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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后对上海私营金融业的整顿管理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社会科学》(沪)2003年05期第87~95页 吴景平 张…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从1949年5月下旬上海解放到当年年底约7个月时间里,上海军管会金融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对上海私营金融业实施了行政监管和业务引导,主要措施有清理私营行庄中的敌伪公产、官僚资本,管理票据交换,打击投机和其他违法行为,介入市场利率的确定,核资增资,核收存款保证金,引导联营和资金流向生产领域,国家银行与私营行庄之间还确立起了一定的业务联系甚至合作,上海私营金融业出现了初步的国家资本主义。但在稳定上海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有关当局在监管上抓得较紧较严,且主要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对私营金融业的扶植及其合法利益维护不够,对其积极一面的认识也不够充分。
    关键词:金融史 上海史 私营行庄 国家监管
    作者简介:吴景平,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徐乐,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上海200433)
    以往有关研究成果在整体上对我国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性和成绩持肯定态度的同时,已经指出:“在改造私营金融业工作中,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是有的措施急了一些,对私营金融业在经营上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的一些业务作法和制度,没有很好地加以利用,对有些专业人员的使用也有不够适当的地方。”(注:《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2页。)有的还进一步认为:对中国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不足之处“最主要的是旧中国金融业在长期发展和竞争中形成的一套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的经营方式、经营管理制度和实践经验,没有被很好地吸收和利用,而是随着私营金融业的改造而被抛弃了,这对社会主义经济金融建设当然是不利的”(注:《中国金融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第6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相关著作还有:孙怀仁《上海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简史(1949-198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杜恂诚主编《上海金融的制度、功能与变迁(1897-1997)》,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相关的文章有:洪葭管、张继凤《上海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参见上海市档案馆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武力《建国初期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笔者以为,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来看,包括私营金融业在内的各种私营经济的存在不仅是合法的,而且还是必要的;对私营金融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过程进行全面而客观的研究,也越来越为学界所重视。本文并非以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全国范围内私营金融业问题为对象,而是选取了建国前后对上海私营金融业的整顿管理。众所周知,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成立,当时上海的私营金融业主要包括银行、钱庄和信托业(注:1949年上海解放之初,钱业公会有80家会员,均为私营;信托业公会会员5家,除中央信托局外,其余的4家为私营;银行公会会员147家中,有13家外商银行,政府和官僚机构11家,其余为私营。而四明、中国实业、中国通商、新华四家官商合办银行于上海解放之初即被接管,其官股改为公股,成为第一批公私合营银行。见于《本市商业分业概况调查提纲》,上海市金融商业同业公会档案S172-3-1(本文征引档案史料凡列出案卷号者,均为上海市档案馆藏档)。)从上海解放到当年年底约7个月时间里,对上海金融业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新建立的人民政府在接收清理国家资本和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同时,对数量众多的私营行庄并不放任自流,而是逐步加强了整顿管理。本文主要依据上海市档案馆有关机构藏档及其他文献资料,梳理基本史实,对该阶段上海地区私营金融业的整顿管理做一述评,旨在通过较翔实的史料,揭示实行公私合营之前上海私营金融业的基本状况,以及原先的同业自律机制是如何应对变化了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新的政府监管;分析人民政府关于管理私营金融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成效,希望求正于学界同人。
