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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关于创办合资经营企业的艰难探索

http://www.newdu.com 2018/3/8 《党的文献》(京)2008年6期第4~12页 李岚清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李岚清,1997-2002年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1993-2003年任国务院副总理,1999-2003年任国务院副总理、党组副书记。改革开放初期,1978-1981年任重型汽车厂筹备处负责人,1981-1982年任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政府贷款办公室负责人,1982-1983年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管理局局长。本文摘自作者新著《突围——国门初开的岁月》一书。
    一、邓小平批示:“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办嘛”
    “中外合资经营”,今天说来已成为人所共知、十分平常的事情。可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人们的思想虽已开始解放,但广大干部对搞中外合资经营,一是不懂,二是不敢,似乎仍属于经济领域的“禁区”。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我个人经历了这样一段故事。
    当时为了从国外引进重型汽车的技术,我们与全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进行洽谈。1978年,该公司董事长汤姆斯·墨菲亲自率领了一个由17人组成的代表团访华,与我们在北京饭店开始洽谈,谈判自10月21日开始至28日结束。在洽谈中,该公司首先向我们介绍了他们与外国企业合作的若干方式,其中一种方式是合资生产经营,即直接把其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用于双方新建立的合资经营企业。
    在谈到“合资经营”时,他们提出了一个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的英语词汇“joint venture”。尽管我们懂得一些英语,知道“joint”是“共同或共担”,“venture”是“风险”,连在一起似乎是“共担风险”,但对它的确切含义并不清楚。这时,墨菲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你们为什么只同我们谈技术引进、转让技术,而不谈‘合资经营’,也就是我们双方共同投资,建立一个合资经营的企业?”当时,我们提出请他们对“joint venture”作出解释。在10月25日谈判中,墨菲就让他手下的一位经理向我们详细介绍了“合资经营”的含义。他介绍了该公司在英国、波兰、南斯拉夫等国家举办的合资企业的情况,强调这种合资经营方式的好处是:1.双方有长期合作的责任感,共同搞好企业,双方关心投资效果;2.可以充分利用通用汽车公司的管理经验和产品销售的经验;3.通用汽车公司可以不断地将该公司的产品改进,将先进制造技术及时给予合资经营的企业;4.通用汽车公司在产品出口方面可以提供方便和帮助;5.通用汽车公司对合资企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经营管理方面提供支持。对于通用汽车公司来说,如果成功举办了合资企业,就等于进入了合作国家的市场,这对通用汽车公司的发展也是有利的。
    接着,我们就对举办合资企业所关心的几个问题,请通用汽车公司讲了他们的做法和意见。该公司在英国的合资企业——贝特·福特公司经理维茨先生,在当天下午作了说明:1.投资比例问题,通用汽车公司投资比例可以从10%-90%,比例多少可以由中方决定。2.合资企业的领导,由合资企业投资双方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可由双方商定比例。3.企业管理人员的组成可以根据各国的情况,有多种多样的做法。4.中国可以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合资,也可以与通用汽车公司在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的公司合资。合资有利于减少出口的限制,因为各国都在搞贸易保护政策,产品质量要求不断地提高,汇率经常变动等,因此通用主张长期投资合作。墨菲还补充说:“简单地说,合资经营就是把我们的钱包放在一起,合资共同办个企业,要赚一起赚,要赔一起赔,这是一种互利的合作方式。若要再说得通俗一点,合资经营就好比‘结婚’,建立一个共同的‘家庭’。”
    听了他们这番介绍后,我们一方面感到新鲜有趣,增长了知识;另一方面却又认为,尽管他们说得有道理,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当时我想:你们是资本家,我们是共产党,怎么能同你们搞合资经营呢?特别是他提到合资经营就好比是“结婚”、“建立共同家庭”,就更不可思议。你是大资本家,我是共产党员,我能同你“结婚”吗?通用汽车公司代表团还一再邀请我们去他们设在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或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的公司访问。
