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尝试从工业化进程的视角解读新中国成立60年来农民税费负担的变动。基于统计数据,本文首先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年的农民税费负担与农民所得之间的比例关系及其变化趋势进行了估算,进而结合对后发国家工业化过程中不同发展阶段农村税费政策倾向的考察来分析和解释这种变化。农村的税费制度本身是对经济发展水平的一种反映,它的变迁与更替需要坚实的经济基础。对农民税费负担问题的讨论,其意义并不只在于为农民增收减负这么简单,从更长远的历史视角来看,它关系到农业的持续发展以及工业化目标的最终实现。
关键词:工业化/农民税费负担/税费改革/制度补偿
作者简介:王丹莉,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北京100009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税费负担情况的演变
我国农民的税费负担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首先是各种农业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等等);其次就是“费”,包括各种用途的集体提留、集资、摊派等。为了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税费负担①的演变情况,笔者根据历年的农业各税、集体提留和农民所得总额②等数据绘制了图1。图1中包括三条曲线,最下面的一条曲线代表历年的农业各税与农民所得之比,中间的曲线代表历年的集体提留③与农民所得之比,最上面的一条曲线代表历年的税费负担④与农民所得之比,即第三条曲线由前两条曲线加总而得。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无法找到1950-1957年这一时期内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的相关数据,因此,图1中1957年以前的情况只有税费负担与农民所得之比一条曲线,这一曲线是依据财政部编撰的《中国农民负担史》提供的资料推算得到的⑤。为了进一步考察税费负担/农民所得这一指标的变动趋势,笔者以图1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出了该指标的环比增长率,如图2。图2可以更清楚地展示,该指标究竟在哪些时点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以及它在某一个时段内的变化趋势与特征。
图1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税费负担概况
说明:1.数据来源:(1)农业各税数据来自历年《中国财政年鉴》。(2)1958-1981年各年度的集体提留、农民所得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1983)》(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3),第209页;1983年及1983年以后各年度的集体提留、农民所得数据来自历年《中国农业年鉴》。1982年集体提留和农民所得数据为作者根据《中国农业年鉴(1984)》(北京:农业出版社,1984)提供的1983年相关数据及其与1982年相比增减比率计算而得。2.“集体提留”在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的发展时期包含的内容稍有不同:(1)在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提留”主要指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2)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后,“集体提留”一般由以下两个部分构成:①村提留(含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及其他提留);②乡镇统筹费(一般包括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修建等各项内容);此外,“集体提留”还可能包含少量的其他提留统筹费。(3)从2003年开始,“集体提留”主要由农业税附加(其中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及办公经费等项)和“一事一议筹资”两部分组成。由于没有找到2006年、2008年的“集体提留”数据,因此,图中集体提留/农民所得、税费负担/农民所得两条曲线中相应时点的内容缺失。3.因笔者未能找到1966-1969年间除农业各税外的其它数据,故图中曲线不包含这几年的情况。
图2新中国成立以来税费负担与农民所得之比的年增长率变化趋势图
根据图1和图2,1949年以来农民税费负担的变化可以粗略地被划分为几个时段:1957年以前是农民税费负担相对稳定的一个时期,税费负担与农民所得之比大致维持在10%-20%之间。这种情况在1958年出现了较大的改变,图中的曲线清晰地反映出1958年成为建国后农民税费负担的第一个拐点,税费负担/农民所得在这一年突然上升至37.29%,以此为基础,1959年仍有所提升,而在1960年出现大幅度回落,和1959年相比,1960年降幅高达49.09%。此后,农民的税费负担又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尽管稳定,但整体上明显高于1957年以前的水平,税费负担与农民所得之比基本维持在20%-30%之间。1980年可以视为建国后农民税费负担变化的第二个拐点,虽然和1979年相比,1980年的农民税费负担降幅并不大,但这是自1958年以来税费负担与农民所得之比第一次低于20%,在随后的几年当中,农民的税费负担一直呈下降趋势,直到1984年。第三个值得关注的时点是1985年,这一年的农民税费负担有一个较大幅度的上升,从1985到1989年,是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税费负担相对较重的一段时间,税费负担/农民所得大概在10%左右。而从1990年开始,农民的税费负担又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自2000年起,各种提留统筹费的下降则表现得更为明显。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新中国的经济发展历程特别是工业化的进程对农民税费负担的这一变化趋势作出解释。
二、工业化启动与农业剩余提取
新中国在经历了短暂的经济恢复之后,很快就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1953年,党和政府决定“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⑥。工业化目标的确立与迅速推进,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我国在随后几十年当中的经济运行方式和发展轨迹,因此,它是我们研究新中国农民税费负担变化的逻辑起点。
