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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兼与传统高利贷比较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江海学刊》(南京)2002年03期第135~141页 李金铮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本文以民国时期的长江中下游乡村为具体考察对象,探析现代金融运作方式在该地的运用,并与传统高利贷进行了比较研究,分别指出两者在借贷对象、借贷手续、信用方式、借贷用途、借贷利率、借贷期限与偿还问题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认为当时现代农村金融运作方式的实行已取得了显著进步,这无疑加快了中国乡村借贷关系现代化的进程。
    关键词:长江中下游乡村 现代农贷 运作方式
    作者简介:李金铮,1965年生,历史学博士、博士后,河北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在中国乡村金融史上,民国时期是一个承前启后、新旧更替的重要阶段,最大的变化就是现代农村金融的产生。与私人、店铺借贷、典当业借贷等传统高利贷形式不同,现代农村金融运作主要是指专业农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政府银行的农贷,此外还有与此相关的其他形式的借贷,如农民借贷所的借贷、农业仓库的借贷、合作金库借贷以及合作社借贷等。迄今,相关的研究成果还很少。笔者拟以现代农村金融比较发达的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对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运作方式、绩效与不足等问题做一深入系统的探讨,以丰富近代中国农村经济史研究的内容。本文主要讨论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包括借贷对象、借贷手续、信用方式、借贷用途、借贷期限与偿还、借贷利率等问题,同时注意与传统高利贷进行比较,以发现二者的异同。
    借贷对象
    传统高利贷者的贷款是直接贷款,一般无须中间转手,而现代农业金融组织的贷放大多为间接转贷。
    银行与农民之间就主要属于间接借贷关系,它往往先贷给农民贷款所、合作金库、农业仓库以及合作社等,再由这些组织或直接或间接转贷农民。我们可以从银行的放款条例证明这一点。如1928年江苏省农民银行放款章程规定:“农民所组织之合作社乃其主要之放款对象。”(注: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203页。)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以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及农民个人为放款对象,对合作社尤为重视”(注:台湾国民党党史委员会:《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7年版,第529页。)。上海商业银行农业贷款部也规定,以农业生产、运销、信用以及兼营合作社和农业仓库为贷款对象(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所:《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03页。)。1940年,中国、交通、农民、中央信托局和农本局的农贷办法规定:“农贷对象以农民团体或个人及农业改进机关所经营之事业为范围。”(注: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八,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事实与规定基本吻合。如江苏省农民银行,1936年的调查表明,“该行历年放款中合作放款恒居于首要之地位”,虽也曾贷款于未加入合作社的小农。但数量极少,到1934年已基本停止(注: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6203~46205页。)。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也是如此,据1929~1933年的放款统计,合作社放款占92%强(注: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1933年版,第57页。)。
    有人曾提出银行应简化营业层级,直接贷与农民,免除中间操纵(注:国纲:《投资农村》,《东方杂志》第32卷第5号,1935年3月;周杰人:《行宪后的苏农展望》,《江苏省农民银行二十周年纪念刊》,1948年版,第21页。),但正如吴承禧所言,银行“必以农民分散,贷款没有保障而裹足不前,所以,现在的农村投资,大都是通过合作社而实现的”(注:吴承禧:《中国银行业的农业金融》,《社会科学杂志》第6卷第3期,1935年9月。)。林礼明形容银行为“合作事业的保姆”(注:《江苏省农民银行二十周年纪念刊》,第24页。 ),是非常恰当的。