    一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之后,即成立了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管会财经委员会下属的金融处(以下简称为军管会金融处)代表新生的人民政权,实施对整个上海金融业的监管。当时对于列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象“官僚资本主义”范畴的“四行二局一库”和其他官营金融机构,一概予以停业接管。对于私营金融业则采取了不同的方针。当时上海地区新的国家银行机构尚未健全,无法单独应对工商经济与社会生活对金融业的需求;而数以百计的私营行庄并不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自应允许其存在和合法经营。尤其是当时私人行庄上海工商业中私人经济所占比重很大,这些工商企业与私人行庄有着长期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整个上海金融市场上,私营金融业仍有着融通社会资金、异地汇兑、吸收侨汇和代理国家银行部分业务的重要作用,对工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是不可缺少的。但在解放初期,私营行庄的业务经营中的投机性和盲目性由来已久。上海私营行庄的投机性和盲目性显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恢复,需要加以限制和监管。再从解放初期上海金融工作的全局来看,人民币取代金圆券占领市场,禁止金银外币的自由买卖和流通,打击银元及金钞的投机买卖,恶性通货膨胀基本得到控制,国家银行机构的逐步建立和业务范围的日趋扩大,这一切为私营行庄的整顿和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1949年5月30日,军管会金融处发出训令, 要求私营金融业在两日内呈报截至5月29日止各自的股东、董监、高级职员、 所有存放款户名及余额、抵押品种类和数量、代收款项户名及余额、应解汇款和汇出汇款户名及余额、仓库存货种类数量及货主户名、保管箱租户、露封保管人户名及其寄存物品种类和数量、委托经租之房地产业主姓名及房地产所在地等详细内容。对于伪党政军特务机关、四大家族及其以各种化名出现者和属于伪党政军、特务机关重要人物之财产,在未获金融处允准之前不得擅自发还或移动,并须具结(注:《上海银行公会致会员银行函》(1949年5月30 日),引自“本会通函留底”,上海银行公会档案S173-4-4。)。该措施基于此前平津地区的经验,即对私营金融业应先令其自报敌伪公产、官僚资本并具结后,暂准营业,听候审查处理。上海解放伊始便实行了对私营金融业的最初清审,一方面在于防止官僚资本逃避,另一方面实质上是要迅速切断私营银钱业与官僚资本之间的联系。
    上海解放之前,各私营行庄均受中央银行监管,大部分行庄须将存款准备金存于中央银行。5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和上海分行宣告成立,与军管会金融处一起,履行对包括私营行庄在内的金融行政管理职能。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便将全市各商业银行、钱庄、信托公司等前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现金部分如数发还,计合人民币200余万元。剩余的有价证券部分, 大多数是中央银行发行的美金公债票,计合3000余万元,另作处置(注:《解放日报》1949年6月9日。)。这样,上海各私营行庄与中央银行在政治上、业务监管和经济上的联系被完全割断,得以轻装上阵,较快地站在新生的人民政权和人民大众一边来。
    恢复和规范票据交换所,是整顿私营行庄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原上海银钱业票据交换所的成员包括大部分官办、官商合办和私营行庄,1949年5月23日上海银钱两业公会公推秦润卿(福源钱庄经理)、 陈朵如(浙江第一银行总经理)、王志莘(新华银行总经理)、沈日新(存诚钱庄经理)、蔡松甫(惇叙银行总经理)五位私营行庄的代表为临时管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解放时票据交换所处于停业状态。根据军管会金融处的命令,上海票据交换所于1949年6月2日复业,规定原国家资本、官僚资本机构不得参加交换,包括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上海市银行、江苏省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浙江省银行、广东银行、台湾银行、山西裕华银行、亚东银行、中国国货银行。与此相应,金融处指定新成立不久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加入票据交换所,列为“元”字号交换银行参加交换。但是人行上海分行并不仅仅是作为普通交换银行,根据金融处的命令,各行庄以现钞补足缺额,须解存人行上海分行;各行庄向交换所支取现钞,应开具交换所转帐申请书,掉取交换所支票,经背书后向上海分行支取现钞(注:《上海票据交换所致各行庄函》( 1949年6月1日),上海票据交换所档案S180-2-170;《上海票据交换所通告》(1949年6月2日),上海票据交换所档案S180-2-171;鹤夫《解放后上海的银钱业》,《银行周报》第33卷第44号,1949年10月31日。)。把代表旧政权的金融势力驱逐出票据交换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直接监控交换所的现金出纳乃至各行庄的交换状况,这有助于在整体上把握私营行庄的资金和业务动态。
