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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商业银行“资金归农”活动评述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社会科学家》(桂林)2007年3期第190~192页 刘永祥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20世纪30年代前期,一些商业银行面对城乡金融状况的巨大反差和社会呼声,开展了“资金归农”、“救济农村”活动。此次活动之所以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除了外敌入侵、社会动荡及国民党政府忙于内战等社会政治原因外,其直接根源则是农业金融制度的缺失。
    关键词:农村金融枯竭 资金归农 农村金融制度
    作者简介:刘永祥(1961-),历史学博士,毕业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侧重于中国近现代经济史的研究,现为广东商学院思想理论教学部副教授。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20世纪30年代,在全社会一片“救济农村”、“复兴农村”的呼唤声中,金融界开展了“资金归农”活动。这项活动一度轰轰烈烈,但实际效果却不尽人意。原因何在?本文试以几家参与较多的商业银行为例,予以评述。
    一、城乡金融状况的巨大反差
    1927年《东方杂志》组织过一次农民生活状况调查的学术活动,出版了《农民状况调查号》。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篇调查报告一致认为,中国农村“衰落已达极点”,农民“负债累累”,生活“今不如昔”,“已到了山穷水尽之境”。如在鄂西北农村,“佃农自作农,差不多都要破产”;在湘中,“可怜农夫每年辛辛苦苦挣得来的几粒谷,看看都送到地主和财主家里去了,自己一家还得不了一顿饱食”,若遇灾年,“农民倾家荡产还纳不清所欠的租谷,只得典妻鬻子,或是自尽”;在安徽合肥,“一般的佃农,虽数日一饭,数年一衣,而节下之款,仍不敌亏欠,借债过日,卖妻质子,以填债台,固常事也。”[1]
    金融枯竭是农村破产的主要特征,首先表现为农民负债现象十分普遍。据统计,1933年全国农民负债户数占总农户的62%,其中借款户平均占总户数的56%,借粮户平均占总户数的48%[2]。从地域来看,全国各地农民负债情况有所不同。据中央农业实验所1933年农情报告,西北地区农民负债者最多,借款利息也最高;中部、东部、东南部的借款利息较低,但负债农户也达60%以上;北方及西南两区农民,负债户虽在60%以下,然借款周息几至4分[3]。有学者对1929-1931年间河北定县5个村庄526户农家借贷情况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当地借贷家数1931年比1930年增加33%,比1929年增加78%;借款额1931年比1930年增加42%,比1939年增加133%;年借款次数1931年比1930年增加54%,比1929年增加117%。[4]
    经济进一步恶化,便会出现告贷无门的状况,高利借贷亦不可得,“近年来农民之所苦,实以金融窘迫为最甚。就以(浙江)崇德而论:崇德为蚕桑之区,其利息最高之时,厥在蚕汛初起。当其时养蚕之家,皆须购买蚕种,需要资金者多,年利常达三分左右;今虽给以四分五分之利,亦无贪图高利从事放借之人。”在四川农村,“近年以来,农民贫乏益甚,典当业遂日益萧条。如灌县之当商,认为月利五分,方免亏损;炉县当商,因月利减为三分,竟至停业。农村金融之枯竭盖可窥知。而高利贷之典当业,近因农民破产之加强,失其剥削之对象,亦随之而没落矣。”[5]
    与农村金融枯竭状况相反,城市里则淤积了大量资金。章乃器指出:“近年以还,农产输出减退,而工业品之输入农村,则旦夕滋长,农村入不敷出之结果,现金一味外流,而甚少运回农村之机会。往昔适应于农产季节之金融季节,至是而渐失其作用。”[6]中国银行在其1932年度营业报告中统计了当年各地流入上海的资金数量:“本年由各地流入上海之现金,平均每月六百万元。往年四月,为内地需用现金最繁忙之时期;乃本年竟流入上海二千二百万元,实为向所未有之事。全年输入上海之银元,计八千九百余万元;而输出各地之数,除大连外,不过二千万中元。上海一地,银两库存达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余万两,较二十年底,增加一倍以上;银元库存达二万二千四百九十二万元,较二十年底,增加五千余万元。”在全国范围内,“农村对于市镇,市镇对于都市,都市对于通商大口,均立于入超地位,现金纷纷流出。”[7]
    针对严重的农村经济危机,人们提出了各种解救方案,大多把金融救济发放视为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如有学者认为,各种救济农村的基本方法,如重新分配土地、减低高额地租、废除苛捐杂税,以及抵制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等,因种种关系,一时难以实施,“在短期内求其能真实办到,并能收得相当成效,以济燃眉者,恐只有救济农村金融之一法”[8]。