    这是通用汽车公司在我国的第一次活动,也是全球最大的跨国公司正式提出与我们以合资方式进行长期的合作,并一再表示愿意根据我国汽车业的发展情况共同商定合作的有关事宜。按照当时的规定,凡是比较重要的对外谈判项目,每次谈判都要向国务院引进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写简报,我们也就及时把谈判的情况如实上报了。出乎意料的是,这份以国务院引进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上报的简报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当时分管这方面工作的谷牧副总理看了简报后,立即批请中央政治局各位领导同志传阅。邓小平阅后不但画了圈,还在简报中关于通用汽车公司建议搞合资经营的内容旁边,批上了“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办嘛”这样一个十分重要的批示。
    当时,第一机械工业部的领导给我们看了这份批示的复印件,大家十分惊喜,禁锢的思想一下子解放了。一机部的领导还立即通知,重型汽车技术引进项目、北京吉普和上海轿车技术引进项目,都可以与外方谈合资经营。当时我们和上海汽车项目谈判的同志们经常沟通交流。上海同志接到邓小平批示的传达后,同我们的心情一样激动。后来我曾看到过他们的一份电话记录:1978年11月9日下午4:06,一机部有关负责同志打电话给上海轿车谈判项目的翁建新说,国家计委副主任顾明为轿车项目向邓副主席请示,问轿车项目可不可以搞中外合资经营,邓小平同志又强调说:可以,不但轿车可以,重型汽车也可以搞合资经营。这说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邓小平就已经考虑对外开放的战略以及具体实施的方法和步骤了。
    接到邓小平批示后,当时一机部领导和我们研究,又起草了第二期简报,提出准备赴美与通用汽车公司洽谈合资经营的方案。这份简报同样受到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谷牧副总理在1979年1月26日批示:“拟同意,请秋里、耿飚、方毅、王震、世恩、慕华同志批示。”康世恩1月27日圈阅时,建议同时报送华国锋主席、各位副总理审批。邓小平于2月11日再次圈阅同意。一机部接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后,就立即组织我们进行合资经营谈判的准备工作。
    1979年3月21日,由第一机械工业部副部长饶斌率领代表团赴美国、德国、法国,对通用汽车公司、德国大众、奔驰、法国雪铁龙汽车公司进行考察,谈判合资经营事宜。我也参加了考察和谈判。在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方请我们参观了工厂,当时我还试驾了他们新研制的小轿车,感到我国汽车工业特别是研发方面与他们差距很大,合资经营是一个较快提升我国汽车工业水平的好途径。由于通用汽车公司内部原因和我国重型汽车项目建设方针的变动,当时与该公司的合资经营未能谈成,尽管如此,却为我们与其他国家汽车公司的合资经营和其他项目的谈判打开了局面。通用公司与我国的合资企业尽管在多年以后才在上海出现,但作为一个外国企业家、一个当时世界500强企业之首的最高领导人——汤姆斯·墨菲,早在1978年就主动提出与我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建议,他对我国对外开放前景的乐观估量和战略考量,还是值得肯定的。
    1979年2月21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和北京市革命委员会给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北京汽车制造厂与美国汽车公司合营吉普车公司的报告》中提到:“鉴于北京212型吉普车出口形势较好,利用外资,引进新技术,对北京汽车制造厂现有吉普车的生产线进行改造,有利于加速我国吉普车生产的现代化。据此,我们与美国汽车公司(AMC)在北京自1月16日到26日进行了建立合营公司生产吉普车的谈判。主要原则已达成初步协议并签订了备忘录”。报告被批准后,经过4年多的认真谈判,1983年5月,中美合资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正式签约,成为我国汽车行业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上海汽车工业公司与德国大众汽车公司经过6年的谈判,也于1984年11月签订了生产“桑塔纳”轿车合资企业的协议。
    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率先参与
    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邓小平等领导人已向外释放对外开放的信息,但许多西方国家对中国这样一个封闭多年的国家要搞对外开放,究竟意味着什么,一时还无法理解和做出反应。比较了解国内情况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则不然,他们早就盼望这一天的到来,率先赴内地投资,开辟发展的道路,并对国内的改革开放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这对推动国内的对外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1977年10月2日,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知名人士利铭泽夫妇时曾说:“说什么‘海外关系’复杂不能信任,这种说法是反动的。我们现在不是海外关系太多,而是太少。海外关系是个好东西,可以打开各方面的关系。”
    对外开放之初,中央领导和有关地方负责人多次请港澳经济界人士座谈,听取意见。许多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坦率地对祖国经济建设提出建议,并积极捐赠、投资祖国,不少人后来为祖国人民广泛熟知。