    合作金库也是以合作社为主要农贷对象的。1936年12月实业部颁布的《合作金库规程》就规定:“合作金库以调剂合作事业资金为宗旨”,各级合作金库的放款对象除了下一级金库外,就是各级合作社联合社和各地信用合作社(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620~621页。)。农民贷款所发放的借贷对象有的为农民,有的为合作社。如浙江吴兴县农民借贷所,据1931年度的贷款统计,借贷对象全部为合作社(注:《民国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1932年版,第58~59页。)。农民借贷居绝大多数的情况比较少见。
    与农民借贷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是合作社。合作社可直接贷与农民,但它本身也是一个中介组织,其资金主要不是来自内部,而是银行、农民贷款所以及合作金库等机构的贷款。所以,合作社的身份具有两重性,即相对于银行是债务人,相对于社员或其他农民又是债权人。
    传统高利贷的贷款对象成分,地主、富农一般仅为百分之几,绝大多数是贫农、雇农和中农等贫苦农民(注:李金铮:《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借贷之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2001年,第21~28页。)。与此相比,在现代农贷中,地主、富农的比例明显增加。
    据1932年江苏省农民银行指导的信用合作社贷款统计,借户74.1%为中农、贫农,26.9%为地主、富农(注:骆耕漠:《信用合作事业与中国农民金融》,《中国农村》第1卷第2期,1934年11月。)。又据1935年江苏省无锡东亭、吴江钮汇、句容寨里3个农业仓库的调查,押户共计219户,其中地主商人、大农、中农、小农、佃农分别为19户、24户、61户、94户、21户(注:杨捷之:《中国农业仓库之兴起及其评价》续,《中国经济》第3卷第10期,1935年10月。)。上面两个统计说明,新式借贷的对象虽仍以中小农居多,但地主、富农也占到一定比例。其原因如后所述,现代农贷的贷款利率比高利贷低得多,贷得越多得利越大,地主、富农往往把持基层政权,将现代农贷转贷农民。从贷款的实际数额而言,地主、富农的贷款额明显高于普通农民,如上举无锡、吴江、句容3个农仓,经营30亩以上的押户占总押户的18.6%,却占押款的51.6%,其中50亩以上者仅为押户的9.3%,却占押款的32.6%(注:据杨捷之《中国农业仓库之兴起及其评价》续计算,《中国经济》第3卷第10期,1935年10月。)。这一统计表明,中小农抵押户数虽多,贷款数额却少,大部押款是为地富所得的。
    借贷手续
    传统高利贷借贷手续比较简单,有的为口头信用借贷,无须字据契约;有的为契约借贷,由当事人双方和中保人画押即可。与此相比,现代农村金融组织由于比较正规,借贷手续远比民间借贷复杂。仅以合作社贷款为例做一说明:
    就银行对合作社的贷款而言,以20世纪30年代江苏省农民银行为例,它对合作社的贷款程序分为三步:第一步,先由借款合作社填具借款申请书、社员职员名单、社务业务进行状况表、借款用途表、保证人抵押品调查表,而后连同该社章程及登记证等,送至该行审核。如非初次借款,除社章及登记证不必检送外,其余各种表格仍须照填。第二步,该行接到申请书后,派员调查申请合作社的社员职员情况、社务业务情况以及抵押品、借贷用途等状况。如认为可以放款时,就将放款核准书另附借据寄交借款申请合作社。该社将借据等填具后,送交该行审查,如无讹误,即予贷放款项。第三步,合作社将款项转贷给社员后,须在一星期内据实填具借贷用途报告书,以便覆核贷款。(注: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6257~46260页。)
    上述银行等机构向合作社的贷款手续,反过来说,也就是合作社向银行等机构的借款手续。那么,社员向合作社申请借款的手续是如何办理的呢?以江苏无锡县信用合作社为例,据1936年调查,先由各社员依照需要数目,拟定借额,说明用途,向合作社提出申请,合作社接到社员申请书后,即召开理事会,审查借款用途与数目是否符合,决定准驳,然后汇合总数,向江苏省农民银行申借。借入后,由各社员邀同其他二人,作为保证,订立借约,领取款项(注:王亮丰等:《无锡县合作社调查报告》,《农行月刊》第3卷第8期,1936年8月。)。如果属于抵押借贷,还需要社员连同抵押品一并送交理事会审查。合作社理事会在审核社员借款时,特别注意社员的信用度,有的还专门成立了信用评定委员会,对社员信用度评出等级,理事会据此决定社员借款的信用方式,信用度越高,越有可能获得个人信用贷款,反之就需要担保人或抵押品。
    信用方式
    传统高利贷的信用方式,个人信用和保证信用的借贷比例较大,抵押信用借贷比例较小。1934年长江中下游六省农民借贷的统计表明,前者占信用方式的53.7%。(注:据《农情报告》1934年11月第2年第11期计算。)