(一)重工倾向的工业化战略的启动与农业剩余提取
按照一般的规律,在工业化过程中,产业结构大多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进而向技术密集型演变⑦,也就是说,通常可能会从纺织、食品等等非耐用消费品行业起步,逐步向更高的层次发展。然而,新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却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了明显的重工业倾向。1953年,新中国的“一五”计划启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就是“首先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建立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的基础。”⑧新中国为什么会选择这样的工业化道路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毕竟,在讨论工业发展模式时,没有任何根据可以证明,所有的国家必须遵循既定的模式去发展⑨。而当时这一发展战略的选择也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它是政治、外交、国际环境、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与轻工业不同,重工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它不仅建设周期长,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即使对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开始现代工业发展的早期,资本积累都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⑩。对于一个像中国这样在经济发展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开始工业化,又选择了重工业作为优先发展对象的国家而言,资金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可这恰恰是新中国最稀缺的资源之一。从就业和产值结构来看,成立之初的新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1952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总经济活动人口的比例高达83.5%,第一、二、三次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分别为50.5%、20.9%和28.6%,而其中工业产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6%(11)。到1953年,我国的城乡人均储蓄只有2.1元,国家的财政总收入222.9亿元,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尚不足100亿元(12),国家有限的财力与即将开始的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巨额资金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缺口。与此同时,西方国家政治与经济上的孤立和封锁,又决定了新中国只能在半封闭的状态下发展内向型经济,这意味着中国必须依靠自身迅速而大规模的资本积累来启动工业化进程,农业剩余几乎是我们获取这种积累的唯一途径。
在每一个国家完成工业化的过程中,农业所发挥的作用都不容忽视。农业与工业之间在食粮、原料、劳动力、市场、资金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尽管这种依存关系的表现形式会随着经济的演进而发生改变(13)。那么,不论是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农业与工业化进程的必然联系,还是具有重工倾向的工业化战略对资本积累的要求,都会导致一个结果——只有大量地提取农业剩余才可能支撑新中国的工业化进程。这是农民税费负担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发生转折性变化的根本原因。
(二)集体组织下农民税费负担的“隐性化”
问题在于,为什么新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从1953年开始启动,而农民税费负担在1958年才发生了幅度较大的改变?从图1、图2中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后,农民税费负担的第一次大幅上升是在1958年,经过了1960年的调整(14)之后,进入了一个长达20年左右的稳定期。从1960年到1979年,税费负担与农民所得之比最低时为20.04%(1961年),最高时为27.43%(1975年),总体上变动幅度并不大,除1964年以外,所有年份该指标变动比率都在10%以下。
在一定意义上,1950-1957年这8年时间可以被视为一个过渡时期。1949-1952年,新中国完成了国民经济的初步恢复;此后,伴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1953-1957年成为新中国为了推进具有重工倾向的工业化战略而进行全方位的“制度准备”的一个时期。要在一个很低的起点上快速启动工业化,政府就必须“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人为压低重工业发展的成本”(15),确保紧缺的物资、资源能够配置到政府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中去。于是,新中国逐步确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几乎成为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与此相配套的,是新中国微观经济主体组织形式的改变。它们都必须与工业化目标的要求相适应。合作化运动结束之后,1958年8月,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国农村由此掀起大办人民公社的高潮,到1958年底,全国(除西藏和个别地区以外)有1.2亿多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都加入了人民公社(16)。
