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扶直:王安石理财思想述略
王安石(1021—1086)是北宋中叶卓越的改革家。他主持的熙丰变法,是中国历史上重大的政治事件之一,不仅在当时社会上引起巨大震动,而且也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自宋代以来,人们对王安石及其变法的评价,一直聚讼纷纭。本文拟就王安石的理财思想作些勾稽,或可增加一点大家继续探讨的兴趣。
一、以义理天下之财
1.理财的提出。王安石主持的熙丰变法,意在扭转北宋王朝内外交困、国力日衰的积贫积弱的局面,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因此,变法的核心问题就是理财。早在庆历七年(1047)知鄞县任上,王安石就明确提出:
尝以谓方今之所以穷空,不独费出之无节,又失所以生财之道故也。富其家者资之国,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盖近世之言利虽善矣,皆有国者资天下之术耳,直相市于门之内而己,此其所以困与。(注:《临川先生论文集》卷七五,《与马运判书》.)
嘉祐四年(1059),王安石在三司度支判官任上,向宋仁宗进呈了长达万言的《言事书》(注:《临川先生文集》卷三九,《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指出了北宋王朝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其中之一就是“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进而便专门谈到了理财的问题:
臣于财利固未尝学,然窃观前世治财之大略矣。盖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
嘉祐五年(1060),王安石在《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的短文中,更进一步论述了理财在国家行政中的重要性:
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有财而莫理,则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然则善吾法,而择吏以守之,以理天下之财,虽上古尧舜犹不能毋以此为先急,而况于后世之纷纷乎?(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八二.)可以看出,王安石是把理财作为治国的首要政务而加以强调的。
王安石将理财定义为“理天下之财”,有两层含义:一是理国财,即整顿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将理财扩展为对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流通等方面进行组织与管理,其中又包含着理民财的成分。王安石在熙宁元年(1068)任翰林学士时所说的“其于理财,大抵无法,故虽俭约而民不富,虽忧勤而国不强”,(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本朝百年无事札子》.)以及他在与司马光当廷争论时所说的“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注:《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三九《八月十一日迩英对问河北灾变》.)其中的“理财”,都体现着上述两层含义。
2.以义理财。中国古代传统经济思想中,贵义贱利论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与变法派站在对立面的保守势力必然要以此为武器反对变法,因为变法在改善社会经济状况和国家财政状况的同时,的确触犯了官绅豪右阶层的既得利益。于是,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也为了赵宋王朝能够袭故守常,从而得以“长治久安”,保守派便祭起贵义贱利的大旗,指责变法派是“兴利小人”、“聚敛之臣”。而王安石也必须对传统的义利之辩作出新的诠释,以避免给反对派以口实,从而使改革能够得行己意。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就曾提出了“法先王之意”的改革策略:
法其意,则吾所改易更革,不至乎倾骇天下之耳目,嚣天下之口,而固己合乎先王之政矣。
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担任参知政事并主管制置三司条例司,开始实施变法。这时,他的“以义理财”的主张就更加明确而且坚定了:
盖聚天下之人而治之,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役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注:《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乞制置三司条制》.)
司马光与王安石之间,曾多次就理财问题发生过争论。司马光在熙宁三年(1070)的二三月间,连续三次致书王安石,对新法进行全面否定。其中在谈到理财问题时,司马光指责王安石“大讲财利之事”,违背了“孟子之志”,是不义的“征利”。王安石则反驳说,“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注:《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三《答司马谏议书》.)其后,王安石在《答曾公立书》中,更为“以义理财”的思想找到了“托古”的依据:
孟子所言利者,为利吾国(如曲防遏籴),利吾身耳。至狗彘食人食则检之,野有饿莩则发之,是所谓政事。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
王安石甚至就“以义理财”的观念直接做神宗的思想工作,可谓用心良苦:
陛下不殖货利,臣等不计有无,此足风化天下,使不为利。至于为国之体,摧兼并,收其赢余以兴功利,以救艰厄,乃先王政事,不名为好利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已.)