    现代农村金融的信用方式,则明显以抵押借贷居多。据1934年江苏合作社社员借款的统计,信用借款仅占10%,动产、不动产、农产抵押借款分别占10%、55%、20%(注:郑厚博:《中国合作运动研究》,农村经济月刊社1936年版,第228页。)。1929~1933年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的合作社放款也表明,信用放款占19.2%,抵押放款占80.8%(注:据《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24~525页计算。)。海宁县农民银行1933年的放款,也是抵押放款较多,占65.7%(注:楼荃:《海宁县农民银行设施之概要》,《浙江省建设月刊》第5卷第10期,1932年4月。)。可见,现代农贷更注重避免贷款的风险性,这也是现代金融的共同特征。
    信用放款是凭借信用或另觅妥保的贷款,毋庸细述,兹重点介绍抵押借贷方式。
    在传统高利贷的抵押借贷中,以土地抵押最为盛行。在这一点上,现代农贷与高利贷没有什么区别。据20世纪30年代的统计,江苏吴江县震泽镇江丰农工银行的抵押贷款,以地契抵押最多,占放款总额的70~80%(注: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6272~46273页。)。江苏省农民银行向合作社发放青苗贷款,也大都以地契为抵押(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604页;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6195页。)。
    至于现代农贷的动产押款,种类甚广,与高利贷也无多大差别。据1934年6月的统计,合作社向江苏省农民银行可以农产、丝绸、农具、衣饰等抵押借款,其中农产品以米、谷最多,其他为豆、麦、豆饼、棉花等(注:江苏省农民银行总行:《江苏省农民银行办理农业仓库及合作事业概况》,1933年版,第44~45页。)。中国农民银行南昌农民抵押贷款所,牲畜、农具、家具、农作物、铜锡器皿等均可质押贷款(注:张启元等:《旧南昌市的金融业》,《南昌文史资料》第6辑,1989年,第54页。)。南昌县合作社的动产抵押放款,主要为布质衣服、金属饰物、农产品和农具耕牛(注: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301页。)。上海商业银行江宁县湖熟镇农民抵押贷款所,曾办理衣类、金银、铜锡器皿、耕牛、农产品等抵押业务(注:许治华:《民国时期的江宁金融业》,《江宁春秋》第6辑,1987年,第55页。)。综合以上动产抵押资料,农产品抵押贷款多为原价的60~70%之间,其他抵押品多在40%~50%左右。
    借贷用途
    传统高利贷主要用于生活消费。据1929~1933年长江中下游六省的统计,农民借贷用于非生产者占负债户的81.1%,占负债额的77%(注:据[日本]天野元之助《支那农业经济论》第222~223页计算,日本东京改造社昭和17年(1942)版。)。现代农贷与传统借贷迥然不同,它特别强调借贷用于生产经营。
    以银行而言,在20世纪30年代,如浙江余姚县农民银行、海宁县农民银行和诸暨县农民借贷所,都规定以生产经营作为农贷用途(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26页。)。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的农村合作社放款章程也规定,借贷必须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农业原料、畜种、饲料,购置或修理农具,修造农贷应用于房屋修建,制造、运销和囤积农产品,偿还因从事生产所欠之旧债(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31页。)。在20世纪40年代,四联总处1940~1942年关于四行局的农贷方针,也始终以增加农业生产、兴修水利、农业推广、农村副业、农产运销等为农贷主要用途(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八,第47页。)。中国农民银行与浙江省合作事业管理处订立的1947年度农贷计划,包括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推广、农村副业、土地金融贷款等,具体类别达35种(注:《浙江省三十六年度农贷计划要点》,《浙江经济》第2卷第2期,1947年2月。)。
    与上述银行对合作社的放款规定一致,合作社对于社员的贷款也强调必须用于生产及其他正当用途。在20世纪30年代,如江苏省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放款以贷于社员正当用途为限”(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12页。)。吴县府巷信用合作社的规定更为具体,社员请求本社放款,必须符合以下用途:“1.购置种子、肥料。2.购买农具、车辆、船只。3.修盖房屋,掘河筑堤,灌溉排水。4.经营副业及赎置田地。5.其他生产上必须之用途”(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六辑,第141页。)。
    农贷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用途了呢?