正如中央在《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所指出的,“现阶段我们的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17)。人民公社体制的最终确立为工业化战略的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集体——而非单个农户的组织形式,使国家可以通过行政力量完全控制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业剩余的提取与使用。根据统计数据,单纯就农业税而言,1958年的农民负担和此前相比并没有太大改变,农业各税/农民所得为15.19%。但随着人民公社这种集体组织形式的出现和迅速普及,集体提留却有了大幅增长,这使得税费负担总和明显提升。1958年农业各税32.59亿元,而集体提留有47.4亿元,税费总和与农民所得之比增至37.29%。不论是公积金、公益金,还是集体提留中包含的少量管理费,作为公共基金,它们的提取都以集体组织的存在和有效运转为必要前提,全国农村的人民公社化恰恰为集体提留的大幅度上升提供了组织载体和保障。所以,农民税费负担在1958年——而不是开始工业化建设的1953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人民公社体制的形成是推行具有重工倾向的工业化战略的必然结果,这一制度安排保证了工业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积累。而从1958年直到改革开放20年间集体提留的居高不下——进而表现为农民税费负担的大幅度增加——是由当时推行的发展战略以及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决定的。只是,这种沉重的负担在集体组织形式下被“隐性化”了。一方面,人民公社在保障了农民基本的生活需要之后,以“倒定额提取”的方式拿走了其它的农业剩余(18),而对农民收入、负担的讨论原本应当以农民对“剩余”的支配权为前提。另一方面,就集体提留的用途(19)而言,它们或是用于公共积累,或是用于公共服务,即这部分资金发挥着提供公共品的作用,比如普及教育、合作医疗、建设基础设施、兴修水利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福利。因此,尽管在图1中,1958-1979年这一时段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税费负担/农民所得最高的一个时期,但由于集体组织和分配方式的关系,农民税费负担沉重的问题并没有像改革开放以后那样凸显出来。
三、工业化进程中的“反哺”与制度补偿
农业本身是被包含在工业化过程之中的,是这一过程的内在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这意味着,农业的进步与不断发展是工业化进程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新中国成立的前30年里,农业剩余的大规模提取有力地保障了工业化建设的推进,而农民为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因此,当工业化进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必须对农民进行制度性的补偿,以推动工农业的均衡发展,使工农业在工业化进程中真正形成良性的互动。
(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税费负担的变化趋势及农村的税费改革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很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的农业生产在随后的几年当中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而农民的税费负担也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发生了变化。1979年的税费负担/农民所得(22.56%)与1978年持平,1980年开始有了小幅下降(19.65%)。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1980年到1984年的五年当中,税费负担/农民所得这一指标一直是负增长,即农民的税费负担呈不断下降趋势,并且,没有一年的下降比率低于10%,最高时比上年减少48.25%。这五年是农民税费负担相对较低的一个时期。
就像1953-1957年,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个“过渡时期”一样,1979年到1984年同样可以被视作一个“过渡时期”。改革开放标志着中国在通过高积累、低消费的方式初步建立了工业体系之后,开始逐步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从重工业主导走向轻重工业的协同发展。在这一时期,由新旧经济体制的更替所释放出的生产力是难以估量的,这可以从农民收入的迅速增长中得到印证。1979年,全国农民所得为655.56亿元,而到1984年,全国农民所得增至2 512.2亿元。虽然在这几年中,农业各税、集体提留的绝对数值都没有太多下降,甚至农业税收总额还有上升,但在农民收入大幅提高的条件下,农民的税费负担还是明显减轻了。1984年,农业各税/农民所得为1.37%,集体提留/农民所得为3.83%,两者合计仅为5.21%(参见附表)。
然而,这种较低的税费负担水平并没有维持很久。随着“过渡时期”的结束,又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83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设。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在农村建立乡政府以及乡一级财政(21)。由于中央对乡镇一级政府的财政支持有限,向农民征收税费成为乡镇政府弥补财政缺口的一个重要途径。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提留”因而由后来的“乡村提留统筹”所取代。
1984年,各地乡级财政开始逐步建立。为避免农民负担的上升,1985年,中央政府下发《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但其中也明确提出,“乡和村兴办教育、修建公路、实施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等事业的费用,原则上应当以税收或其他法定的收费办法来解决。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前,……实行收取公共事业统筹费的办法。”(22)在这样的背景下,1985年,全国的乡村提留统筹费有了一个大幅度的提升,从1984年的96.1亿元增长为243.8亿元,乡村提留统筹/农民所得为8.66%,税费负担/农民所得由1984年的5.21%上升为10.15%,年涨幅94.82%。1985年,也因此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税费负担变化的第三个值得关注的时点。