    在珠海正式成为特区以前,香港永新企业有限公司和澳门纺织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光彪就来到珠海。曹先生是“老客户”,当时从事对外经贸工作的很多同志都熟悉他。在纺织业方面,曹氏父女是成功的企业家。他们来到珠海与当地政府商谈合作事宜。曹光彪建议,由他在澳门的纺织品有限公司投资740万港元从英国、联邦德国、日本、美国等引进先进设备和部分建设材料,珠海方面以建厂用地的租金、土建材料等折合投资55万元人民币,合办一家毛纺企业,承接来料加工,由他们负责生产技术指导和产品外销。然后珠海方面用加工费收入在5年内偿还曹先生的投资本息后,工厂无偿归珠海所有。这种合作方式,后来被规范为“补偿贸易”。这也是对外开放政策在珠海吸引外资办厂的最早尝试。由于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各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从酝酿、审批、签约到动土建厂,审批过程一路绿灯:1978年8月签订合作办厂协议,11月破土动工,1979年8月建成厂房面积6000多平方米,并将全部生产设备安装完毕,9月试产,11月正式投产。香洲毛纺厂开幕剪彩那一天,共来了500多家厂商和很多中外新闻记者,还有十多个国家的来宾。几十个国家的报纸发了消息,将这家毛纺厂的建成,誉为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率先项目和中国试办特区的最早成果。
    当然,在工厂投产初期,也遇到不少问题,例如工人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职工工资制度还没与工作的质和量挂钩,企业缺乏自主权等等。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特别是经过培训和引进香港和国外企业的一些先进的管理制度,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曹先生在内地投资的信心。后来,他又在新疆投资合办了“天山毛纺有限公司”,成为我国早期比较成功的合资企业之一。
    1980年9月13日,谷牧和周建南在北京与王宽诚、马万祺、霍英东、李嘉诚等著名爱国企业家座谈,他们都提出了不少好建议。王宽诚提出:国内要尽量利用外资和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搞补偿贸易较合算。利用外资不要走私人道路,公开招标较为有利。譬如可以给外商12%-15%的利益,到了年限,我们就收回投资。这样也可以培养人才。这种方式可以全国开花。谷牧问:你们都说借钱越多越好。我们有个顾虑,如搞得太多,配套投资受到限制,能源、交通运输又跟不上,经济效益也不好。如何理解利用外资越多越好的含义?王宽诚说:一个码头,一个交通,一个电力,一个通讯,这四个方面越多越好。比如把路修好很重要,公路效率提高了,事情就好办得多。
    当谷牧谈到利用外资搞能源项目,如贵州、云南的煤炭很丰富,但运输条件不好,可不可以利用外资来搞时,李嘉诚说:我看一定能搞成。矿,可以让外国人开采,几年后我们收回。让外国人来搞,他们赚的钱越多,我们分到的也越多,这个办法好。我们在香港,可以联络一些人共同搞。公开投标,条件好就干,不好就不干。马万祺建议,在贵州开采煤,要有详细计划,要全国一盘棋。铁路要能到广东,广东的电力就能大大发展。霍英东强调,对外开放中要重视体制和人才问题,解决不好,投资就存在危险性。我们的体制还有很多问题,如长远计划问题、官僚主义问题、经营管理问题等。国家不要盲目投资,否则有危险性。要安定团结,稳步搞上去。一窝蜂地搞,最后什么也行不通。谷牧最后说:我们搞建设主要靠自己,但不利用国际上的有利条件,也搞不快。对于你们的要求,主要不在投不投资,而是要请你们多出主意,对国家负责。
    总之,祖国的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就得到了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大力支持。
    三、我国第一部外资法顺势而生
    邓小平批示可以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国家要求第一机械工业部抓紧对当时正在谈判的几个汽车项目调查研究,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章程、合同提出建议。当时负责这项工作的副部长饶斌高度重视,立即组织部分第一线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谈判的有关人员,集中办公,开展相关调研起草工作。
    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投资立法都比较完善,且大同小异,他们又大都是私营企业,因此他们之间的跨国合资经营,一般都无需特别的立法。当时也没有发现发展中国家有类似的立法,因此基本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合资经营,仅听通用汽车公司说过他们与南斯拉夫有一家生产汽车曲轴的合资企业,便通过我驻南使馆找来一些资料,但可供参考的地方有限。因此,起草工作只能主要根据谈判中双方涉及到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加以研究。在调研过程中,有的还到北京大学去听外籍教师的国际法讲座,请教我国老一辈工商界人士,还邀请美国华盛顿大学的法律专家科恩教授和香港爱国人士廖瑶珠大律师作为顾问,草拟关于举办合资企业的章程、合同。
    在起草过程中,廖瑶珠提出,只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章程和合同还不够,还应当有法源,要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她的意见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据时任国家计委副主任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顾明回忆,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多次指出,搞社会主义建设,尤其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装备,要有法,要按法办事,不能少数人说了算数。要抓紧做好经济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指示立即开展立法工作,并指定彭真副委员长负责,由顾明具体组织起草工作。当时,由于没有经验,给我们驻20多个国家使馆发电报,请他们收集所在国家的合资法。