    贷款主要用于生活消费的情况较为少见,而且此类状况多发生在一地刚开始进行新式农贷之时,农民多利用低利借贷偿还旧的高利贷,与借高利贷还高利贷有质的差别,借高利贷还高利贷的结果仍旧是陷于高利贷剥削,以低利借款偿还旧债则对摆脱高利贷剥削,解燃眉之急能起到一定作用。
    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最为普遍。如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1931~1933年的合作社放款,用于生产经营者达90%(注:据《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第59页计算。)。中国农民银行1935~1936年的合作社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者达92.8%(注:据萧觉非《一年来中国农民银行之合作事业》计算,《农友》第5卷第1卷,1937年1月。)。1933年10月安徽省合作贷款的统计表明,用于购置牲畜、农具、种子、肥料、开垦土地、赎地、修圩等生产用途者占86.6%(注:《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第141页。)。江苏省农民银行1936年的业务报告也显示,丹阳、溧水、阜宁三县合作社的放款,用于购置肥料、种子、牲畜、农具、饲料、垦殖等生产用途者达96.6%(注:据[日本]天野元之助《支那农业经济论》第342~343页计算。)。又据四联总处1946年9月对各类农贷及投资结余的统计,长江中下游各省的农贷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推广、农产运销和农村副业等(注:寿进文:《论当前的农贷》,《新中华》第5卷第6期,1947年3月。)。中国农民银行1947年办理安徽淮汛重灾区的贷款,用于种子、农具、肥料、牲畜者占贷放总额的99.9%(注:戴维德:《皖省淮汛重灾区贷款的效果》,《中农月刊》第8卷第8期,1947年8月。)。台湾学者赖建成认为,合作社社员的贷款91%以上用于非生产用途(注:赖建成:《近代中国合作经济运动——社会经济史的分析》,台北正中书局1980年版,第122页。)。根据笔者的考证,赖氏的这一推论显属误断。
    正由于现代农贷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以对于农民补充生产资料,增加家庭收入起到了一定作用。
    借贷期限与偿还
    传统高利贷的借贷期限一般都较短。据1934年的统计,在长江中下游地区,1年以下期限占借贷总数的80%,其中又以6个月至1年者最多(注:据《农情报告》1934年11月第2年11期计算。)。抗战期间及国共决战时期,借贷期限大大缩短。1942、1944年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省的统计显示,1年以下期限者相继占借贷总数的91%、97%。到1947年,在长江中下游六省,1年以下者更上升至99%(注:据《中农月刊》第4卷第3期1943年3月、第6卷第4期1945年4月,《中华年鉴》1948年第1258页整理计算。)。
    现代农贷的借贷期限,从章程规定来看,有的与传统借贷相当,有的略长。如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民银行与江西省农村合作委员会规定,合作社社员的还款期限,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家畜、食料、小件农具、支付工资、地租以及经营小工艺流通资金,须1年内还清;用于购买大农具、舟车、耕畜及经营手工艺固定资本,1~2年还清;用于教育儿童、办理婚丧、修造房屋及整理高利贷旧债,1~3年还清;用于批发、制造、储押、运销、供给各种物品,1年内还清;用于购置加工、运销各种工具,2~3年还清;用于垦荒、掘井、排水、修筑大堤等,5年还清,等等(注: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3039~45310页。)。国家四行局1942年1月的农贷办法规定,农业生产贷款,除耕畜大农具可分3年摊还外,其余最长1年;农业运销贷款,设备抵押可分3年摊还,运销抵押最长8个月;农村副业贷款,设备费用可分3年摊还,其余最长1年(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0~1291页。)。可见,借贷用途越小,借贷期限越短。
    事实上,现代农贷的期限往往比章程的规定要短,与传统高利贷没有明显区别。据江苏省农民银行1929年6月以前对361户放款的统计,借贷期限以5~6个月最多,有73户,占总户数的20%,总计1年以下者占总户数的96.4%(注:据《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13~514页计算。)。浙江省各级农民银行的放款期限,也多在1年以内,如吴兴县农民借贷所1931年的贷款,都在1年以下(注:《吴兴县立农民借贷所一年来之报告》,《浙江省建设月刊》第5卷第10期,1932年4月。)。海宁县农民银行1933年的合作社放款,借贷期限也都在1年以下,且以五、六个月者居多(注:《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第63~65页。)。又如江西裕民银行1935年的农业贷款,期限都在2~6个月以内(注: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377页。)。华洋义赈会对江西合作社的放款,据1933年6月的统计,期限都在1年以下,以10~12个月者最多,占77%(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498~499页。)。到抗战期间,与传统借贷一样,借贷期限也大大缩短。如中国农民银行老河口支行1942~1944年对湖北陨县的农贷,贷款期限一般2~6个月,最短仅3天(注:《仓库一般员生渎职》1944年,未刊原件,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九九,卷号1092。)。显然,以上借贷主要是短期借贷,很难用于长期和中期经济建设。