熙宁五年(1072)年底,针对保守派对变法的攻击以及宋神宗的动摇,王安石进呈了《上五事札子》,(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其中又谈到了新法的“法先王之意”的根据:
若三法者,可谓师古矣。……免役之法,出于《周官》所谓“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在官者”也。……保甲之法,起于三代丘甲。……市易之法,起于周之司市,汉之平准。
王安石认为,理财可以增加国家的财富,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这样的利是符合义的要求的。如果一味反对言利,而置国家的贫弱于不顾,那才是真正的不义。因此,他明确提出义当为利服务的义利观:“利者义之和,义固所为利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九,熙宁四年正月壬辰.)这是王安石变法的一个有力的思想武器。
3.理财之道。“以义理天下之财”的基点在于生财,即以发展社会生产来开辟财源,这就是王安石的理财之道。
王安石在其《与马运判书》中指出,北宋王朝“穷空”的原因,不单是由于费用开支没有节制,不懂得开发财源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他认为,家庭的富足有赖于国家的富足,国家的富足有赖于天下百姓的富足,而要使天下百姓富足,就要开发自然界的资源。然而“近世之言利”者只知征敛以充实国库,这就好比是关起门来和儿子做生意,“虽尽得子之财,犹不富也。”因此,解决国家“穷空”问题的根本办法当在开源,即“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这正是王安石理财思想的核心内容。
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理财方针,即:国家依靠天下的人力物力,生产天下的财富,再拿天下的财富来供给国家的费用。这与“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的理财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所谓“资之天地”,在当时就是指发展农业生产。因为农业是最主要的社会生产部门,蕴涵于大自然中的财富,都要靠农业来开发,如地力的挖潜,水利的兴修等。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坏于徭役,而未尝特见救恤;又不为之设官,以修其水土之利。”(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对此,王安石力求使之在新法中得到解决。农田水利法于熙宁二年十一月颁行,旨在发展农业生产,鼓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
熙宁三年四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又发补充:对新修的农田水利,“只令依旧管税,更不增添水税名额,所贵人户各肯兴修水利。”(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二一.)这一免税措施,更调动了官民的积极性。“兴修水利田,起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注:《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
农田水利法,较充分地体现了王安石“为天下理财”的主张。他把发展农业生产作为理财的先决条件,一直强调“理财以农事为急”(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熙宁四年二月庚午.)。他曾在一次与宋神宗的对话中说道:“国之大政在兵、农。”当神宗说“先措置得兵乃及农”,因为“治农事须财,兵不省财,财无由足”的时候,王安石则回答道:“农亦不可以为在兵事之后。前代兴王知不废农事乃能并天下。兴农事自不费国财,但因民所利而利之,则亦因民财力而用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三,熙宁三年七月丙申.)这不正是“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的理财思想的再现吗?
二、“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注:《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乞制置三司条制》.)
轻重敛散,原是指对商品和货币流通的调控。钱轻物重时,敛财散物;钱重物轻时,敛物散财。后来多被引申为对整个社会经济和国家财政的调控。轻重敛散之权由谁来掌握,是国家还是兼并之家?历来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摧制豪强兼并,也就成了王安石理财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宋代豪强兼并的始作俑者实际上是太祖、太宗朝所立的“祖宗家法”。宋太祖鉴于唐末、五代武将跋扈,拥立成风之势,遂独揽兵之权于一身,而对武人大加赏赐,引导他们“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注: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杯酒释兵权》.)。同时还赋予官绅豪右阶层兼并土地以及免税免役等特权,想以此来巩固赵宋王朝的统治基础。正如南宋王铚 “被旨修祖宗兵制”所记:
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务科敛,不抑兼并。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所以税赋不增,元元无愁叹之声。(注:王明清《挥麈馀话》卷一.)
这样做的结果,虽然使赵氏政权得以暂时稳定,却导致了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大量自耕农的破产。到了北宋中期,“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注:《宋史•食货志上一》.)致使半数以上的人户沦为佃户。再加上大商人兼并势力的扩展,使得政府在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科派诸多方面都受到了严重侵害,社会财富日益集中于兼并之家。
王安石早在任地方官时就形成了十分明确的抑兼并思想。他于皇祐五年(1053)所作的一首题为《兼并》的诗很典型:
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后世始倒持,黔首遂难裁。秦王不知此,更筑怀清台。礼义日己偷,圣经久堙埃。法尚有存者,欲言时所囼。俗吏不知方,掊克乃为材。俗儒不知变,兼并可无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有司与之争,民愈可怜哉。(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四.)
议行新法之初,王安石就曾谈到,周代设泉府之官,是为了“摧制兼并,均济贫弱,变通天下之财,”(注:《杨龟山先生集》卷六,引《神宗日录》.)后来在推行新法的过程中,他又多次向宋神宗表明这一思想:
天付陛下九洲四海,固将使陛下抑豪强,伸贫弱,使贫富均受其利,非当有所畏忌不敢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二,熙宁五年四月丙子.)