    在起草过程中,议论较多的问题是要给外商投资者以优惠,对此大家的认识比较一致,但是到底优惠到什么程度合适?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定多少,开展了很多讨论。几经研究,后来在制定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时,将税率规定为30%,加上地方所得税3%,共33%,略低于东南亚多数国家和地区,还有一定的减免期。争论较多的问题主要是:合资经营要不要有时限,如果要有,是时限长一些好,还是短一些好?如果合资时间过短,会不会引发合资外方经营上的短期行为?外商投资比例是规定上限还是规定下限?有的同志主张外方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有的同志则主张外商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荣毅仁提出我国是要鼓励外商投资的问题,不宜限定外商投资的最高比例,相反应当规定最低投资比例。大家认为有道理。彭真向叶剑英作了汇报。叶剑英说:为什么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1%?只规定不得少于25%就可以了。这一条就这样定下来了。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时,叶剑英又提出要写明,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邓小平也十分关心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1979年6月28日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谈到这部即将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时说:“这个法是不完备的,因为我们还没有经验。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我们政治意向的声明。”
    基于当时的认识和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对某些问题只做了一些原则规定,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1979年7月1日,该法获得大会通过,7月8日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是落实邓小平关于吸引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战略构想的重要里程碑。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尽管当时有少数条款还不够完善,但总的来说,它是一部很好的法律,奠定了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基础,为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合资经营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由于人们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对与外国资本家合资经营这样的事,自然仍有不同看法。邓小平始终旗帜鲜明地阐明他的观点。1979年8月,他在天津视察时说:“我要讲的还是要解放思想。解放思想就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中央各部门需要解放思想,地方也要解放思想,解放思想能量可大了。发展生产力,不解放思想是不行的。”“搞四化,搞合资经营,在过去,帽子是很大的。什么‘洋奴哲学’、‘卖国主义’都可以扣上。现在,还有人说我们不搞阶级斗争,不搞社会主义,只搞资本主义。道理很简单,关键是发展生产力,增加人民收入,这样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体现出来了。否则讲过来讲过去,穷得很,有什么优越性。”邓小平的讲话,使大家深切地感到,他不愧是伟大的革命家、政治家。他在千头万绪中抓住决定性环节,从端正思想路线入手进行拨乱反正。
    1979年还发生了一件令人瞩目的事。在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与荣毅仁等谈话后,荣毅仁经与一些同志商议,草拟了一份关于组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的请示报告,6月就得到了中央批准。为了扩大公司影响,国务院特意安排在7月8日正式公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时,宣布中信公司筹备组成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任务是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条例,引导、吸收和运用外国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先进设备,进行建设投资,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邓小平非常关心中信公司的筹办,据荣毅仁回忆,邓小平曾对他说:“人由你找,事由你管,由你负全责。”还一再叮咛他:“要排除干扰,不用担心其他部门来管你,你们自己也不要搞官僚主义。”邓小平这句话,实际上已经触及到了政府转变职能的问题,也就是后来明确提出的“政企分开”。
