选择时所顾忌的职业发展及辛勤劳动下的基本保障等问题,为大学生进入营销岗位,并通过自身努力成为保险公司员工提供了机会。部分保险高职学生面对营销岗位时可以抛却原有的顾虑,提升大学生的岗位激情,使这些保险专业人才能够在绿色的行业空间中完全发挥专业优势,寻找到自我的定位,实现人生价值。
    大学生将是保险业未来的生力军,在劳动合同法的推动下,他们的职业生涯将具备多型发展空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仅仅是个开始,也只是影响保险人才流动的诸多因素之一,但毕竟加快了保险体制走向健全的步伐,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引进,并直接激增保险就业市场,也将吸引更多保险类高职学生,从而对保险类学生的就业起到绿色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郑祎华.当前我国保险营销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J].党政干部学刊,2010(11):44-45.
    [2] 张青枝.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的保险营销制度调整[J].商业时代.20099(2):61-62.
    [3] 杨济时,赵存见.对保险营销制度困境突破的思考:在《劳动合同法》框架内透视保险营销制度变革[J].上海保险,2007(12):30-31.
    [4] 左剑君.论大学生就业与劳动合同的适用[J].鄂州大学学报.2009(3):14-17.

 

责任编辑: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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