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公积金、公益金一样,从政府的有关规定中就可以看出,乡村提留统筹的用途仍然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费用,在城市由政府负担,但在农村需要民办公助。城乡之间的这种差别,是长期以来新中国为调动一切资源以确保具有重工业倾向的工业化战略的推进而逐步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在将土地的使用权和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一并交给农民的同时,也再一次改变了农村微观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个体农户取代了集体组织,成为基本的生产经营核算单位,进而也成为各种税赋的直接承担者。这种制度上的变迁尽管在短期内刺激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却不能同样迅速地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工业化程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就是说,我们依然面临着特定发展阶段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比如工业化初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公共财政体系难以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对农村的有效覆盖等等,而正是这些因素造成了“集体提留”在改革开放后的延续。集体组织解散了,农民对原本由集体提供的公共品的需求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如果政府财政不能支付相关费用,就不可能避免各种乡村提留统筹的不断上升。1985年到1989年的几年中,由于农业生产增速的放缓、农民收入的相对下降、乡镇政府的行政扩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的税费负担上升到了改革开放以后最高的水平。
当谈及农村的税费制度改革时,人们大多会想到2000年以后我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举措。而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地方政府就开始了税费改革的探索和尝试。1993年,河北正定县进行了“公粮制”改革;1994年,安徽太和县进行了“定量征实,统分统管”的改革;到1995年,全国有50多个市县进行了各种税费改革的尝试;1999年5月,国务院批准安徽省怀远、来安、濉溪和望江为税费改革试点县(23)。2000年,中央决定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2年试点省被扩大到20个;2003年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此后,农业税的减征力度和免征范围被不断扩大,直到2006年全面取消。
从图2中可以看出,自1990年起,税费负担/农民所得这一指标的年增长率几乎一直是负的,并且降幅不小(其中1990年比上年下降23.28%),即农民的税费负担尽管绝对数额在上升,但其占农民所得的比重在不断下降。1994年和1996年分别在上年下降幅度较大的基础上有小幅回升,但并不改变整体下降的趋势。到2000年,税费负担/农民所得终于再次回落到1984年的水平(5.2%左右)。2000年以后,农民税费负担——特别是“费”的减少更为明显(参见图1及表1至表3)。这种变化的趋势恰好与我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实践完全吻合。
(二)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村税费制度演进
为了对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村税费制度演进有更全面的认识,我们不妨考察一下其它国家在这一进程中所曾经采用的农村税费制度。本文将以日本为例,首先用夹角余弦法计算出中日两国产业结构的相似程度,即首先对我国在不同时期的产业结构究竟和日本历史上的哪些时点的发展水平比较接近作出判断,然后再大致考察一下日本在这些时点上的农村税费政策倾向。这样的比较可以带给我们一些启示。选择日本——而不是西方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比如英、美、法等国)作为参照系的原因,除了笔者可以得到日本的相关数据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日本和中国在开始工业化时有一点是相似的,在一定意义上讲,中日都属于“后发国家”——即都是在已经有一些国家开始甚至是完成工业化的前提下以农业国的“身份”启动了自己的工业化进程。这一前提背后的含义是他们获取原始资本积累的方式和途径与那些先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国家注定是有差异的。
根据夹角余弦法判别产业结构相似程度的计算公式(24),得出的结果如下:
从得到的数据看,根据中日两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计算出的结果更为理想,所以,我们以此作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从三次产业就业结构的角度看,中国在1952年、1978年、1990年、2000年和2006年的水平分别与日本在1872年、1897年、1912年、1930年和1936年的发展水平十分接近。如果我们回顾日本的经济发展历程,就会发现,日本在其中某些时点所表现出的农村税制特征与中国不无相似之处。