    银行业切身感受到“资金归农”的迫切性。中国银行总经理张家璈认为:内地农村破产,与上海金融资本具有密切关系,会危及上海前途。金融界投资困难,存款停滞,势必群趋证卷公债的投机,只能增加恐慌的程度。唯一救济办法,就是上海有资产者立即送钱送入才到内地去。[9]该行呼吁金融界转变营业方针,联合降低存放款利率,转移投资视线,“以集中之资金,散而还诸内地”[7]。章乃器1932年在中国银行演讲时指出,农村金融枯竭固然是很坏的事情,许多资金集中在无组织的上海金融业手里,也是一件很危险的事;如果没有正当的出路,上海金融业会再掀起投机狂潮。“所以我们为调整全国金融计,固然要设法使金钱流向内地——使输血管的功用恢复;即为上海金融安定计,也得使金钱流向内地。”[10]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同样认识到,之所以出现严重的农村经济危机,“究其原因,则为农民金融之不能流通,故救济农业首在繁荣农村,而繁荣农村之先决问题,则当使资金流入内地。农民生活安定,不感受经济上之压迫,则生产可以改良,工商随之发展,此系全国金融界之整个问题,不仅救济农业而已也。”[11]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业以自救为出发点,开始了“资金归农”、“复兴农村”运动。
    二、商业银行的“资金归农”
    在这场“资金归农”运动中,虽然先后有多家银行涉足其中,但是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最终取得一些成效的,主要有上海银行、中国银行及金城银行等几家银行。
    上海银行从1931年开始从事农业金融业务,曾与金陵大学乌江实验区及北平华洋义赈会合作办理。1933年,因业务扩大需要,在总行设立农业合作贷款部,次年改称农业部,并在南京、郑州、蚌埠、济南、西安、长沙、汉口、广州等分行设立农业科(或课)。该行开展的农业金融业务主要有:(一)棉花产销合作贷款,包括生产贷款、轧花打包设备贷款、运销贷款;(二)其他产销合作贷款,主要用于烟叶、猪只、茶叶、草纸、茭白、杏仁、小麦等农作物的生产运销;(三)农业仓库,用于农产品押款,形式有自办、特约、合作三种;(四)信用合作,放款给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其转贷给农民。此外,还有农业贷款所、耕牛会等。
    中国银行在此方面也做了许多实际工作。他们先是对内地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天津分行于1930年曾对河北、河南、陕西、山西、山东、绥远、宁夏等省及郑州、开封、许昌、灵宝、咸阳、安国等40个市(县)进行调查,了解当地农副产品的产销状况。总经理张家璈在1933年及1934年两次率人对西北各省和四川各地进行考察,鼓励本行并呼吁上海金融界向农村投资。
    中国银行对农民的直接贷款主要为农产品押款。1932年,中行开始与江苏农民银行合作,在江苏苏州、无锡、常州等地,试办农民米谷押款,其后业务不断扩大,到1934年,自建和租用存放押品的仓库已达509处,累计押款7600余万元。押品除米谷外,还有棉花、烟叶、茶叶等。和其他银行一样,中国银行也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农民提供贷款。至1934年底,与中行发生借贷关系的合作社有944个,社员5万余人,贷款197万元;1936年扩大到3200个合作社,20余万农户,贷款额808万元[12]。
    金城银行的农业放款主要有合作生产贷款、运销放款、合作凿井贷款、仓库押款等。1934年3月,金城银行联合南开大学及设在河北定县的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组建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不久清华、金陵、齐鲁3所大学相继加入。改进社在定县设办事处,在无极、南宫、蠡县、赵县、晋县等地设分办事处,办理生产、凿井、运销、利用4种贷款,兼从事棉种的试验与改良,宣传棉花栽培知识,培训技术人员,设置运销机构,指导组织合作社等。到1934年10月,金城银行已通过改进社发放生产贷款十余万元,同时代棉农运棉至天津销售。
    各家银行在农村金融实践中,认识到联合行动可能更有利于这项活动的开展,遂于1934年6月,由金城、交通、上海、浙江兴业、四省农民(即后来的中国农民)等银行,联合委托陕西棉产改进所,在陕、豫、晋三省境内组织棉花产销合作社,代理各行举办生产、运销、利用三种贷款,当年贷放总额达89万余元[13]。各银行经过此次联合贷放,“尚觉未克充分发挥其机能,而感于健全之中心组织亦不可缺”,乃以“集中力量,投资农村,期达改良生产,调剂农村金融”[14]为宗旨,于1935年2月9日,合组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同时又有四行储蓄会、中南、大陆、新华、国华等五行加入,共为10行,设总办事处于上海,由参加银行各推理事一人,组成理事会,处理银团一切事务。银团设定若干区域,由理事会指定该区域某参加银行之分行为办事处,负责该区贷款业务。1935年度,各区放款总计81.46万元,直接贷放之合作社35所;1936年度,贷款区域增加安徽一省,贷款种类增加米麦储押放款—项,各区共放款70.29万元,直接贷放之合作社增至333所[15]。
    1937年抗战爆发后,“资金归农”活动也宣告终止。
    三、“资金归农”的成效评价
    20世纪30年代前期的这场“资金归农”、“救济农村”活动,—度轰轰烈烈,蔚然成风,对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也有所帮助,但对其成效的总体评价不应过高。
    这项活动难以取得预期成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当时中国遭受外敌入侵、社会动荡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将更多精力放在“剿共”内战上等社会政治原因外,还有一个直接的原因当是未能建立完备的农业金融制度。