    对私营行庄的利率也实行了相应的管理。解放前夕,市场利率是由银、钱、信托三业公会协商制订,并报中央银行业务局和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备案,其本质仍由金融业自行制订。上海解放初,市场利率仍由三业公会制订,并报军管会金融处核准。但对利率行市起主导作用的往往是暗息。1949年9月6日成立了由三业代表组成的金融业利率委员会,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代表列席每日的利率制订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对市场利率的制订。另外,随着人行华东区行和上海分行的建立,又出现了国家银行内部利率,这不仅关系到当时各公营企业的存贷业务,还可以更直接地影响利率行市。当然,国家银行利率的调整还取决于市场物价的稳定度和对长期游资的吸收情况。由于不少私营行庄往往进行帐外揽存和贷放,暗息屡禁不止,对利率行市有很大的影响,从而使得国家银行对市场利率的管理和导向,往往与查禁行庄的非法经营直接相连。
    8月21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区司令部公布了《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规定了允许私营银钱业经营的10个方面的业务范围,也明确规定了银钱业不得经营的9种业务, 特别是不得购买非营业所必需之不动产、不得设立暗帐或作不确实之记载、不得收受军政机关及公营企业之存款、不得进行金银和外国货币之买卖或抵押,不得兼营商业或代客买卖股票。对于上海私营银钱业的资本额问题,《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银行、信托公司为1亿元至2亿元(现金部分不少于1亿元),钱庄为6000万元至12000万元(现金部分不少于6000万元);私营银钱业应按期造营业报告表,呈送中国人民银行查核,包括营业实况保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赢余分配表,等等(注:《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引自《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93-395页。)。这是上海解放以来对私营金融业进行较全面规范的最重要的法规。该《暂行办法》公布之前,军管会金融处与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听取过上海银钱业的意见;《暂行办法》公布后不久,8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邀集私营银钱业负责人20余人座谈,私营银钱业对《暂行办法》所提出的各点疑问分别予以说明。华东区行的代表还承诺:私营银钱业补足资本缴验之现金,在规定登记验资限期届满一个月后,按其缴验日期先后分别审查发还,在发还以前,银钱业于必要时得以验资凭证向人民银行请示拆借,以一日为限,每月不得超过3次。缴验之现金, 在验资期内照人民银行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加倍给息(注:《解放日报》1949年8月28日。 根据《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1949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正式颁布了《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申请登记验资办法》。)。这些要求,意味着资本现金部分必须真正为行庄自身所有,无法向同业拆借。9月10日,第一家银行办理了缴存现金、申请登记手续;此后到9月20 日即所规定的最后一天,1个月里共有172家行庄完成增资手续,6 家行庄由在外地的各该总行完成了增资手续。共增加现金资本146亿元, 加上认可财产升值的资本53亿元,总计增加资本199亿元。宣布停业私营行庄则共有20家(注:《经济周报》第30卷9期,1949年9月29日,第263页。)。上述登记验资的结果表明:有关验资增资的规定,本质上规定了在上海作为一家正常经营的行庄所应持有的资金数额,总体上是合理可行的,因而为大部分行庄公司认同遵行。直接因无力或无意增资而被淘汰出金融业,当时尚属少数。对上海私营金融业的初步整编取得了成功。
    二
    如果说验资登记本身是以“静态”的方式对私营金融业进行初步的整编,那么验资工作过程中以及在这之后开展行庄业务的检查,则是“动态”的整编了。
    上海票据交换所于1949年6月2日复业之初,大部分私营行庄均为其成员。而违法经营的行庄往往会延宕补足交换差额,根据《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银钱业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时,当地政府得令其停业,限期清理。”金融处要求票据交换所按时送呈票据交换材料,把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补足交换差额,作为查处不法行庄的重要突破口。一旦查出即予以处分,包括停止票据交换资格、停业整顿等。
    1949年6月30日,大中银行和嘉昶、 人丰两家钱庄未能按规定时间补足交换差额,次日金融处即勒令其停业并停止交换,训令票据交换所通告各交换行庄一体知照(注:《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训令银钱字第13号》(1949年7月1日),上海票据交换所档案S180-2-170。)。以后金融处多次查处未能按期补足交换差额的行庄,如:谦康钱庄(8月31日)、大升钱庄(10月26日)、惠丰钱庄(11月17日)、通惠实业银行(11月18日)、其昌商业银行上海分行(11月22日),等等。