    现代借贷与传统高利贷的借贷期限之所以都比较短,恐怕主要是因为农村经济落后,农民太穷困,偿还能力低,短期借贷自然成为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手段。
    至于贷款的清偿和收回,与传统高利贷一样(注:农民对于私人、商店借贷的还债情况,参见李金铮博士后研究报告《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借贷之研究》第三章第三节。),绝大多数农民对于现代农贷的偿还是不遗余力的。参与中国银行芜湖地区农贷的钱孟邻说,1937年12月南京沦陷后,含山县合作社的“许多农民捧着款子找人还,可是没有人去收款。这一点说明农民是最有信用的,最诚实的”(注:《“敌寇犯桂后农村贷款的新方针”座谈会》,《中国农村》第6卷第4期,1940年1月。)。江苏省农民银行1934年上期的统计表明,放款合作社676个,已经到期的有390个,其中按期偿还者289社,占已到期合作社的81.3%(注:据江苏省农民银行总行《江苏省农民银行办理农业仓库及合作事业概况》第6~12页计算。)。1934年江西省农村合作委员会116个合作社的放款,全部还清者89社,占总社数的76.7%,此“固足证明农村合作放款之稳固可靠”(注: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279~45280页。)。
    尽管如此,由于经济贫困所迫,不能如期偿还农贷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点与传统高利贷也比较相似。上述业绩不错的江苏省农民银行无锡分行主任顾某就感叹道,本行“许以所借之款,得分期或零星偿还。原冀农民以生产所入,撙节开支,拔还借款,以脱苦境。无如农民所生之产,尚不敷糊口之资……几不知还债为何事。以是无论合作社,无论个人,苟非投资于生产者,殆已寝馈于债务之中。”(注:傅兆文:《中国农村贷款事业之检讨》,《新农村》第15期,1934年。)丹阳分行对此也很有看法:“合作社借款能如期偿清者固甚众多,然到期不偿,或延期再延者也属不少。”1936年该行的合作社贷款表明,未能如期清偿者达75%。(注:丹阳分行:《丹阳合作事业与农民银行》,《农行月刊》第3卷第11期,1936年11月。)抗战后期,自1942年国民政府实行农贷收缩政策,不能如期偿还的现象更为严重。据1944年中国农民银行安徽屯溪支行的农贷报告,“农贷逾期者,为数日多”(注:《中国农民银行屯溪支行三十三年度安徽省皖南农贷报告》1945年,未刊原件,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九九,卷号5493。)。江西省合作金库第一分库1943年6月的稽核报告也披露:“查本月催收成绩并不见佳,总库已颁布催收办法,负责督催之稽核员于下月初即出发各县,工作似应加以积极。”(注:《江西省合作金库第一分库稽核报告》1943年,未刊原件,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九九,卷号5466。)由此可见催收工作之艰难。
    借贷利率
    传统借贷利率一般都较高。据1934年的统计,在长江中下游六省,即以普通借贷利率而言,年利2分以上的借贷占借贷总数的87%(注:据《农情报告》1934年11月第2年11期计算。),这些都属于高利贷利率(注:笔者认为,这一时期,年利在20%以上即为高利贷利率。(参见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到抗日战争及国共决战时期,因通货膨胀,利率上升很快。1944年,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省普通借贷月利率都达到6%以上(注:据《中农月刊》第5卷第1l期1944年11月计算。)。1947年,长江中下游六省普通借贷月利率增至14%左右(注:据《中华年鉴》1948年第1259页计算。)。
    与此相比,现代农贷的借贷利率低得多。
    先从章程规定来看。无论是农民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在1930年代,对合作社贷款一般都规定不超过月利1分(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13页。《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26页。《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31~532页。《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594页。)。抗战期间,随着物价的上涨,利率增加,四联总处1942年规定承贷机构放款月利为9厘,1943年增至1.2分,1944年为2.5分,1945年为3.8分(注:《中华年鉴》1948年,第1172页。)。合作社转贷农民的利率,因其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其转贷社员的利率要高于银行放款利率。在1930年代,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规定,合作社转贷社员月利1.1分,转贷非社员月利1.2分(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32页。)。上海商业银行规定,合作社转放社员利率最高可至1.5分(注:昂觉民:《我国农村放款制度鸟瞰》(续),《社会经济月报》第1卷第7期,1934年。)。上述规定显然低于高利贷利率。
