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如何实践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
【摘要】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在继承和批判前人分配正义思想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正义的基础是生产方式。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和相互地位决定了人们之间如何进行分配。所以,生产方式才是分配正义的真正依据。
【关键词】分配正义 按劳分配 起点公平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分配正义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它不仅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继续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的时代内涵,积极探索新思路新对策,对建构和谐美好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在继承和批判前人分配正义思想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
分配正义的思想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分配正义必须以城邦的共同利益为指向,社会财富、权力等资源在成员之间的分配必须平等。“比例相等”是分配正义的标准:“让我们一致同意,每一个人所得到的幸福的份量,恰好与他所具备的德行和实践智慧以及他所做的善行和所显示的智慧的分量相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按照民众的德行比例进行分配才是合乎正义的,而分配正义的最终目标是共同体的善。在马克思主义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思想中,他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共同体的善”这一理论,并为其注入了现代内涵。
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时代的兴起,出现了诸如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政治学家和法哲学家,他们主要强调个体的自由和平等,个体的自然法权优先于共同体的善。于是,分配正义也不再主要指向共同体的善,而主要与个体的自由、平等等自然法权联系在一起。马克思受此启发提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该是“每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不过,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近代法权思想无视个体在经济地位上的差异,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也掩盖了实质上的非正义。所以,应该进一步从经济关系方面寻找分配正义的根源。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通过考察人们的经济活动,提出了以生产要素为主导的按劳分配观点。他们提倡在市场中进行生产要素的自由竞争,并以此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展开了对资本主义的研究,以英国为例,深入细致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及与之相应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逐步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借此,马克思不仅找到了分配正义的真正理论基础,也找到了实现分配正义的历史途径。
在空想社会主义者看来,分配不正义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只有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他们认为劳动是创造财富的真正来源,劳动所得归属于劳动者才是正义的。然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这些主张虽然触及到了分配正义问题的关键,但有待于进一步上升为科学和实践。空想社会主义提出的分配方案局限于分配领域,并没有在生产等领域展开研究,难以触及分配正义的本质。同时,由于忽视了无产阶级的主体性,空想社会主义也难以在实践中实现分配正义。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的主要内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正义的基础是生产方式。分配取决于生产,分配状况取决于生产力状况,分配问题实质上是生产问题。生产的结构、规模和速度也决定了分配的结构、规模和速度。分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关系,由受生产力制约的生产关系产生并与之适应。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和相互地位决定了人们之间如何进行分配。所以,生产方式才是分配正义的真正依据。
马克思指出,分配正义的方式要经历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两个阶段。在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很高水平,劳动还是谋生手段的历史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首先,他确立了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即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的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必要的扣除之后再进行分配。其次,他明确了按劳分配的标准,即按照成员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最后,马克思主义认为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仍然受到资本主义制度的约束,劳动者的个体差异没有考虑进去,还存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人们的思想觉悟达到极高程度,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完全消失,劳动已经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才能克服按劳分配的局限性。因此,这两种分配方式说明了分配正义的实现是由两个阶段所构成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阶段;“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阶段。因此,实现分配正义的方式必须与社会发展的过程和阶段相适应。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是在历史中不断发展变化的,具有丰富的历史具体性,分配正义也不例外。平等的观念就是历史的产物,其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平等观念具有历史具体性,永恒普适的分配正义也是不存在的。当代西方许多正义理论的一个弊端就在于脱离具体的历史实践抽象地谈论分配正义问题。如美国学者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建立在一种以“无知之幕”为假设的“新契约论”的基础之上,基于虚设的原初状态引出正义原则和正当性说明。这一理论虽不无启发意义,但与近代法权思想类似的是,它脱离了物质生产的现实和历史基础,最终恐怕只能是愿景。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分析考察人类社会生活的分配正义问题时,要从具体的历史规定性出发,从“一定的”历史关联和历史场景出发来把握其内涵,不能单纯地予以普遍化和抽象化。
新时代下实践分配正义要注重起点公平和程序正义
我们党对分配正义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在新时代,实践分配正义需把握起点和程序上的公平。
起点公平是前提,是达到分配正义目标的关键所在。要做到起点公平,必须做到教育、就业机会均等,深入推进扶贫工作。应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尤其增加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教育投入,以保障社会成员教育上的机会均等。应制定实施有效的经济政策,消除由于性别、居住地、民族等造成就业机会不均等的因素,消除就业歧视,减少职业差别,使各类劳动者获得较为平等的就业机会。在资金投入、开发式扶贫、科技扶贫等综合性扶贫的基础上,大力实施精准扶贫,针对不同贫困区域、不同贫困户的具体情况,运用科学有效方法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
在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中,要实现程序正义,就要坚持和完善分配制度及各项分配政策,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到,鼓励勤劳守法致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人与人的禀赋差异、勤劳程度差别和社会机遇不同等因素而造成了很大的收入差距。这就要求政府对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节。首先,在初次分配中继续提高劳动者的报酬,并减少收入差距。初次分配是基础性的分配,数额大,涉及面广,如果缺乏一定的调节机制,难免出现分配不公的问题,所以要改变分配不公,必须要从源头着手。其次,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应加大再分配力度,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的劳动力市场制度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的体系建设,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作者分别为西安邮电大学副教授;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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