1952年的中国即将启动工业化进程,为确保这一战略的实施,我国从1953年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大规模提取农业剩余。而1872年的日本正处于明治维新初期,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为了“富国强兵”、“殖产兴业”等国策的推行,1873年日本颁布了地税改革法令,从此,地税成为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并且是最重要的来源,同时也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据统计,1878-1882年日本每年农业负担的直接税占国家全部直接税收的91%。不仅如此,农业税相对于农业收入的比率也很大,1888-1892年农业直接租税负担占农业纯收入的比率高达15%,而非农业部门的该比率仅为2%。这足以看出工业化初期,来自农业的税收收入的重要性。而财政产业补贴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的分配也反映了工业化早期农业部门作出的牺牲和贡献,1891年以前日本国家财政支付的产业补贴金额全部用于非农产业,1901年财政产业补贴在农业和非农业之间的分配比例为2%和98%,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在1930年以后才有了大幅度的提升(25)。
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的中央财政都无力顾及地方,诸如教育、卫生、社会事业等许多公共品的提供及行政开支都需要由基层政府自行筹措。农村的基层政府——即町村政府一般只有通过大量向农民征收人头税附加税和地租附加税来解决。由于地租附加的征收比例全国有统一规定,人头税及其附加则可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致使农村地区的人头税及其附加税率很高,一般规模都在地租附加税的4-5倍左右(26),是町村财政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根据表2,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的工业化水平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日本接近,而我国在这段时期的绝大部分年份中,乡村的各种提留统筹都远远高出了农业税,从数额上看,大致相当于农业税的3-5倍(参见图1及附表),是乡村政府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进入20世纪以后,农民负担沉重问题引起了日本政府的关注。1918年,日本国会通过《市町村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农村公共品提供义务的方式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自此开始逐步为农民减负。我国在1990年的发展水平大致相当于日本的1912年,也正是从1990年起,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了改革农村税费制度的尝试。20世纪30年代以后,日本进行了几次税制改革,直到1950年人头税及其附加税最终取消,逐步摆脱了对农民、对土地课税的特征,建立了城乡一体的现代税制。与此相伴随的是中央财政对市町村财政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7)。而我国恰好是在与日本30年代发展程度类似的2000年开始了较大范围内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直到2006年取消农业税,同时,政府还出台了大量政策对各种乡村提留统筹进行规范,并加大了中央财政对农村的支持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通过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制等方式改善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现状,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
与中国不同,日本在进行工业化的过程中依靠对外侵略扩张获取了大量资源和积累。尽管如此,日本仍然经历了一个从大量提取农业剩余到逐步为农民减负的过程。为了尽快走上工业化道路,落后的农业国在工业化早期大都会采取大量地、强制性地提取农业剩余的手段来积累资金,以农民利益在短期内的损失为代价。但越到工业化进程的后期,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个社会就越有可能和能力为农民减负增收,对其此前的福利损失给予补偿,直至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异。对中日两国在工业化发展水平类似阶段的农村税费政策倾向的比较,也说明了税费制度本身是对经济发展水平的一种反映,它的变迁与更替需要坚实的经济基础。
农民税费负担的变化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之间有着不容忽视的联系。前文中曾将1958年、1980年、1985年、1990年、2000年等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税费负担发生明显变化的几个特别时点给予关注,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在这几个时点上,都有比较重要的制度变迁,这更提示我们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制度对农民税费负担产生的深刻影响。对农民的帮扶不能只靠一时的政策,而必须运用系统性的制度性的手段和渠道,给农村和农业以全面的支持,构建各种可持续的、带有长期战略性的扶持方式和制度框架。换言之,如果我们曾经由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增加了农民的税费负担,那么我们必须给农民以“制度补偿”。
四、结束语
农业和所有其他的部门一样都是一个社会国民经济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整体经济的起飞和发展,或者整体经济的工业化,必须表现为各个有机组成部分的相随起飞和发展,即工业化必须包括工业的现代化和农业的现代化”(28)。在工业化进程中,工、农业应当是共同发展的,否则农业的落后必然成为工业化的障碍。因此,我们今天讨论农民的税费负担问题,其意义并不只在于为农民增收减负这么简单,从长远的历史视角来看,它关系到农业的持续发展以及工业化目标的最终实现。
限于篇幅,本文讨论的农民税费负担只涉及了各种直接征收的农业税和集体提留,而并未涉及农民由于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等原因承担的隐性税负。如果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农民的税费负担显然要高于本文图表中所给出的比例。这更说明了一点,必须给农民以制度补偿。除了不断改革、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之外,还必须推动农村经济增长长效机制的建立,以弥补农民在工业化初期所做出的贡献和承受的损失。只有如此,工业化进程才可持续。