    对于因未能补足交换差额而被停止票据交换所资格甚至停业的行庄,军管会金融处或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通常派员前往检查其帐目和业务,依据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在解放以前,私营银钱业在严重的通货膨胀之下,无法开展正当业务,大多数行庄都从事投机行为,设立暗帐是很普遍的现象。上海解放后,8月21 日公布的《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第五条有关于不得“设立暗帐或作不确实之记载”的规定,9月1日又公布《华东区私营银钱业暗帐合并正帐处理办法》,“合并后如再发现暗帐,以违反华东区管理银钱业暂行办法之规定,依法论处”(注:《上海钱庄史料》,第398-399页。)。在对私营金融业的验资工作中,查出50多家行庄有各类违法行为,如增资现金系向外拆借或套用业务资金,暗帐未依限呈报或呈报不实,收取暗息,帐外拆放,黑市买卖金钞,帐册记载不实等。总计从上海解放到1949年底,查处一般违法案件60余件,其中属于增资现金向外拆借或套用业务资金的共26件,暗帐未依限呈报或呈报不实的17件,收取暗息、帐外拆放、黑市买卖金钞、帐册记载不实等22件(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编:《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195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本,第8-9、9-11页。)。在验资结束后的专案检查中,又先后查获多起重大违法案件。查明有关行庄的违法情节之后,即进行了处分。谦康钱庄就是一个典型。1949年8月31日上海市场银根平稳, 该庄竟不能补足交换缺额1780万元,足见其信用薄弱,业务之不健全。9月1日金融处令饬票据交换所停止该庄票据交换;经有关部门进一步查核表明,该庄于《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公布后,仍虚设暗户经营拆放,经副襄理且有买卖金钞交易、放款总额经常超越存款一倍以上等违法情事,金融处令饬该庄董事会永久停业,限期清理,其买卖金钞案则移送上海市人民法院侦办处理(注:《解放日报》1949年9月1日;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训令(1949年10月8日),上海钱业公会档案S174-4-12。)。
    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通报了对多家违法行庄所做的处分(注:《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训令银钱字第32号》(1949年11月27日),上海钱业公会档案S174-4-12。),计有:华懋商业银行、 永利银行上海分行、福昌商业银行、江海银行、辛泰商业银行、四川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永裕上海分庄、鼎康钱庄、亿中商业银行、上海女子商业储蓄银行、上海绸业商业储蓄银行、阜丰商业银行、协康钱庄、衡通钱庄、福利钱庄、中庸商业银行、川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大赉钱庄、统原商业储蓄银行、义昌钱庄、浦东商业储蓄银行、大裕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其违法情节主要有帐册记载不实、增资现金套用业务资金及借垫、缴验增资现金向外拆借、黑市出售黄金等,处分则为停止若干日交换资格和处以罚款。次日,华东区行又公布了对另外20多家行庄、信托公司设立暗帐和其他非法经营进行的查处。
    到1949年底,受到警告、罚款、撤换负责人、停止票据交换、暂停营业、永久停业等各种处分的私营行庄共达84家,其中被令永久停业的有9家,警告26家,罚金18家,暂停营业7家,停止票据交换数日的若干家,撤换负责人的2家(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编:《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195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本,第8-9、9-11页。)。
    当然,对违法违规行庄的处理,包括对严重违法行庄的严厉处分,只是上海解放初期整个金融管理政策的一个方面。为了改正私营行庄的不良趋势,新政府当局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如上海解放后即开展的稳定通货工作,就是控制了一个重要“乱源”。又如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为了掌握金融市场,并了解资金流动情形起见,曾要求全市各银行、钱庄、信托公司,凡经营汇兑业务的,都须在次日将汇出汇入款子的地名、笔数、金额、汇水等项填表具报。这类日常性的管理,工作量大且涉及面甚广,私营金融业起初颇觉不便,但是随着一些非法违规经营的案件被揭露和处分之后,私营行庄逐步意识到根据规定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主要业务情况的必要性。
    三
    随着上海社会局势趋于稳定,各行庄业务有了明显增长,与此同时,政府的整理措施相应趋于明确。