    中信公司于1979年10月4日正式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于管理体制的障碍和缺乏经验,公司在经营中也遇到不少困难。但在邓小平和其他中央领导的关怀帮助下,这个新型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其新建的北京当时最高的咖啡色大楼和叶剑英亲自题写的“金字招牌”,开始了它的立足和发展,增加了一个新的吸引外资的窗口,在国内外引起了积极反响。我记得在1981年,国家22个重点大项目之一的江苏仪征化纤工程一时资金不足,准备下马。荣毅仁想到了举债集资的办法,他向国务院提议,通过向国外发行债券来救活仪征化纤工程。这在当时是很难想象的事情。有人告他的状,说:“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借钱,这搞的是哪门子经济?中信人到底想要干什么?”国务院领导同意了荣毅仁的建议。1982年1月,中信成功在日本发行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日本30家金融机构积极认购了这个期限为12年、年利率为8.7%的债券。三年后,仪征化纤第一期工程建成投产。
    二十几年来,中信公司广泛开展中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资金和技术,在国内兴办实业,开展金融、技术、贸易、房地产、经济咨询等业务,在海外择机投资,发行债券等,开拓了一些新的业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建成了一个海内外知名度很高的综合型企业集团和对外窗口,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春鸭试水,我国首批中外合资企业创立
    由于法律还不是完全可操作的,1979年6月26日,彭真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说明时指出:“为了便于本法的顺利实施,今后还得制定具体实施条例,并将陆续制定和实施有关的其他经济立法。”1979年8月成立的国家外资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立即抓紧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实施条例,并积极参与和推动第一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谈判进程。
    这时,若干个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已经进行谈判。由于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社会制度和体制的企业之间的谈判,谈到具体问题时,相互之间很难沟通。中央领导对此也很理解,指出既然跟资本主义企业合资,就不能完全按我们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办法,我们的企业按我们的办法,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办法,要有特殊规定,要与我们的一套“脱钩”,“要开辟第二战场”。然而,在当时要做到这一点,从思想上到行政管理体制上都困难重重,中外合资的谈判很难进行下去。在十分无奈的情况下,我只好直接给邓小平写信,如实反映情况:
    根据中央的指示,我们重型汽车项目从去年年底以来就同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等外商进行合资谈判。但由于在谈判过程中遇到计划、财政、物价、税收、外汇、信贷、劳动、工资、外资、物资等一系列原则问题经请示而得不到解决,谈判无法进一步深入下去。从这十个月的情况来看,事情非常难办。名义上我们是一机部汽车总局领导,但由于现行的这种多头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实际上它能解决的问题极为有限。办一件事,纵的方面有若干“层”,横的方面还有若干“庙”,而且都有“否决权”,就好像许多绳索一样,捆住你,让你寸步难行。
    合资这件事,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都很关心,过去的引进办、现在的外资委员会的领导同志也很支持,对我们具体办这件事的同志们来说,由于国家每年要花成亿的美元进口重型汽车,也很想把事情办得快一些、好一些。但是,由于体制上的人为障碍,不知做了多少“虚功”,浪费了多少时间,事情仍旧很难办通。例如,中央领导同志指示要开辟“第二战场”、“脱钩”。顾明同志也要求这个项目试一试“脱钩”的办法。但当我们请示有关领导部门具体如何办时,有的领导同志答复说:“我们不知道什么‘脱钩’,谁让你们‘脱钩’,你们问谁去。”有的领导部门则借口“脱钩”,对这个项目想不管了。又如,价格问题是外商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而且外商做方案也急待我们提供资料,对此我们几个月以前就准备好资料和意见,并多次请示物价总局,但得不到答复,外资委员会汪道涵、马宾等领导同志还专门为此开了会,催促他们迅速拿出意见,迄今亦无答复。诸如此类的问题,比比皆是,简直不知如何是好。对此,同我们谈判的外商感触也越来越深,从而增加了同我们合营的顾虑。这也许是同我们打交道较多的日本人不愿同我们合营的原因之一。
    因此,希望国务院能召开一次会议,请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都参加,统一思想,研究一下对合营企业到底如何办?在计划、财政、物价、税收、外汇、信贷、劳动、工资、外资、物资等方面拿出实施办法来,并抓几个点,在各部门的支持下,先搞成它几个,作出样子来。
    以上意见不一定妥当,供领导上参考。