兼并积蓄富厚,皆蚕食细民所得。(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辛丑.)
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万贯者。此辈除侵牟编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以厚奉?……今富者兼并百姓,乃至过于王公,贫者或不免转死沟壑,陛下无乃于人主职事有所阙,何以报天下士民为陛下致死?(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熙宁五年十一月戊午.)
盖自秦以来,未尝有摧制兼并之术,以至今日。臣认为,敬能摧制兼并,
理财则合与须与,不患无财。(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二,熙宁八年四月甲申.)
所谓摧制兼并,就是要把豪强兼并之家所操纵的“轻重敛散之权”收归国家所有,部分地剥夺兼并势力所攫取的社会财富,实行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国家财政的全面控制。这是王安石“以义理天下之财”的理财思想的重要内容。关于理财方面的各项新法也都程度不同地体现了这一内容。
1.均输法。以往朝廷向东南六路征调财物时,不问是否当地出产或当令产品,“诸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取赢,年俭物贵难于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富商大贾便乘机垄断物资,抬高物价,“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竽敛散之权。”均输法则规定征调权统归发运使,由发运使掌管六路、京师生产和府库的储备等状况,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征收,“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由国家调配、定价和运输。这样,“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注:《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乞制置三司条制》.)
2.青苗法。“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青苗法则在青黄不接时,由政府主动向农民发放贷款救急,按夏秋两季发放,归还贷款时收取20%的利息,“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十六.)
3.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工料由当地居民按照户等高下分派,豪强兼并之家亦须出备工料和费用,并不得专擅所修水利。
4.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差的办法,改为由官府雇人应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称免役钱;原来不承担差役的人户,要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称助役钱。家产越大,须交纳的免役、助役钱越多。王安石与宋神宗曾就浙西役钱问题有过一次谈话:
上谓安石曰:“浙西役钱,上等有一户出六百贯者。然如此数十户皆兼并,多取之无妨。……”安石曰:“出六百贯者或非情愿,然所以摧兼并,当如此……”(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辛丑.)
可见免役法起了一定的抑兼并的作用。
5.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以内藏库钱187万贯作本,控制商业。根据市场情况平抑价格,收购商贩因受富商大贾操纵物价而滞销的货物。商贩以产业作抵押,可向市易务贷款或成批赊购货物经销,年息二分。后来陆续在杭州、成都、广州、扬州等十几个大城市设市易务,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总机构。这样就打击了垄断市场的富商大贾兼并势力。
6.方田均税法。北宋政权“田制不立”(注: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不抑兼并”的祖宗家法,纵容了豪强兼并之家大肆兼并土地,并使之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中小地主和比较富裕的自耕农,为了逃避苛重的赋税和徭役,不得不托庇于豪强兼并之家,冒充他们的佃户,而仍在原有土地上耕作,向他们交纳租课。结果使得国家的赋税收入大幅度下降。方田均税法的意图在于通过对土地的重新丈量整理地籍,查清豪绅地主隐产漏税的情况,使之承担应负的税、役,以此均定田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王安石在摧制兼并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扶助中小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比如青苗法在限制和打击高利贷的同时,并不禁止一般的民间借贷,而货币借贷也的确有利于商品和货币的流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如市易法,政府直接参与商品交换,还给小商小贩以货币和实物借贷,使民间商业逐渐发达起来。对茶盐专卖制度,他也主张弛禁,让商人自由经营。这似乎与他原来的防止农民舍本逐末的思想相抵牾,他曾主张:
所宜略依古之王制,命市纳贾,以观好恶。有作奇技淫巧以疑众者纠罚之;下至物器馔具,为之品制以节之;工商逐末者,重租税以困辱之。民见末业之无用,而又为纠罚困辱,不得不趋向田亩,田亩辟则民无饥矣。(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六九《风俗》.)
