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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理论评析

http://www.newdu.com 2018/3/8 《中州学刊》(郑州)2002年01期第51~53页 袁庆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问题上,究竟是前者决定后者,还是后者决定前者,长久以来,经济学家们争论不休。本文认为,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问题上,无论是旧制度经济学家的“技术决定论”还是新制度经济学家的“制度决定论”都是片面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应是一种“交互决定”的关系。
    关键词:技术创新 制度创新 技术决定论 制度决定论 交互决定论
    作者简介:袁庆明(1966-),男,湖南湘潭人,湖南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从事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湖南大学金融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凡勃仑与阿里斯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理论
    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问题上,凡勃仑与阿里斯认为,是技术创新决定制度创新,而不是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即主张“技术决定论”。
    凡勃仑的“技术决定论”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质环境(技术)决定制度,因为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就是对这类环境引起的刺激发生反应时的一种思想的习惯方式。因而,制度必然随着物质环境(技术)的变化而变化。2.物质环境(技术)是不断变化的,制度是以往过程的产物,同过去的环境相适应,无论如何也赶不上天天都在变化的环境(技术)。3.制度具有保守的倾向,除非是出于环境(技术)的压迫而不得不改变,一般总是想无限期地坚持下去。(注:凡勃仑:《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中译本,第139-142页。)在强调技术变迁决定制度创新的同时,凡勃仑并不否认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有一定影响。凡勃仑指出,价格体系的发展中所包含的思想习惯“跟现代机器技术的兴起有很大关系”。与此同时,商业制度导致新技术的引进,导致新技术在私人利益而非社会利益基础上的利用。(注: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中译本,第115-116页。)
    阿里斯的技术决定论比凡勃仑的更为彻底。在阿里斯看来,制度对技术创新只有阻碍作用。阿里斯认为,人类行为本质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工具使用或称影响生产的技术活动,另一种是强化地位与权威的礼仪活动,即制度。前者是动态的,不断前进的,而后者是静态的、保守的。制度始终是日益进步的变革的障碍。
    诺思与拉坦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理论
    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问题上,诺思认为,是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诺思主张“制度决定论”。拉坦则认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虽然相互影响,但一方并不能决定另一方,二者之间是互不决定的,即主张“互不决定论”。
    诺思认为,对经济增长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创新。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注: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中译本,第5页。)在肯定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诺思并不否定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有一定的作用。
    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问题上,新制度经济学家拉坦则认为,争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谁决定谁没有什么意义,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他认为,引起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原因是非常相似的。一是对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需求的原因是非常相似的。二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供给的转变是由类似的力量形成的。科学与技术知识的进步降低了由技术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的成本,社会科学及有关专业的知识的进步降低了由制度效率的收益(包括在解决冲突时的技能的提高)所形成的新收入流的成本。(注: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8-339页。)
    马克思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理论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这样的概念,但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辨证关系的原理实际上就是关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的理论。在马克思的生产力范畴中,生产资料和劳动者都是和一定的科学技术密切结合着的。生产工具的发明和创造,劳动对象的革新和利用,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创新;劳动者也必须掌握和利用科学技术,才能不断地解决人和物的矛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可以认为,技术创新属于生产力范畴,生产力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创新的结果。马克思的生产关系范畴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实际上是有关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的经济规则和合约,即各种制度安排。可以认为,制度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生产关系的变革实际上是制度创新的过程。对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辨证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及其发展变化决定着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即技术的发展变化决定着制度的变迁。是技术和生产力的内在变化引起了原有的生产关系的外在不适应,从而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
    马克思不仅强调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还十分重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巨大反作用,即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巨大作用。在阐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当一种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时,它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而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与状况时,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当一种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时,只有通过革命等手段推翻旧的生产关系即进行制度创新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技术的创新。