    邓小平办公室接到此信,十分重视,送邓小平阅示后,由秘书王瑞林很快转给谷牧副总理阅示。谷牧批示说:“此事请道涵、建南同志研究,并直接把意见告李。李岚清你们是认识的。”对此,国家外资委领导非常重视。当时国家外资委已经着手研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但由于实施条例包括的内容广泛,政策性强,又缺乏实践经验,起草需要时间,一时难以拟成。而当时在中外合资谈判中有些问题又急需解决,因此国家外资委在组织起草“实施条例”的同时,就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先研究制定了一个政策性的文件。
    经过半年多的统一思想、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起草工作,1980年1月14日,国家外资委党组向党中央报送了一份《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要点为:1.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长由中方担任,但不能个人决定一切。2.合营企业的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3.为了解除外国投资者的担心,明确宣布中国政府对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资产不没收、不征用。如果必需征用时(如战争时期),要对外国合营者给予合理补偿。4.合营企业有雇佣职工的自主权。5.企业所得税,有些国家是先扣除储备基金、发展基金、奖励和福利基金以后才按率征收,我们的规定是在扣除上述三种基金之前按率征收。因此,同样税率,实际收的税金将比前一种高一些。我们的意见,税率可定为35%(这个税率比美国约低11%,比英、法、联邦德国约低15%,比日本约低20%,跟第三世界比则差不多),其中包括地方附加税作为有关合营企业的城市建设等费用,由国家统一收取后,再拨给地方使用(附加税所占的比例另行商定)。6.外国合营者分得的利润汇出时,一般从企业自有外汇中支付,征收10%的所得税。7.职工工资应以国内计件工资的平均先进定额为准(计时工资可按劳动生产率折合),目前暂按国内同地区、同行业、同工种、同等技术水平的工资加奖金为基数增发20%-50%的津贴。职工劳保、医疗、国家对职工的补贴(初步计算约为平均工资的104%)和职工住宅建设费用(初步推算约为平均工资的64%),分别由本企业工会监督使用或上交国家。8.合营企业所需场地使用费,为了防止过多占用和浪费土地,根据现在城市市政建设和拆迁的费用,农民的安置费等实际情况,拟定为每亩地按15年计算,最低不少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别特殊情况可申请酌减。
    李先念、彭真收到报告后,高度重视,并于当日向党中央写信表示同意国家外资委党组的报告,认为总的精神要争取快一点。为了快,办法要宽一点,灵活一点。中央如认为原则上可以试行,建议将国家外资委党组的报告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作为同外国合营者谈判时内部掌握的指导方针。
    中共中央于1980年2月6日发文,原则同意国家外资委党组《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和李先念、彭真写给中央的信,并转发各部门、各地区,作为谈判合营企业时内部掌握的方针,并在批文中强调:“同国际资产阶级办合营企业,这是一个前所未有、极其复杂的新事物。我们还没有经验,太紧了人家不来,太宽了有失权益,很不容易掌握。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不可掉以轻心。这个请示报告中提出的原则、办法要结合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同外国合营者进一步具体商定。在签订几个合同以后,再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有关的法律、条例公布实施。”
    在邓小平亲自关怀下,中央以正式文件批转国家外资委的这一请示报告,以及一批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相配套的单行法规陆续实施,对当时正在谈判的几个中外合资项目能够继续进行,以及新的合资项目谈判能够开始,起了重大作用。与此同时,我国政府领导人也利用适当场合对外宣讲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进一步增强了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
    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建设刚刚起步,虽然有了第一部外资法,但其实施细则尚在研究制定之中,现实中的许多问题还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这样,当时的一些涉外经贸合同也往往出现对我不利的条款。
    1980年6月,广州律师顾问处反映,有两个对外合作合同草案出现了损害我国主权和经济利益的条款。一是广州市橡胶工业局与法国中法橡胶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关于在广州市建造经营子午线结构橡胶轮胎工业的合营企业合同》草案规定:“本合同受纽约州法律管辖”、“仲裁应依任何一方的请求,由美国仲裁协会所任命的三名仲裁员,根据该协会之规则进行。”该合同还规定,合资企业有发行和买卖票据和证券的权力,有经营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力。二是广州市科学技术交流馆与一家美国公司签署的《关于在广州市建造双子塔办公大楼的补偿贸易合同》草案规定,外方可以片面地决定终止合同,不需征求我方同意,我方还要将对方已支出的投资及利息付给对方。两个合同都规定把我方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合资企业。两个合同的外方都力求以我国政府机关为一方签订合同,把合同变为外国合营者和我国政府之间的合同,同时又要我方放弃主权豁免抗辩权。此外,两个合同中规定的税收、海关、外汇管理、工资、外方人员进出境签证等条款,都超越了我国的经济法律,企图以合同代替我国法律。这两个合同的美籍法律顾问借口我国没有民事立法,大谈应以合同代替法律的论调,企图说服我方接受他们提出的合同条款。