    各类存款通常是银钱业最基本的业务种类。解放后,上海各私营行庄的存款数有了很大的增加。1949年5月28 日各行庄金元券存款余额仅合人民币3625万元。经过收兑金元券,人民币占领流通领域和市场,6月底存款便增至4969545409元,7月底增加到6278684590元(注:《解放日报》1949年8月13日。)。这显示解放后上海私营银钱业的业务已日趋开展。有关当局审时度势,认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存款人的利益遭遇风险。6月27日军管会金融处发出训令, 指出“为巩固社会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起见”,要求各行庄公司应暂按以下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缴存存款保证准备金:各种活期定期存款(同业存款除外),一律按其总额10%缴存;保证准备金依每周末之存款总额逐周调整,其调整手续于每周三之前办理之;保证准备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所规定之同业存款存息每月结算一次;缴存或调整保证准备金时,须附送日计表一份备查(注:《上海银行公会紧要通告》(1949年6月27日),上海银行公会档案S173-4-4。)。8月21 日的《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又明确规定,各行庄缴纳的存款保证准备金必须为7-15%,付现准备金为10%(以活存为例)(注:《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引自《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93-395页。)。缴存存款保证准备金所依据之平均存款余额,系按每周实际营业日数计算。付现准备金包括库存现金、交换清算户存款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活期存款。
    除了要求私营行庄必须缴纳强制性的存款保证准备金之外,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为了调节短期信用,并吸收游资起见,决定试办私营银钱业定期存款,存款数额以100万元为一单位,期限7天,利率月息一角八分,存款时间须在上午12时以前。8月12 日该行特临时召集银钱业代表报告此事,当天便有50余家行庄去存款,数额近20 亿(注:《解放日报》1949年8月13日。)。这样中国人民银行与私营行庄之间除了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之外,还有了业务上的往来关系。
    上海解放之初,地下钱庄从事非法拆放活动十分猖獗,致使黑市利率居高不下,日拆甚至可达每千元七八十元,其直接后果是全市合营、私营行庄存款下降,自10月29日的793亿元逐步下降,至11 月下旬降到642亿元,减少19.1%。游资通过地下钱庄与投机活动相结合, 地下钱庄成了市场投机资金的调度机关,助长了投机风潮。11月25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公安部门对全市地下钱庄进行一次突击抽查,共破获26家,拘捕违法分子111人,抄出支票328张及现金、黄金、银元和美钞等,由市军管会会同公安部门审讯处理。经过这次打击,暗息下降,逐渐与利息牌价接近,游资转向银行,私营行庄存款回升,一星期内增加45.3%(注:《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下),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1458页。)。应当指出,市场上资金运行往往受利益的支配,众多私营行庄吸收存款活动固然受到政府主管当局和人民银行的规范,但是又与当时地下钱庄的活动有着复杂的关系。由于上海解放之初物价尚不稳定,金融监管难免出现“死角”,如何处理部分私营行庄与地下钱庄之间这样那样的联系,成为当时监管中颇为特殊且政策性很强的问题。
    《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规定“不得收受军政机关及公营企业之存款”。但是,对于当时数目不少的公私合营企业的存款是否可以收受?公私合营之范围如何区别?对这些问题,8月24 日上海银行公会代表陈朵如曾口头询问人民银行华东分行,但未获肯定答复。9月9日上海银行公会致函华东分行,提出:《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规定私营银钱业不得收受军政机关及公营企业之存款,但公营企业之外亦有不少公私合营之企业,私营行庄能否收受其存款殊难臆断;又所谓公私合营之范围是否以其公私股份之多寡区别为公营抑属私营,究应如何辨别亦不无困难。这次,华东分行迅速作出答复:银钱业不得收受军政机关及公营企业之存款,至公私合营企业之存款自可不受限制(注:《上海银行公会致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函》(1949年9月9日)、《上海银行公会紧要通告》(1949年9月13日),上海银行公会档案S173-4-5。)。《暂行办法》关于私营银钱业吸收存款种类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实际状况要复杂得多,私营金融业产生种种疑虑是必然的,因而与主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十分重要。
    从包括公营、公私合营银行在内的整个上海金融业的存款情况来看,1949年11月底为775亿元,12月初为834亿元,12月底2347亿元,1950年1月为3300亿元左右。其中公营及公私合营银行约占60%,私营行庄不足40%(注: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1日),上海金融业同业公会档案S172-4-5。)业已出现的趋势是:停业行庄和信誉较差行庄方面的存款在向合营银行方面汇流过去。
    投资与放款是私营银钱业的又一重要业务。《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放款仅限于“工矿业投资”,且规定“银钱业信用放款数额,不得超过存款总数之半”。《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在投资范围方面允许经营“工矿、交通、公用、文化事业之投资”,而信用放款仍规定不得超过存款总数之半(注:《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引自《上海钱庄史料》,第393-395页。)。在上述两个《暂行办法》公布之后,上海银钱业都向有关当局提出不同意见,认为“银钱业对工商业以外社团私人放款,只须问其用途之正当与否,不必加以硬性规定”;“对个人或社团正当资金的需要,不能完全绝其通融的门径”。主张各行庄资本金、联行存款及收益部分,在运用时不受“信用放款额数不得超过存款总数之半”之限制。后来人民银行方面对上述意见作了解释,表示贷款非用作投机者不在禁例;行庄自身之资本盈余和公积金用作信用放款时,不受限制(注:《银钱信托业对于私营银钱业管理办法之意见》,《银行周报》第33卷第30号,1949年7月25日。)。对此,上海私营金融业还是能够接受的。