    自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以来,中国银行业发展迅速,银行家数与资本总额不断增长,然而其中农业银行却少之又少。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江苏省农民银行为首的一批农业银行相继出现,截止1934年,已有23家之多。不过,这些银行虽然冠以“农民”、“农业”或“农工”之名,却大多名实不符,有名无实,当时即有学者对这些银行提出批评:“在名义上,它们虽然都以农工或农民为重,但实际上它们既不重农,又不重工。它们有的只在努力于钞票的发行;有的转变为商业银行,竞以投机为务;有的曾经经营不正当的业务;有的只是某一省的省银行或某一市的市银行,与农无缘,与工无涉。”[16]当时国民政府制定的银行法规虽有储蓄银行“对于农村合作社之质押放款”和“以农产物为质之放款”总额,“不得少于存款总额五分之一”等规定,但并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与监督机制。加之农业贷款所具有的周转迟滞、富季节性、需要低利及金额零碎等特点,银行大多对其望而却步。即使如金城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与中国银行等一些银行,鉴于自身资金的过剩和社会各界的呼吁,对农村金融表现出一定的热情,可是面对农村经济的日趋衰落,资金投放农村的较大风险,他们在向农村放款时,也不免显得谨小慎微,顾虑重重。比如,放款大多集中于相对发达的江苏、浙江、陕西、山东、河南、河北、湖南、湖北等省,“在富庶肥沃,有利可图之地,彼此竞争;穷乡僻壤,需要最切之区,裹足不前。”。[17]这些省份内,又麇集于较为发达的区域,像1934年9月,金城与中国、上海等六家银行同棉统会合作,投资陕西,对“关中区之交通便利或水利兴办之各县”相继放款,对“灾情较重,农村破产尤甚之各县”,却“寥无贷款”[18]。此外,他们一般不直接贷款给农民,而是通过各地农村借贷处和信用合作社转贷,且附加各种条件,如要求短期归还,借款农民要实行连带保证责任等。借贷处和信用合作社向农民转贷时,也不得不限定贷款日期和金额,期限长则一年,短则半年甚至几个月,金额一般在50元以下,少的只有几元或十几元,超过100元的很少。
    由于借款期限短,农民借到钱后,难以将其用到改进农业生产特别是见效期较长的生产项目上,同时金额过小,也根本满足不了农民用钱的需要,加之加入信用合作社的农民只是少数,所以大多数农民为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仍不得不向地主、富农及商人借钱,遭受高利贷剥削,高利贷者依然是农民借款的主要来源。根据对1934年各地农村借款来源情况的调查统计,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放款仅占农村借款来源的5%,而从事高利贷活动的典当、钱庄、商店、地主、富农、商人的放款却占95%,其中尤以地主、富农和商人的放贷数量为多,分别占24.2%、18.4%和25%,合计占67.6%[2],亦即农村借款的2/3来自地主、富农和商人,两相比较,银行与信用合作社的5%份额就显得微不足道了。由此,这项运动的成效距人们的期望相差甚远,也就不足为怪了。
    参考文献:
    [1]……[J].东方杂志,1927-08-25,24(16).
    [2]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M].科学出版社,1955.342.
    [3]陈翰笙.三十年来的中国农村[A].《中国农村》论文选(下)[C].人民出版社,1983.829.
    [4]李景汉.定县农村借贷调查[J].中国农村,1(6).
    [5]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679-681.
    [6]章乃器.民国二十二年国内金融之回顾[A].社会经济月报,1(1).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C].677.
    [7]中国银行总管理处.中国银行民国二十一年度营业报告(下)[J].银行周报,17(14).
    [8]刘存良.怎样调剂农村金融[J].农行月刊,4(2).
    [9]张公权.内地与上海[J].银行周报,18(14).
    [10]章乃器.金融业之惩前毖后[J].银行周报,16(19).
    [1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Z].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589.
    [12]中国银行史编辑委员全.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C].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279.
    [1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金城银行史料[C].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468.
    [14]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1935年度贷款报告[J].档案史料与研究,1999,(1).
    [15]金城银行.……[J].金城银行创立二十年纪念刊,1937,171.
    [16]吴承禧.中国银行业的农业金融[J].社会科学杂志,1935,6(3):467-468.
    [17]章元善.商资与合作[A].乡村建设[C].大公报,1935-05-12(43).
    [18]骆耕漠.信用合作事业与中国农村金融[A].1934-11.薛暮桥,冯和法.《中国农村》论文选(下)[C].人民出版社,198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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