实际上,在封建社会,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一直占据着士大夫的头脑,王安石似也不能完全免俗,但是,他毕竟是站在“为天下理财”的高度来观察和认识问题的。因而也就必然看到商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巨大作用,正如他所说:“市易之法成,则货贿通流而国用饶矣。”(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上五事札子》.)这也正是他为一班“俗儒”“俗吏”所无法企及的地方。他曾说:“盖制商贾者,恶其盛,盛则人去本者众。又恶其衰,衰则货不通。故制法以权之,稍盛则廛而不征,己衰则法而不廛。”(注:《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二《答韩求仁书》.)这就表明了他对商业乃至对整个商品经济的态度,尽管他是在不自觉地利用商品经济来“为天下理财。”
三、对王安石理财的反思
1.关于“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王安石理财的目的是富国强兵,“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注:《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九《王安石事迹(上)》.)因而他力主实行富国强兵之术,以彻底摆脱“顾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的困境。正如反变法人物韩琦所言:
臣尝窃计,始为陛下谋者,必曰:“自祖宗以来,纪纲法度率多因循苟简,非变之不可也。治国之本,当先有富强之术。聚财积谷,寓兵于民,则可以鞭笞四夷,尽复唐之故疆。然后制作礼乐,以文太平。(注:《韩魏王家传》卷十《答诏问北边事宜疏》.)欲达到这一目的,当然必须得迅速积聚起大量的财力:
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未暇理财而先举事,则事难济。臣故尝论天下事如弈棋,以下子先后当否为胜负。又论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趣农为急。(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熙宁四年二月庚戌.)
熙丰变法,一改赵宋王朝积久的“财力日以困穷”的局面,“法行既久,储积赢羡,”(注:陈均《皇宋编年备要》卷二○.)国家的财政状况取得了根本的好转。元祐元年(1086),任户部尚书的李常说:“伏见现今常平、坊场、免役积剩钱共五千余万贯,散在天下州县,贯朽不用。”(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四,元祐元年八月丁亥.)王安石弟子陆佃在其《陶山集》卷十一中记述道:“迨元丰间,年谷屡登,积粟塞上盖数千万石,而四方常平之钱不可胜计。”徽宗朝老臣安焘也在奏疏中说:“熙宁、元丰之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注:《宋史》卷三二八《安焘传》.)由此可见,理财的确是收到了“国用饶”的实效。
然而,理财是否真正贯彻了王安石“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的方针呢?如前文所提到的,农田水利法旨在发展农业生产,开发自然界的资源,并且取得了不小的成果,应该说此法的确体现了王安石的理财思想。但是限于当时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变法派不可能仅仅依靠甚至是主要依靠发展农业生产,亦即“资之天地”来迅速达到富国的目的,只好期其功于“富其国者资之天下”的速效生财术了。
均输法在全国范围内调控商流与物流,平衡物价,它处在政府的直接经营和控制之下。“夫转输天下之财以给有司之费,皆有常数而无横求。诚能御轻重敛散之权,而禁因缘之奸,则何患乎经人之不足?”(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四八《诫励诸道转运使经画财力宽恤民国制》.)可见,王安石并不讳言均输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只是这种增收不是通过发展生产,而是通过商品流通领域来实现的。
以青苗法代替常平法,一是以货币借贷代替了物物借贷,二是以政府信贷取代了豪强兼并之家的高利贷。其立法意图是:“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则青苗之令已行矣。”(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上五事札子》.)但是,王安石说实行青苗法“公家无所利其入”(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六.),取二分之息的做法是为了把息钱应用在与管理青苗钱粮有关的事情上,如“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等(注:《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三《答曾公立书》.),则显然是只执一端之辞了。韩琦对此言道:
详熙宁二年诏书,务在优民,公家无所利其入。今乃乡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百,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与初抑兼并、济困乏之意绝相违戾,欲民信服,不可得也。(注:《韩魏王家传》卷八.)
青苗法规定取息二分,实际上许多地区利率都在三分以上,有的甚至高达六分。另外就是折算钱粮的问题。借时按当时粮价折钱,归还时却要按丰收时的粮价折钱。借时青黄不接,粮价高,丰收时粮价低,虽然钱数没有变化,但归还时的粮食数量却比借时增加许多。如司马光于熙宁四年正月所上的《奏为乞不将米折青苗钱状》中所说:
今以一斗陈米散与饥民,却令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纳粟三斗,所取利约近一倍。向去物价转贵,则取利转多,虽兼并之家,乘此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注:《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四.)