    1949年6月底,上海私营行庄的存款总额为496954 万元,其中定期存款占存款总额的45%;放款总额为424801万元,放款总额占存款总额的85.48%。到同年9月中旬,私营行庄的存款总额约在392余亿元,其中定期存款占71%,远高于6月底的比重,然而放款总额占存款总额的比例却下降到了28.79%(注:华东区行经济研究处:《上海两次组织银团办理联合放款的经验》(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第948页;华东局暨上海市委政策研究室编《上海解放后的一般经济情况》,第15页,上海市委政策研究室档案A4-0-1。)。一般而言,影响贷款占存款比例变动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从上海解放初期私营行庄的情况来看,当时主管当局着重控制信用膨胀,对私营金融业的贷放业务进行严格限制,私营金融业的存放款比例的明显变化,体现了当时政府对私营行庄进行管理和疏导的用心良苦,以及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在控制放款方面的监管力度和成效。
    当局力图减缓私营行庄所积压的大量资金对市场造成压力,并避免这些资金走向投机;而众多的私营工业企业正缺乏生产资金,引导对于生产事业的贷放是非常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军管会金融处号召上海各私营行庄联合放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面动员组织私营行庄成立银团,办理对上海棉纺织业的联合放款,帮助解决生产资金困难。9 月下旬正式组成了名为“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的第一个放款银团,共有173家机构,当时正常营业的行庄几乎都加入了,基金总额从最初决定的25亿元增加到40亿元,具体而言,参加的94家银行认放29.7亿元,其中新华、浙兴、金城、上海、中南、浙江第一等6 家银行便共同贷放10.35亿元;76家钱庄认放10亿元,3家信托公司认放0.3亿元,借款以60天为期,利率则降低至按照金融业利率委员会每日挂牌放款利率的8折至9折计算(由双方洽商)。担保品问题也简化了,即以上海公私营棉纺业国棉联购处的基金收据为第一担保,各厂的花纱布栈单为第二担保(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第948、951页;《上海钱庄史料》,第411、415。)。结果,9月26日便贷出了20亿元,10月3日又贷出20亿元,专门充作私营棉纺业缴付国棉联购基金之用。围绕这次联合放款的酝酿和实施,私营银钱业主要担心经济恢复伊始,对生产事业投资风险较大,一旦银根紧缩、存款减少,工业放款又不能及时收回,势必付现准备金不敷,所以希望承做的放款由人民银行再贴现,这样各行庄可以坐享贴现率和放款利率之间的差额利润,绝无风险;继而又对利息和押品问题提出种种要求。人民银行一方面对唯利是图的倾向进行了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宣布了扶持银团会员行庄的原则,承诺办理再贴现,私营行庄得办理同业拆放,以资周转,帮助各行庄在联合放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由于各行庄的利益和商业原则得到基本的保证,第一次联合放款总体上获得了成功。
    继第一次联合放款银团成立之后,若干私营行庄在公私合营银行的带头之下,组织了一些小的银团,如:1949年10月,新华、中南、金城、上海、浙江第一等12家银行,联合贷放苏南松江区棉纺工业联营处(收购国棉)2亿元;12月27日新华、中实、四明、国华等13家银行对国泰、昆仑、大同三家影片公司联合提供制片贷款共20亿元;12月29日新华、四明等5家银行联合贷放申新二、五厂,协助装运1000件美棉回国,共20亿元(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第948、951页;《上海钱庄史料》,第411、415页。)。再从上海金融业放款的全局看,1949年6、7月为40多亿元;10月份达635亿元,11 月份为927亿元,12月更增加到了2162亿元。从上海解放初到1950年2月底为止,私营金融业与公私合营银行的放款比重相比,私营通常占70%以上,高的月份达80%左右(注: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1日),上海金融业同业公会档案S172-4-5。)。换言之,上海私营金融业第一次联合贷款,占整个解放初期上海金融业的放款总额的比重并不高,但是其性质和意义却不容低估。这次联合贷款虽然没有国家银行的直接参加,但却是在国家银行的直接发起、推动和扶助之下实施的,尤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承诺,对参加银团的行庄予以临时拆放,包括在拆放款额、拆放利率、拆放期限各方面的优惠。国家银行的导向和支持,是这次联合放款得以较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而且国家银行也因此与上海私营金融业建立起了较密切的联系。另外,促成这么多的私营行庄一起提供工业资金,这在上海金融史上十分罕见,它直接影响到了私营行庄的经营方向,即开始联合起来为生产服务,从而在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中寻找定位。