    “交互决定论”的提出及对上述观点的评价
    笔者认为,不仅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是动态地发展的,而且二者之间也是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中演进和发展的。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动态发展中,技术创新是一种基始的决定力量,正是它推动和决定了制度的变革和创新,而随着某些根本性制度的创新,制度对技术创新也越来越成为一种决定性推动力量,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是一种交互决定的关系。
    生产力和技术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有其内在的动力,这种内在动力就是生产力诸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矛盾,它是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内在根据。其中,劳动者和劳动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的相互作用,是生产力发展的最基始的动力,正是这二者的矛盾运动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是在生产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劳动者改革生产工具(即进行技术创新)是为了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这里撇开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为了增大剥削量而改进生产工具的目的)。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也在不断提高,这反过来又会促进生产工具的改革。可见生产力的发展、技术的进步过程就是劳动者和生产工具相互作用的过程。
    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必然对制度的变革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其主要表现是,原有的制度会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使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这时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要求。制度创新以后,能否有效地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则是判断新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的依据。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是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决定制度变革和创新。
    一旦适应生产力发展与技术进步的制度得以创新(离不开人的主观推动),它又会反过来给技术进步以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和竞争性市场制度等有利于技术进步的根本性制度确立以来,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已经远远超过了生产中内在的自发力量的推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制度的变革和创新确实对技术进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技术进步与制度创新的关系,可以这样来看:动态的技术进步是制度得以变革和创新的首要的推动力量,而当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一旦创新,它又会反过来给技术进步以决定性的推动力。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就是这样在相互促进和相互决定中演进和发展的。
    如果根据是否动态化地看待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有关二者相互关系的各种理论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技术创新动态化而制度创新静态化观点,认为制度创新不过是技术创新的自发的派生物;二是制度创新动态化而技术创新静态化的观点,认为技术创新不过是制度创新的自发的派生物;三是平行地处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动态过程,认为二者虽有相互影响却没有决定性的相互作用,因而不存在谁决定谁的关系;四是交叉处理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动态过程,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辨证的交互性的决定作用。
    显然,凡勃仑、特别是阿里斯的“技术决定论”,属于上述的第一种类型。凡勃仑和阿里斯强调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只有技术创新是惟一动态的因素,制度创新始终是被动的、滞后的、相对静态的。诺思的“制度决定论”代表的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理论的第二种类型。制度创新被看作是经济增长与技术创新的惟一决定因素,技术创新不过是由制度创新决定的伴随物。在诺思的这一理论中,制度创新虽然是被动态化了,而技术创新却被相对静态化了。诺思的问题在于否定了技术创新自身的发展也有内在的规律性和相对的独立性及其对制度创新的决定性作用。实际上,制度创新的最终原因和根本动力恰恰是技术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就以专利制度的产生来看,它正是顺应技术取得更大进步的客观要求而创立的。诺思虽然也谈到了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影响,但在诺思的理论框架中,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影响基本上是静态的,而不是在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
    那么,像拉坦那样,把技术与制度看作是由某些共同原因所决定的创新过程,二者虽然相互影响却并不存在一方比另一方更优先的观点是否正确?这里的问题在于,能否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原因的某些相似性,得出二者并不存在相互之间的任何决定性作用,显然不能。例如拉坦认为,土地价格相对于劳动力价格提高是导致某些节约土地使用的技术变迁与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共同原因,(注:同上书,第338页。)因而节约土地使用的技术变迁与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之间并不存在哪一方起决定作用的问题,但是我们要问:是什么原因决定了土地价格相对于劳动力价格的提高?显然是技术进步导致的人口增长的结果。这里仍然表现出技术进步对制度变迁的决定性作用。
    在所有有关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的理论中,只有马克思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原理才是惟一动态地辨证地看待二者关系的理论。因此,较之上述几种观点,马克思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理论更全面、更科学。当然,对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马克思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基本原理上。我们认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是一个“交互决定”的动态演进过程。其中,技术创新在从根本上要求制度创新的意义上,对制度创新起着基始性的决定作用;而某些根本性制度的创新在作为技术创新实现的前提条件的意义上,对技术创新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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