若志不在“聚敛”岂有折算的必要?而且,在青苗法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干进者以多借为能,而不顾民之愿否;不肖者又藉以行其头会箕敛之术”的情况,(注: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六《青苗钱不始于王安石》.)这些,恐怕都不必是“资之天地”吧。
免役法是王安石用力最著,又是使他最为得意的一项新法。他认为,免役法“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故免役之法成,则农时不夺而民力均矣。”(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上五事札子》.)这的确符合“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的方针。但就实际执行的情况而言,免役法所引起的争议也是最为激烈的。这其中当然有官户及兼并之家因其利益受到侵害而群起反对的因素,但却不能排除向下户加赋之嫌。北宋的税赋,以及丁口之赋、杂变之赋等名目繁多的科敛,本已使百姓负担很重,又要征收免役钱、助役钱和免役宽剩钱,其负担可想而知。王安石却对宋神宗说:“陛下以为税敛甚重,以臣所见,今税敛不为重,但兼并侵牟尔。”(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五月丙午.)此话未免过于矫饰。司马光则对免役法“普增数倍之税”的情形评价说:
上等人户自来更互充役,有时休息,今岁岁出钱,是常无休息之期也;下等人户及单丁、女户等从来无役,今尽使之出钱,是孤贫鳏寡之人俱不免役也。若钱少则不足以雇人,若钱多则须重敛于民。雇人不足,则公家缺事;重敛于民,则众心愁怨。自古以来,徭役皆出于民,今一旦变之,未见其利也。……彼青苗钱以债与民而取其息,已是困民之法,今又使横出数倍之税,民安有不困蹙者哉?(注:《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二《乞免永兴军路青苗助役钱札子》.)似乎可以这样断言,免役法使北宋王朝获取的巨额财政收入,不是“资之天地”的结果。
至于市易法之收取息钱,王安石则直截了当地承认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当然也一样是通过流通领域来实现:“今以百万缗之钱,权物价之轻重,以通商而贳之,令民以岁人数万缗息。……市易之法成,则货贿通流而国用饶矣。”(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上五事札子》.)王安石甚至不惮负“小人喻于利”之名而明言:“市易务若不喻于利,如何勾当?且今不喻于义,又不喻于利,然尚居位自如,况喻于利如何可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四,熙宁八年五月丙子.)市易与均输,在“征利”方面可谓异曲同工。
要如上述,王安石“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的理财思想更多地是体现在其立法本意上。换言之,它只是王安石的一种理想。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在物议汹汹、群疑众谤的氛围中,
“资之天地”的美好理想,是不可能预期实现的。
2.关于“摧制兼并”。王安石“摧制兼并”的主张,用意即在于“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这样,一方面可以限制和裁减豪强兼并之家的垄断特权,而将其收归政府掌握;另一方面,又可使中小地方阶层、自耕农、半自耕农和贫民等少受一些兼并的侵害。这固然是一个理想的境界,实践起来却何其难哉!
王安石尽管为抑兼并造了很大声势,也使兼并势力在经济上蒙受了一定的损失,但是,他并未触及到土地兼并这个实质问题,原因有二:一是对兼并的认识问题,二是变法的策略问题。
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一分子,王安石要绝对维护私有制和封建占有制,他决不可能超越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去进行“土地革命”,相反,他只能站在属于自己那个阶级的立场上去加强封建剥削。而作为封建地主阶级中的革新派人物,他又对豪强兼并所引发的种种社会矛盾怀有深深的忧虑,因而设想能以政府的“操轻重敛散之权”来逐步和部分地取代兼并。这该是多么棘手的两难选择啊!
抑兼并只不过稍稍动作了一下,便激起兼并之家及其代言人的强烈反对。对此,王安石不得不作出策略上的调整:
然世主诚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谓害者制法而加于兼并之人,则人自不敢保过限之田。以其所谓利者制法而加于力耕之人,则人自劝于耕而授田不敢过限。然此须渐乃能成法。(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五月癸巳.)
上初疑官户取助役钱少,安石因是白上曰:“官户坊郭取役钱诚不多,然度时之宜,止可如此,故纷纷者少。不然,则在官者须作意坏法,造为论议。坊郭等第户须纠合众人,打鼓截驾遮执政。恐陛下未能不为之动心。若陛下诚能熟计利害而深见情伪,明示好恶赏罚,使人人知政刑足畏,则奸言浮说自不敢起,诡妄之计自不敢施,豪吏猾民自当帖息。如此虽多取于兼并豪强以宽济贫弱,又何所伤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五月庚子.)既不去触动兼并之家的土地所有权,又不能放开手脚摧制兼并,王安石也就只好承认:
所谓兼并者,皆豪杰有力之人,其论议足以动士大夫者也。今制法但一切因人情所便,未足操制兼并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五月丙午.)而当宋神宗说起“如常平法亦所以制兼并”时,王安石却回答说“此于治道极为毫末,岂能遽均天下之财,使百姓无贫?”(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五月丙午.)以之比于行青苗法人之初其所言“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的自信,前后辞气竟有这样大的反差,足可想见其摧制兼并方针的贯彻之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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