    现代农贷的实际借贷利率如何呢?银行的实际贷款利率比上述条例规定的往往要高。如浙江衢县地方农民银行,据1929年9月~1931年12月共28个月各类放款的记录,最高月利率以1.4分最多,最低利率以1.2分最多(注:祖路焘:《三年来之衢县地方农民银行》,《浙江省建设月刊》第5卷第10期,1932年4月。)。海宁县农民银行1933年64个合作社放款的统计显示,月利都在1~1.2分之间(注:《民国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第55页。)。上海商业银行农业部1934年上期合作放款,平均月利1.23分(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630页。)。尽管如此,它比高利贷利率仍然低得多。至于合作社转贷农民的实际利率,基本上与上述规定吻合。据1935年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五省合作社转贷利率的调查次数统计,月利1~1.2分者最多,占总次数的47.3%,1分以下者占总次数的17.8%(注: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委会:《中国经济年鉴》第三编,1936年版,页(R)11~12。)。抗战后期,合作社利率明显上升。1944年,浙江、江西、湖南、湖北的合作社利率分别为1.7%、1.5%、3.0%、2.4%(注:《中农月刊》第6卷第7期,表二,1945年7月。),到1947年,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的合作社利率分别上升至5.2%、5.2%、7.8%、4.6%、5.1%、5.1%(注:《中华年鉴》1948年,第1259页。)。尽管如此,它明显低于同期高利贷利率。
    正因为现代农贷的利率较低,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高利贷剥削。如20世纪30年代,安徽和县乌江镇,自30年代初上海商业银行在此进行合作贷款后,私人贷款利率已由原来的月利三分甚至四五分降至月利二分(注: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中国农业金融概要》,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59页。)。江苏东台县也有类似情况,“大赉北乡境内,因金融周转不灵,故有‘期盘’、‘棉花盘’等重利放款。现因合作社可流通金融,区内放款之利率,已于无形中减低”(注:骆耕漠:《农民借贷所与银行业的典当化》,载陈翰笙主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二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6年版,第468页。)。40年代也是如此,如中国农民银行屯溪支行1944年在安徽皖南地区发放农贷后,月利二、三角的“高利贷之风,得以稍杀”(注:《中国农民银行屯溪支行三十三年度安徽省皖南农贷报告》1945年,未刊原件,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九九,卷号5393。)。
    综上所述,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与传统高利贷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但更多的是不同点。在借贷对象上,高利贷者的贷款一般为直接贷款,无须中间转手,而现代农业金融的借贷则大多为间接转贷;高利贷的贷款对象,绝大多数是贫农、雇农和中农等贫苦农民,而在现代农贷中,地主、富农的比例明显增加。在借贷手续上,现代农村金融组织由于比较正规,借贷手续远比民间借贷正规和复杂。在信用方式上,高利贷的信用方式,个人信用和保证信用的借贷比例较大,抵押信用借贷比例较小,而现代农贷则以抵押借贷居多。在借贷用途上,高利贷主要用于生活消费,而现代农贷则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在借贷期限和偿还上,现代借贷与传统高利贷比较类似,借贷期限都比较短,绝大多数农民偿还贷款不遗余力,但由于经济贫困所迫,不能如期偿还农贷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在借贷利率上,现代农贷的借贷利率明显低于高利贷。总之,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机制尽管仍有落后的一面,但比高利贷有了显著进步,这无疑加快了中国乡村借贷关系现代化的进程。

 

Tags: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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