只是应当说明的是,改革农村税费制度的目标并不是取消所有向农民征收的税赋,而是逐步消除由于工业化初期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城乡居民所面对的负担和福利的差异。应该让所有的人平等地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也平等地享有一定的权利,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带来的成果,不论他生活在乡村,还是城市。
注释:
①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上的差异,不同地区的农民税费负担并不一样。除了中央允许征收的提留统筹费之外,一些基层地方政府还会有其它的收费、摊派和集资项目,各地情况不同,而这部分“提留”往往是随机和缺乏统一的统计数据的。本文采用的集体提留数据主要是官方公布的历年农村经济收益分配表中的提留统筹费,口径的统一便于前后的对比。因此,图1中的曲线应该说反映了绝大部分(但可能并非全部)的农民税费负担。
②本文图表中的农民所得是指扣除了税收和提留之后的净所得。
③集体提留是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税费负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人民公社体制取消后,“集体提留”——准确地讲,应改称为乡村提留统筹,即从1985年开始,图1中的第二条曲线表示的是乡村提留统筹与农民所得之比。为了写作上的便利,这里以及附录的表格中统称为集体提留。
④即农业税收与集体提留之和。
⑤参见财政部编《中国农民负担史》(第4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19、181页。
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301页。
⑦杨公朴主编:《产业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5页。
⑧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53》(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53页。
⑨Malcolm Gillis、Dwight H. Perkins等著、彭刚等译:《发展经济学(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
⑩速水佑次郎著、李周译:《发展经济学——从贫困到富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11)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年度统计数据,www.stats.gov.cn。
(12)武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简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13)Pei-Kang Chang:Agriculture and Industrialization,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9,pp.23-65.
(14)由于出现了三年困难时期,不仅农业税收在1960年有所下调,集体提留总额下降的幅度更大(由1959年的48.1亿元减少为16.2亿元),因此,1960年的税费负担/农民所得由1959年的41.66%减少至21.21%。
(15)林毅夫等:《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16)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中国经济发展史(1949-2005)》(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58》(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450页。
(18)参见武力《试论1949年以来农业剩余及其分配制度的变化》,《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19)1962年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规定“生产队兴办基本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应该从公积金内开支”,而由生产队从可分配总收入中扣留的公益金则“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62》(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633-634页。
(20)Pei-Kang Chang:Agriculture and Industrialization,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9,pp.199.
(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合编《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0页和第220-222页。在1985年《中国农业年鉴》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表中第一次将“社员所得”一栏改为了“农民所得总额”,这种称谓的变化也反映了制度的变迁。
(22)《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第355页。
(23)马国贤等:《后农业税时代的“三农”问题及涉农税收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24)u[,Ai]和u[,Bi]分别代表产业i在产业结构系统A和产业结构系统B中的比例,r[,AB]的值越接近1,表示A、B两种产业结构越相似。
(25)数据引自速水佑次郎、神门善久著,沈金虎等译:《农业经济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26)《日本农村税收制度改革历程与启示》,王朝才、傅志华:《“三农”问题:财税政策与国际经验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9-270页。
(27)《日本农村税收制度改革历程与启示》,王朝才、傅志华:《“三农”问题:财税政策与国际经验借鉴》,第272页。
(28)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中下合卷)——农业国工业化问题再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