    司法部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报告谷牧、姚依林副总理,并建议今后各单位同外国投资者谈判和订立合同时,应聘请我国律师作为顾问。6月10日,谷牧将反映这一问题的新华社内参批示给国家外资委:“请汪、江、周研究一下这个问题。”6月12日,他又在司法部的专报上批示:“这是个好意见。请道涵同志研究,写出几条规定,通知各地区各部委执行。”
    经汪道涵、周建南、江泽民和周宣城等协调,国家外资委于1980年8月3日印发了《关于中外合资项目谈判、签约的几项规定》。该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对外谈判、签约工作,在不损害我国主权,保护我国利益的前提下,做到对双方都有利;必须组织精干的谈判班子,既要有懂政策、熟悉业务的干部,也要有懂技术、懂法律和懂财会的干部;谈判人员要认真学习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规定;要制定好谈判方案;合同草案要力求由我方提出,如对方提出,我方要逐条认真分析,合同签字前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要严格按照中外合资项目审批权限审批项目;要建立一支法律和会计工作者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建议成立法律顾问处和会计事务所。上述规定是在当时我国的外资立法很不健全的情况下采取的应对措施。
    此后,国家外资委及后来的外经贸部等在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又草拟了一系列外资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实施,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虽然现在看来有些简单,但其框架结构还是合理的,为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早期的利用外资活动也促进了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尽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56年4月就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但它的仲裁职能仅限于对外贸易领域。在利用外资方面,为了维护我国企业的权益,当时我们一般要求合同规定仲裁由设在瑞士或香港的国际仲裁机构负责。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2月,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又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仲裁职能相应扩大,既包括对外贸易,也包括投资合作,既包括国际争议,也包括国内争议,从而使我国企业在涉外仲裁中有了国内的仲裁机构。
    国家外资委办公厅为了使合资企业在对外谈判中更好地回答外商提出的一些方针政策问题,并对中外双方准备签订的合同条款加以规范,将我国领导人发表的有关文章和谈话,摘编了一份资料,汪道涵、江泽民批示印发正在进行谈判的同志们参考。
    这些举措,有效地推动了中外合资谈判的进程。从中外合资经营问题的提出,到1981年6月底的两年多时间,我国共批准在国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9个,总投资为2.4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1.97亿美元。已经投产的合营企业有15个,从经济效果上看,是比较好的。还有5个项目在建,一批项目正在接触和谈判。
    1978年7月,江泽民等对起草《关于中外合资项目谈判、签约的几项规定》的批示。
    中国有句古话叫“万事开头难”。第一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能否搞好,第一炮能否打响,是决定今后这项战略举措成败的关键。为了解决中外合资谈判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国家外资委对各个正在谈判的项目十分重视,及时给予指导,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
    经过合作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认真而细致的协商,我国第一批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终于达成协议,国家外资委于1980年4月10日批准了北京航空食品公司、北京建国饭店公司、北京长城饭店公司,这是我国最早成立的三家中外合资企业。本来这三家企业是同时报批的,考虑到北京航空食品公司是生产型企业,所以4月21日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第一号批准证书颁发给了该企业。5月初,江泽民代表国家外资委出席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成立大会。第一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领域——中外合资经营进入了依法实施阶段,也是中外合资企业起步的里程碑。
    
    

 

Tags:改革开放初期关于创办合资经营企业的艰难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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