    1949年11月,上海市场出现第三次物价大波动以后,工业生产的资金短缺问题更为突出。而私营行庄担心信用风险,不敢轻易放款,资金出路困难。于是,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又在12月发起成立了“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贷款总额为120亿元。与第一次联合放款不同,这次由国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行的上海分行共认贷20亿元,比例相当大,表现出政府银行愿意与私营行庄共同承担放款风险,这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其他私营行庄认贷的积极性,虽然由于不少行庄倒闭,最终参加联合贷款的行庄数从第一次的173家减少到了165家,银团的基金数却增加到了120亿元,以后又数度增加。第二次联合放款的对象适度扩大到了棉纺织业之外,不限行业,但要求必须用于生产方面,放款期限为每笔60天,利率按照金融业利率委员会每日挂牌放款利率之平均率最低9折(由双方洽商),每10天结算发付一次。此外,为了照顾私营金融业在银根紧缩、存款减少时的困难,人民银行特许参加联合放款的行庄申请短期拆放,每月4次,每次3天(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第950页;《上海钱庄史料》,第414页。)。从内部组织来看,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由参加行庄推选15人组成委员会,由人民银行的代表担任委员会主席,并设计划和业务两委员会;另设营业、调研、文书、会计四科处理日常业务。放款以户为对象,每笔放款由各行庄按认贷额比例摊派。
    两次联合放款机构的成立和运作,对上海私营金融业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向私营行庄指出了如下业务导向,即与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直接相联,避免无谓的竞争,减少资金投放的盲目性。由于各放款业务均按照国家银行的规格办理,私营行庄逐渐了解国家银行的放款方针和运作方法。尤其是第二次联放机构中包括了公营、公私合营和私营三种金融业单位,业务又受国家银行领导,可以说已经具备了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不过,国家银行在发起、组织和参与联合贷款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资金数额的不足、放款对象如何确定、呆帐的解决、结息的期限、押品的贬值等方面上,如何更充分地考虑到私营行庄的愿望和利益。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营行庄参加联合贷放的积极性,但是组织联合贷放对于国家银行和主管当局加强对上海私营金融业的整顿和管理,无疑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应当指出,上海解放之后,从政治大环境到上海地区的社会秩序,从货币制度到金融市场,很快呈现出稳定的新局面,尤其是随着1949年10月新中国正式成立,广大民众对新政权合法性权威性有了高度的认同,这些都是人民政府能够较顺利地对上海私营金融业实施整顿管理的重要保证,是解放前国民党政府实施金融统制所不具备的。另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的有关经济政策,如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各种社会经济成份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鼓励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等等(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7-10页。)。这些规定基本适合当时中国的国情。在解放初期的上海地区,新中国国家银行和上海私营金融业两者之间的关系处于整合过程中,前者对后者进行监管和引导,两者之间也确立起了一定的业务联系甚至合作,上海私营金融业出现了初步的国家资本主义。这些不仅对上海地区本身,而且对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引导私营金融业实行改组、联合经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甚至也可以看到几年后中国金融业实现全面公私合营的趋势。同时应当指出的是,在建国初期整顿管理取得初步成效后,没有充分发挥上海私营金融业对新民主主义时期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限于特定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当时有关当局业已确立国家所有制和计划经济为主导的定式,较多地担心上海金融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对私营行庄的业务经营则较多地看到其与国家银行金融方针政策对立的一面,以及对新民主主义经济会产生消极作用的一面,对私营金融业的扶植及其合法利益维护则不够,对其积极作用的认识也不够充分;在监管上抓得较紧较严,且主要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对私营金融业的同业自律机制似应有更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但这已非本文所设定的“建国前后”时限内,笔者不再赘述。
    


    

    

 

Tags:建国前后对上海私营金融业的整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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